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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2 00:08

正文

 

一、概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在言行上对党绝对忠诚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第一位要求。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对这种违纪行为的把握应注意:

1.违纪主体。行为人是一般主体,既包括普通党员,也包括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干部。

2.主观方面。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非故意不能构成这种违纪行为。

3.行为特征。违纪行为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1.被审查人系党员干部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其干部人事档案,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复制提取其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聘用合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被审查人系不是干部的党员的,可按照组织关系,通过其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查阅其党员档案,复制提取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书证。

2.被审查人系党代会或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政协全体会议或者政协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职务的,可收集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公报、决议或公告等书证。

3.被审查人系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可收集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书证。

4.被审查人的职责,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取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规定,以及工作分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5.被审查人不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收集其所在单位性质方面的书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单位的“三定”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6.被审查人“前科劣迹”材料,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组织处理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书证。

7.被审查人陈述。

8.相关证人证言。

9.其他证据。

三、证明该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指能够证明被审查人明知自己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党的集中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证据。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动机、目的;事先有无预谋策划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

2.共同违纪的,要查明通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违纪故意。

3.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要查明被审查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参与谋划、实施人员关于被审查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研究、决策、实施情况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主观故意。

(三)书证

能反映其主观故意的书证,例如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的策划、文案、手稿等书证。

四、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指证明被审查人具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行为的证据。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关于被审查人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具体过程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

2.共同违纪的分工、实施等情况,各被审查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并确认在共同违纪中是为首者、教唆者还是其他成。。

3.有无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及具体如何对抗。

4.相关违纪事实还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二)证人证言

1.参与谋划、实施人员证言,包括但不限于:证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被审查人的身份、职责及与证人之间的关系;被审查人有无默许、纵容、授意证人进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活动;证人参与谋划、实施情况等。

2.其他知情人证言,包括但不限于:证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与被审查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知情以及所了解的违纪案件具体情况等。

3.对被审查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认知和反映。

(三)书证

1.公开发表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文章;刊登出版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报刊、书籍等。

2.在广播电视节目、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演说稿、宣言稿、声明稿、发言稿等。

3.对被审查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新闻报道、社会影响、舆情反映等能够证明已产生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后果的书证。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在互联网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图片、邮件、视频等。

2.通过报刊、书籍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电子数据等。

3.在广播电视节目或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录音、录像、视频等。

(五)其他证据

有关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文章、报刊、书籍以及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内容是否属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以及是否产生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意见。

五、收集和运用该违纪行为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认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错误与保障党内民主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就意味着,通过组织规定的渠道发表议论包括不同意见,不属于妄议。这样,既保证了集思广益,也利于维护全党和全社会的团结,保持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有些党员不按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这些问题党组织就得用纪律约束了。因此,保障党内民主与处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并不矛盾。

(二)关于如何把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违纪构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据此规定,该条违纪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二是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

所谓“妄议”,是指违反组织纪律,公开发表与中央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关键有两点:一是发表的言论必须是违背了中央大政方针。党章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因此,党员如果对中央的政策有不同看法,应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通过党章规定的组织渠道反映,而不能口无遮拦,擅自对外发表不同意见,这也是党员的党性体现。二是在发表言论的形式上必须公开,比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也可以是在私下与多人妄议,其核心是带有一定的公开性质。

关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从构成要件看,认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错误必须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如果没有这个后果,那么对妄议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如达到了这个后果,就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关于如何收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证据

在证据收集上,应围绕“公开发表了违背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并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后果”进行证据收集。主要是调取被审查人的交代、现场人员的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以及讲话材料稿等书证。其中,对是否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后果,总体上是进行政治上的判断,具体可以是通过妄议的次数、公开的范围、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总纲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一章 党员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原文载《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3月第一版。P87-P94。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