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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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刊 | CSSCI《网络法律评论》第26卷要目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2-25 10:42

正文

来源:PKU网络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平台


主编:杨明

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社



    《网络法律评论》创刊于2001年,是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联合主办,以研究网络法为内容的专业学术刊物。截至目前,《网络法律评论》已连续出版26卷,被“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知网)“北大法宝”等数据库全文收录,持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集刊

   主要栏目设置有:专题特稿、知识产权、网络与数字经济、平台治理、竞争政策等。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卷编委会


主编:杨明
编委会(按姓氏音序排列):郭雳、时建中、吴汉东、易继明、张平、周汉华
编辑部成员(按姓氏音序排列):崔亚冰、辜凌云、李兆轩、刘伟斌、南红玉、王雪乔、曾田



【专题特稿】

1.欧盟法院著作权判例法中的功能性原则 

作者:马蒂亚斯·莱斯特纳(Matthias Leistner) 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作者:厉彦冰 译(德国弗莱堡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功能性原则在欧盟著作权判例中的作用是限制功能性要素的保护,将功能性要素保留在公共领域,以维护有效动态竞争,并协调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交叉,避免保护重叠。欧盟法院强调独创性标准在功能性原则适用中的关键作用,并提出创作自由空间和个性化表达两个具体适用规则。欧盟法院统一化框架存在不足,过于追求概念的纯粹性可能削弱合理的利益平衡。可通过成员国法院的灵活务实适用,逐步完善著作权法对功能性要素的处理标准。 

关键词:功能性原则;独创性;创作自由空间;个性化表达

 

2.信息时代的规制国家

作者:朱莉·科恩(Julie E. Cohen) 著(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法律与技术研究教授)

作者:曾晨 译(中国政法大学与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

摘要:在信息经济时代,工业时代的规制模式和架构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当下那些对于规制命令内容和规制组织形态的反思,也大都是为了适应信息资本主义而服务。借径政治经济学,本文检视了规制国家理论在当代所面临的困境与重建的方向。适合信息时代的规制国家理论必须回应三个难题:①平台权力,即利用技术协议连接独立市场和/或限制市场参与的权力;②信息泛滥,即因信息流过大而无法管理和调和而造成的负荷过载;③系统威胁,即新生的、极有可能在未来某个特定时点发生的现实损害。此外,还必须建立足以有效治理信息活动的监督机制。目前来看,初具雏形的机制大多采用非正式程序, 以把控技术标准制的专业化网络为中介,并且高度金融化。麻烦的是,这些机制往往并不透明,难以监督,并更容易出现规制俘获。然而,由于新的组织形态尚未出现,对于这些机制的法律与政治问责仍然发展迟缓。 

关键词:规制国家;协作规制;技术治理;数字经济


【智能社会治理】

1.人工智能时代用户画像的功能与治理:以未成年人保护为视角 

作者: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用户画像作为数据要素的应用向纵深发展。在生产和社会组织过程中,用户画像在身份验证、资源匹配、秩序治理中发挥了基础功能。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画像的处理和分析,需要充分认识其对于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明确其合法性,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规范和治理,避免风险和侵害。具体规则方面,应当基于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内容安全、防沉迷、防范侵害等具体领域,建立行为规范体系,评估高风险场景并采取特殊措施,以及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目的确立必要的同意例外情形。 

关键词:人工智能;用户画像;未成年人保护;平台治理

 

2.技术与法律:人工智能治理的二元关系 

作者:冯硕(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陈灵羽(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考问着法治化治理模式。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的二元关系更是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人工智能以数据为供给、以算法为主导、以算力为支撑,其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人工智能时代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各有优劣,并且以美欧为代表的不同阵营更基于自身实际对二者的优先性作出了选择。在数字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应认识到技术与法律二元关系的互补性,以包容审慎的法律治理为技术发展创造空间,以特定区域的先行先试推动技术治理的先行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推动技术与法律的二元共治。

