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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督促辖区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提高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化解、揭示财务信息披露风险,推动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监局特编发本期专刊,重点通报2024年审计机构执业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结合目前资本市场热点、难点问题,对风险问题较为集中的审计领域进行监管提示,对近期发布的资本市场相关会计审计政策文件予以整理传达。
2024
年度,上海证监局积极落实中央加强财会监督意见和证监会工作部署,着力构建纵横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系统内外监管协作,以提高辖区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和落实市场主体会计责任为抓手,深入推进年报审计监管、年报会计监管和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动持续优化审计执业生态,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为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风险合规意识,不断提升年报审计执业质量和服务资本市场能力,现将上海证监局
2024
年检查中关注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
1.
治理与组织体系不健全。某所未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领导层存在角色缺失,未任命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与独立性合伙人未被任命为职业道德委员会成员,
各职能委员会未实际运行。
2.
合伙人管理和利润分配机制不完善。某所未依照合伙人协议设立合伙人事务监督人,除合伙人协议外未建立合伙人管理相关制度,未建立对管理合伙人的考核机制,未针对合伙人晋升建立执业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未编制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合伙人未在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利润,总所各部门、分所均作为单独的“利润中心”进行管理与核算。
3.
在人事方面未充分实施统一管理。某所未在全所范围内制定并实施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晋升、业绩考核、薪酬、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未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调整、晋升和奖惩机制;未实现对分所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调配;未在合伙人利益分配机制、员工考核机制中设置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具体指标;未建立和运行工时管理系统。
4.
在财务方面未充分实施统一管理,管理薄弱。
某所
未建立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的业务收费机制;分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管理基本由分所自行管理。
(二)独立性方面
1.
独立性管理机制不完善。某所未充分识别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未建立员工在外兼职、员工亲属在审计客户任职、员工投资所审计理财产品、接受客户礼品与款待、员工离职后加入审计客户、审计团队长期服务审计客户等其他众多可能存在潜在不利影响情形的独立性监控评价机制;未能在承接新的客户或业务前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及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未在合伙人利益分配机制、员工考核机制中设置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具体指标。
2.
独立性管理不规范。某所个别合伙人、员工近亲属在审计期间违规买卖被审计单位股票;部分项目组成员及质量复核人员未签署项目独立性承诺函及年度独立性声明、部分执业人员证券投资情况自查申报逾期完成;承接业务前未进行独立性评价,为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存在独立性冲突的咨询业务;管理合伙人作为项目其他关键合伙人
,
长期未轮换。
3.
教育与培训不到位。某所未强制要求所有执业人员完成相应的职业道德及独立性培训,部分新入职人员未在开展审计业务前完成职业道德及独立性培训。
(三)质量管理方面
1.
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完善。某所未针对质量管理要素设定具体的质量目标,未根据事务所和业务的性质、具体情况识别对质量目标产生的不利影响并确定是否构成质量风险,从而设计具体的应对措施。
2.
业务承接及保持管理不规范。某所关于客户关系、具体业务的接受和保持制度及流程存在缺陷;未建立独立部门或人员对特定项目分类和风险等级的审核机制;未建立对于项目风险评级的相关制度,项目风险等级标准设计不合理,例如将
IPO
申报项目划分为“中风险”;个别高风险业务未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即予以承接
;
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业务承接审批流程通过日期
;
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审计工作开始日期。
3.
人员委派不规范。某所未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未将执业诚信记录情况纳入项目合伙人委派的考虑因素;未建立工作负荷管理制度;未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大多数项目质量复核人未达合伙人级别或类似职位。
4.
监控不到位。某所监控制度要求与实际执行不一致,在三年周期内未对个别合伙人执业的项目进行检查;年度监控和整改报告未经事务所治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针对监控实施发现的缺陷未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
未制定政策和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5.
档案管理不规范。某所未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未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分管审计档案工作;分所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未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部分项目归档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档案未妥善保存。
6.
其他。某所未完善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未建立接收、调查、解决引发内外部相关投诉和指控风险的具体政策和程序。
二、审计项目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1.
风险评估不到位
一是未识别和测试关键控制点。对某公司销售和收款循环的穿行测试,未区分收入类型识别关键控制点并执行测试,仅识别和测试了发票开具和收款相关的控制。对某公司在测试发票开具相关控制时,仅核对开具发票前是否经过内部开票申请,未将相应项目所处阶段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结算或开票条件识别为关键控制点,未有效核对样本项目交付情形与合同约定条款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