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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未尽到对消费者信息合理保管、存储义务,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6-23 08:00

正文

来源:朝阳法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度—2022 年度)

医疗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四】

医疗美容机构未尽到对消费者信息合理保管、存储义务,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甲前往被告乙医院,被告乙医院为原告甲进行“腰腹部大腿皮下部分部分吸脂术”,原告甲为此支付手术费 33000 元。原告甲主张,手术前被告乙医院工作人员要求对原告甲进行拍照,原告甲一再告知被告乙医院,不要拍到脸部,且要做隐私处理。手术四个月后,原告甲出现损害后果,到被告乙医院处协商解决术后出现的问题时,发现被告乙医院工作人员留存并散布了原告甲的裸照,且未对私密处进行处理。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医院在为原告甲提供服务前存在虚假承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情况,被告乙医院工作人员留存并散布了未经处理的原告甲裸照,对正值青春的原告甲造成巨大痛苦,因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医院赔偿造成的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就原告甲手术部位为其拍摄术前、术后照片(裸体)符合约定。产生纠纷后,被告乙医院将手术部位术前、术后照片发送给原告甲的手术医师,亦不宜认定为“散布”其裸体照片的行为。但有鉴于被告乙医院拍摄的原告照片并未局限于手术部位,还包括原告面部、胸部等私密部位。被告乙医院在未对上述照片进行任何处理即行保存且通过微信方式进行传送,确会对原告甲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法院结合被告乙医院发送照片的原因和现有证据显示的传送范围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支持原告甲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
【典型意义】
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甲虽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就被告乙医院侵害原告甲隐私的行为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甲作为年仅 25 岁的青年女性,出于对“美”的心理追求到被告乙医院处就医,为了实现手术效果同意被告拍摄其手术部位裸露照片,但原告甲的明确同意仅限于“手术相关部位”,而未包括其他私密部位及面部。被告乙医院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接触包括消费者身体隐秘部位、个人信息等隐私,但处理上述信息要在经过本人充分知情前提下,秉持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进行,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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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 医疗美容纠纷审理的难点

2. 医美热潮需警惕四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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