关键词:技术与法律;人工智能;算法;数据

 

3.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的设置逻辑与制度安排 

作者:刘伟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因技术的复杂性与利益主体的多样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置版权侵权注意义务存在障碍,具体包括义务主体的身份异化、义务履行的客观障碍以及义务限度的不合理设置。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的设置并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则,而是应立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内容生产的相互性”与“服务内容的管理性”的双重属性并穿插客观、动态的认定逻辑以实现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的规则设计应坚持“动静结合”的框架设计思路,于静态内容框架上设置合理设计义务与侵权治理义务,并基于对主观过错合理、周全的考量,辅以对现有技术水平、控制程度的动态因素考量,切实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注意义务;应然限度;制度构建

 

4.人工智能语境下著作权制度的价值矫治和制度调适 

作者:代晓焜(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对现代文化生产模式具有革命性意义,引致文化生产力的跃进和生产关系的重构,也打破了著作权领域既有客体普遍稀缺、主体泾渭分明的制度格局。著作权制度面临一系列待证命题和理论挑战。然而,著作权传统理论以私权排他保护为本位的叙事方式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日益暴露价值契合性和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困境,难以为制度的理论调适提供应然方向指引。有鉴于此,宜放弃对单一理论支点的探索,转向对著作权制度更为立体的价值反思和重塑,从结构主义思维立场、动态创新功能机理、人本主义价值理念三个维度共同重构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制度的中层价值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著作权制度既有的“赋权-激励创新”和“限权-维护公益”两大机制进行解构和重构,提炼出人工智能语境下著作权制度应当包含的 “高质量文化的创新激励”、“开放创新的公共文化参与”和“人类创造力的支持保障”三个主要功能结构。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物;利益分配

 

5.探索用户中心型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与构造 

作者:段俊熙(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用户中心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旨在尊重和保障用户的主体性自由。作为现行方案的数字权利模式体现出一种主体性假象,其背后是数字资本主义与数字生命政治构成的政治经济学图景。这一真实图景揭示了用户主体性在网络空间中的消解现状。用户主体性消解的根源在于工具理性的异化,即作为工具的理性反而成为终极目的。面对这一困境,应通过交往理性重塑用户的主体性根基。在交往理性的价值理念下,网络空间治理体现为一种开源社区治理模式,即打破平台对算法系统的垄断霸权,让每位社区成员都可以通过平等开放的沟通交流自由选择与改进算法,从而通过主体间性重塑用户主体性,进而构建一种用户中心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就开源社区治理模式的保障而言,在硬件层面应当聚焦以开源许可协议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构,在软件层面应当注重通过营造礼物文化建立用户基于合作互惠的人性假设。

关键词:网络空间治理;用户主体性;工具理性;交往理性;开源社区


【知识产权】

1.中国知识产权法主题研究演进的可视化分析———基于1998~2023年5434篇 “法学核心期刊”论文的文献计量

作者:覃楚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詹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摘要:为拓宽研究视野、丰富研究方法,基于于1998~2023年5434篇“法学核心期刊”论文,梳理中国知识产权法主题的研究脉络。利用文献计量之法,对知识产权法主题研究论文的刊发进行多维分析,绘制知识图谱将该主题研究的演进过程可视化并与国外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国内知识产权法主题研究论文的刊发较倚重“专业期刊”,论文作者和归属单位的发文量具有“头部凸显性”,论文独著比例较高。国内外研究均存在较明显的时代特征和新颖特性,研究热点存在差异, 研究差距有缩小趋势。究其缘由,在于国内研究的期刊吸引力不足,知识产权法学科体量有限且偏好独立研究,以及国内外不同的研究背景和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鉴于此,建议在保持国内“专业期刊” 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强化该主题的期刊吸引力,提升其他期刊的主题相关度;巩固国内知识产权法研究高地,加强单位之间的研究交流,推动整体发展;该主题研究既需要关注前沿的“新题”,也应当兼顾经典的“难题”,以促进研究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学核心期刊;研究热点;文献计量;知识图谱

