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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3月25日起,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5起以上将先予扣证!

上海发布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2-14 18:48

正文

驾驶员们注意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提醒: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3月2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执行职务的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案例直击

1月26日上午,刘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周家嘴路大连路时被虹口执勤民警因“未悬挂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拦下,经查,刘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同时该车也未年检,经过PDA进一步比对,该车从2011年购车至今有204起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总计罚款40800元,累计记分287分。刘某其驾驶证也已失效。虹口交警部门对其“驾驶证失效期间继续驾驶车辆”;机动车未年检;机动车未购买强制保险等作出累计罚款2700元,并处拘留15天决定。


无独有偶,近期,普陀交警在巡逻过程中,也查获一辆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小客车。核查车辆过程中,还发现驾驶员张某存在驾驶证失效期间继续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驾驶员将面临扣车、拘留、罚款多项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第4焦点上海交警微发布 官方微信

编辑:顾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