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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之二——外国投资者股息再投资可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08-15 17:45

正文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二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继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外资二十条”之后,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部署加大引进外资力度并提出系列举措。会议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早在2008年之前,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分得的股息所得,一般可免于缴纳中国的预提所得税。但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该优惠。自此,除非可享受相应税收协定待遇,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分得的股息所得,一般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即使相关税后利润直接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再投资仍需承担与利润分配相对应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为此,许多外国投资者选择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作为其中国利润的汇集和再投资平台,来避免于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能会发生的10%的预提所得税。



然而,设立投资性公司时对其外国投资者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的要求(如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等),使大多数中小型跨国企业望而却步。此后,商务部曾发布规定,允许境内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对现存内外资企业进行增资。此举曾使部分无法满足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的中小型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重组其在华投资架构。


本次新规的出台,对有意于进一步投资中国的跨国企业来说,无疑是又一利好。这些跨国企业,未来可使用传统的包括香港、新加坡在内的境外投资平台,实现对其中国利润的汇集和再投资,而无需提前负担相应预提所得税。该优惠的出台,不仅显示了中国政府进一步吸引外资的力度和决心,也迎合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外管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升级。该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使外资利润更多地留存并投资于中国。


当然,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执行层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


  • 递延的预提所得税何时缴纳?再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时缴纳,还是本次进行利润分配的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时缴纳?如果确定在股权转让时缴纳相应税款,但股权不是整体转让而是部分转让,则应如何补缴?


  • 递延的预提所得税在缴纳时由谁扣缴?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本次进行利润分配的居民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再投资项目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 与税收协定待遇如何衔接?是否需要提前进行协定待遇优惠备案以确定被递延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金额?


  • 鼓励类项目的判定,除遵循刚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外,是否还包含其它范围,如中西部地区适用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限制》(第二十一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 如果再投资项目同时从事多项业务,如何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认为,该政策应可适用于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形成但尚未分配的利润。


根据会议要求,上述措施原则上要在9月底前落实,预计相关执行文件将很快出台。我们会对该措施的发展保持高度关注。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其他引进外资措施还包括:

  • 在全国推行已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对外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完善外资法律体系。


  • 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 研究出台措施,取消或放开制造业和服务业一些领域外商投资股比限制。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措施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允许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强化外资知识产权保护。


  • 扩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对符合规划的利用外资项目要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科技、环保等领域建设加大财政支持,更好承接外资转移。


  • 在全国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年内出台措施,扩大外国人才签证发放范围,延长有效期。


为此,毕马威推出“外商投资再迎重大利好”系列文章。此前我们已推出该系列文章第一期——《制造业、服务业部分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将进一步放宽》。本文为该系列文章第二期,后续我们还将持续推出该系列的其他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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