 

2.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实证研究 

作者:杨祝顺(法学博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判定因素是分析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工具,其制度构建的实践有赖于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的判定因素主要有16种,其中商标近似程度、商标显著性与知名程度、商品类似程度、主观意图的适用率位列前四且显著高于其他因素。“部分因素为基础+其他因素为验证”的分析模式得到普遍运用。商标注册程序主要考察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商标无效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考察的判定因素呈现多样性。我国判定因素的适用存在不足:一是判定因素与混淆可能性的逻辑关系混乱;二是判定因素整体适用存在刻意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因素、部分基础判定因素适用率低等问题;三是判定因素具体分析存在消费者注意程度空心化、主观意图机械化、商品类似程度过于依赖分类表、判定因素相互影响考察不足等问题。应以构建混淆可能性的标准体系为基础,采用《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一般规定、司法解释和《商标审查指南》做补充规定的立法模式,实现判定因素及其适用规则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实证研究;制度构建

 

3.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作者与作品沟通理论视角 

作者:罗祥(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大学讲师)

摘要:关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认定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一定争议。主观标准引起作者权的不当扩张,阻塞作品的使用和流通。客观标准可信度不足,也不当缩小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围。混合标准内部复合认定标准和区分性二元认定标准分歧削弱了混合标准的正当性基础。混合标准本质上仍是建立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上的物理性组合,很难“涤除”主、客观标准的原生性缺陷。基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中作者对作品控制力削弱的客观趋势考察,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依赖的“作者控制作品”的假设理论基础应当被反思和重构。作者与作品关系的重新诠释能够提供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认定标准重构的新思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应从作者控制作品向作者与作品沟通转变。在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认定标准上,有必要从同一性标准转换为“双阶同一性”标准。文章最后对“双阶同一性”标准进行了具体运用,证明这一标准强大的实践生命力。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法益;标准;作者;作品;同一性

 

4.“通知—下架”机制改革的理据与理路 

作者:林锦晖(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通知—下架”机制论述众多,让人“审美疲劳”,但漫漫著述仍未缓和海量用户版权侵权的现状。一度风靡的“主动过滤说” 存在违法扩张法定注意义务范围的缺陷,也无法实现产业收益共享的目标,不应成为法定义务安排。同时,避风港规则不能被颠覆。业界解读虽受《民法典》第1197条约束,但不应被禁锢,表现在须更强调版权话语模式及政策属性,围绕“应知”与“必要措施”两要件展开双层解释技术构造,澄清服务商注意义务加重的“有限性”。发展“通知—下架”机制不仅要有效治理用户版权侵权,更要最终实现产业利益分配秩序优化这一核心目的。域外有益经验表明,立法层面须就此补足适应性措施,包括首次通知要求、量化挪用标准、强制定价集体管理。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警惕强制过滤;有限加重注意义务;利益分配秩序;适应性措施


【数据治理】

1.医疗数据应用领域基于公共利益的同意豁免机制 

作者:徐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摩尔法学院法学博士)

摘要:在信息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医疗数据的应用价值得到了长足的提升。医疗数据具有多属性的特征, 既体现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实现的个体需求,又反映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与推动的群体需求。《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的数据处理机制———知情同意+同意豁免,但知情同意规则的僵化引发“知情”的模糊与“同意”质量下降。现有同意豁免类型集中服务于更高位阶的个人利益,无法回应公共利益需求。去标识化与匿名化技术的实施则会干扰医疗数据实际应用,因此应当建立有效可行的基于公共利益利用医疗数据的泛同意豁免机制并进一步增设为公共利益实施科学研究的同意豁免类型,明确实施主体,设置统一透明的利益衡量标准,建立政府管控机制。

关键词:医疗数据;公共利益;知情同意;同意豁免;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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