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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型受贿的十条裁判规则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13 08: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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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型受贿罪的十条裁判规则


作者:陈晶(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受贿的手段和方式也层出不穷,往往借助合法形式,与民事活动、经济往来相混淆,通过增加行为的隐蔽性、伪装性,来达到逃避刑法惩罚的目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十大新型贿赂犯罪,首当其冲就是交易型受贿。


交易型受贿,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低买、高卖等交易形式获取请托人财物的一种新型受贿犯罪。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以房产为中心的交易型受贿,总结归纳部分审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受贿数额应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案件名称: 韩卫东受贿案

案件编号: (2014)阜刑初字第00152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韩卫东,担任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职务便利,其姐姐韩某希望购买该公司的别墅,请被告人韩卫东与开发商商定优惠价格,后开发商答应以120万元价格出售别墅一套,为避免影响不好其姐韩某与开放商签订了190万元的房屋,但是,实际支付仅为90万元。


法院认为: 从公司别墅销控表看、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实,足以认定该房同期市场销售价格为190万元左右。宋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将房屋卖给韩卫东的姐姐,是基于韩卫东是国税局领导,今后其公司清盘结算时,还需韩卫东帮忙的无奈之举。被告人韩卫东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其近亲属购买房屋,虽签订合同为190万元,但实质上是为掩人耳目;因此,足以认定韩卫东为近亲属低价购买房屋,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认定受贿。


裁判规则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产的,受贿数额应按照实际出售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计算。


案情名称: 赵文田受贿罪、贪污罪案

案件编号: (2015)二中刑终字第1424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文田任延庆县新农办常务副主任,负责管理新农办工作。期间,新农办购买顺兴隆公司混凝土的合同款由赵文田负责审批拨付。款项拨付后,赵文田要求该公司经理雷某帮他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赵文田自有房产一套,雷某找到为他供应沙石的康某,以80万价格买下该套房产,并过户到康明名下。


法院认为: 经鉴定,涉案房屋在2010年2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9万元,其80万元的售价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被告人赵文田出售房屋并许诺以后将在业务中对康某给予照顾。购买者之所以舍优求劣、舍廉求贵,因为在不正常的“高价”背后,存在着权钱交易的情况,超出市场价值的28.1万元既是受贿的具体数额。


裁判规则三:受贿房产的“市场价格”,不能简单依据同户型房产的销售价格加权取平均值计算。


案件名称: 强伟受贿案

案件编号: (2014)霍刑初字第00052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强伟任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芜湖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许某某出资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和便利,强伟夫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于2005年4月26日购买该公司房产一套,房屋面积为121.95+86.86(跃层),共208.81平方米,共付房款297684元。


公诉意见: 根据该公司同期同户型的5份购房合同,证实2004年2月6日至2005年1月28日期间,消费者购买的不同单元的同户型住房,该户型房屋6楼加权平均价格为2276.85元,跃层加权平均价格为1660.17元。强伟住房应付总价格为277661.86+144202.37元=421864.23元,与强伟实付房款相比差价为124180.23元。


法院认为: “市场价格”的确定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公诉机关所提取的五份购房合同时间跨度大,在强伟购买房屋时期参考交易较少,单就提取的五份合同难以准确体现市场价格,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未反映上述合同购房价最低者为特定人,故辩护人提出本案市场价格应当按照五份合同中最低购房单价计算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裁判规则四:置换房产型受贿中,其受贿数额不以置换房产时相关评估部门对双方房产的评估差价计算。


案件名称: 蒋颖受贿案

案件编号: (2016)津02刑初第51号

案情简介: 2008年,被告人蒋颖担任天津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期间,被告人蒋颖通过与周文起、凌玉兰夫妇置换房产的方式,获取差价利益人民币266.0463万元。事后,被告人蒋颖职务上的便利,为凌玉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津市华北电缆厂获得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款200万元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蒋颖在与周文起置换房产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的房屋价格,其两房屋差价1062793元是系各自自行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做具体指导和审核,仅依据当事人自行申报的房屋差价代征契税。案发后,办案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双方置换房屋的时间为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确定的房屋价格差价266.0463万元,依法认定为受贿数额。


裁判规则五:炒房型受贿中,受贿数额为受贿人低价买进与高价卖出的实际差额。


案件名称: 马某、沈某受贿案

案件来源: 《刑事司法指南》(总第31集)

案情简介: 马某为某县原县委书记,2001年某企业为了与马某搞好关系,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万元(经鉴定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15868.8元)的低价将该公司开发的两个商铺卖给被告人马某夫妇。由于马某夫妇经营商铺出租价格低,2003年,该公司为了争取马某对该公司正在该县承建的锦江水泥项目的支持,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返购这两个商铺。马某夫妇由此获取某公司贿赂款人民币27.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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