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周律微金融
周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以律师的视角看金融,为大家梳理一点有用的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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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REITS看境内模式

周律微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10-2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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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REITs

本文原载于《中国金融》2016年第11期

综合考虑目前法律环境,建议积极推动以不动产ABS型基金为代表的抵押型REITs的发展,同时兼顾权益型REITs的实现空间



REITs的法律形态

“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在境内被翻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但REITs的法律形态并非全部是基金,目前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中,除中国香港地区、德国采用基金(集体投资计划)外,大部分市场采用公司制或信托制。

在美国,REITs起源时初始状态为非公司的信托形态,这主要是由于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内税法典》的修正案《房地产投资信托法》(REITActof1960),正式允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并对信托制下施以优惠的税收待遇。但随着1976年、1986年两次修订的《税制改革法》对于“管道”型公司税制的优惠政策出台,美国市场上REITs已基本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C)实现物业持有及风险隔离,并通过SPC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实现上市交易。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单行立法方式,明确采用信托为SPV载体,通过发行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方式实现REITs基金上市。

因此,对于REITs这一金融产品而言,从全球来看,载体形式较为丰富,以公司制载体为主,而亚洲主要通过构建信托法律关系实现REITs。




REITs的主要模式



根据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经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 直接持有房地产的权益型REITs ,权益型REITs下通常为经营性房地产,包括酒店、写字楼、购物中心、仓储中心等;第二种是 专门投资与房地产相关资产证券化品种的抵押型REITs ,包括投资RMBS、CMBS,甚至直接通过向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获得收益。此外,2000年后,逐步出现了混合型REITs,属于上述两种房地产信托的混合体,其既可以投资经营性房地产,又可以投资房地产相关衍生证券,或向房地产所有者和开发商提供资金。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抵押型REITs产品从性质看更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并且该类产品主要出现在美国市场,因此,本文主要对权益型REITs进行分析。




REITS发展的核心理念及脉络



一是最大程度节约税负 。以美国为例,美国REITs市场是最为典型的税收驱动型市场。REITs载体的选择一直遵循最优避税原则灵活选择,金融机构及房地产公司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创新,选择合适的结构和发展策略。税法演变是决定REITs结构、发展的唯一要素。所以 美国模式基本上是在税收法律条款驱动下的市场型选择模式 。亚洲国家由于税制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通常在立法时,明确相应的REITs税收优惠豁免条件,避免重复征税。

二是抑制主动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奉行主动投资理念,通过对有价证券的主动买进卖出,赚取差价;而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从一开始就被设计成一个被动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主动转手其拥有的物业,除非在解散时方可把其在房地产市场上所投资的房地产脱手套现(近年虽有所放松,但依然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其收益也主要来源于所拥有房产的租金或房地产贷款的利息收入。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内税法典》的修正案《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正式允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并对其施以优惠的税收待遇。但《国内税法典》要求REITs必须被设计成一个被动的投资工具,禁止主动转手其拥有的物业,即在REITs发行时,须明确对应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并对项目现金流进行合理的预测及评估,测算未来REITs份额的收益率,便于市场对REITs进行合理的估值。亚洲、欧洲市场也均对REITs的主动交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各国对REITs作出限制主动交易的规定均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理念,即提供给投资者的收益应当全部(或大部分)来自于经营性房地产租金收入,而不应当来自于房地产买卖差价。这是因为房地产并不同于上市证券,一是由于其金额巨大,买卖易导致流动性风险,二是由于其没有高流动性市场,难以有准确估值,易导致REITs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REITs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属性



一是 均是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REITs份额),按照约定或预计的偿付方式,还本付息,并辅以一定的信用增级手段(优先级证券、次级证券,或是优先股、普通股) 。二是资产证券化与REITs均具有较强的固定收益特点,在发行前,通常要求明确对应的基础资产(经营性房地产),限制主动管理权力(随意购买),与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相近,与基金相差甚远。三是基础资产(经营性房地产)均与原始权益人进行隔离,通过真实转让,将基础资产与融资人进行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

主要市场中,德国与中国香港市场存在例外情况。中国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中,并未要求房地产基金在发行之前明确投资特定不动产,并赋予了基金管理人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基金市场更大的主动管理能力。因此香港REITs更接近于一个买方基金,也归于中国香港证监会的中介事务科(监管券商、基金、期货等机构)管理,这是由其产品特性决定。但赋予基金管理人较大自主权,可能造成不合格资产进入基金,或者所持物业的经营业绩出现明显下滑,产生类似上市公司“变脸”的情况。2008年香港REITs市场上出现的“睿富REITs欺诈案”表明,REITs若作为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管理,将可能因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损害REITs市场发展。主要资本市场中,中国香港市场REITs相对处于劣势,市场规模及基础资产质量均较差,其管理体制值得反思。德国市场类似于中国香港市场,但其法律中规定,银行需要就因主动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承担赎回担保责任,理论上增加了银行体系中房地产价值风险。



商业物业类资产证券化项目分析



基于前文分析,权益型REITs需要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 直接持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二是 基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持偿付本息 ;三 是实现最大避税效果,具有经济效益 。根据以上特点,分析境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特性,可以得到如下结论:2015年,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苏宁云商、天虹商场、彩云之南酒店、海航浦发大厦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均是通过直接持有物业,以物业租金收入作为付息来源,并且通过相应手段实现避税效果,符合权益型REITs的基本特征。

境外REITs产品收益主要源于租金(虽然部分REITs模式可以享有物业的重估收益,但面临税制等多方面制约),但 境内,由于不动产租金回报率低,双重征税问题仍未完全解决,投资者对境外永续型REITs接受度也不够 ,因此, 境内REITs产品目前普遍采取结构化分层方式,以提高优先级的收益率,且产品有固定到期日,物业价值波动风险主要由次级承担 ,除存在上述差别且未能实现公募外(境外市场存在非公募REITs),境内外REITs的结构及特性已基本趋于一致。



国内REITs模式的选择



两种模式的主要特点

目前国内逐步出现REITs的产品,发展路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一是 以证券投资基金为载体,通过投资不动产或不动产项目股权,发行基金份额,达到开展REITs目的 ;二 是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通过结构化设计持有不动产权益或相应租金请求权,达到开展REITs的目的 。采用证券投资基金模式,理论界认为具备有以下优点:一是上市主体有较为稳定的法律结构,受到《基金法》保护;二是可以实现公开发行。两种模式在结构上的主要区别在于REITs运行期间的管理风格和存续期结束后的房地产项目的处置方式,孰优孰劣存在一定争论。基金模式下,更偏重于主动管理,仿照香港REITs模式,可以进行房地产再投资,存续期结束后可以选择将房地产向公开市场出售。资产证券化模式下,存续期内,管理人没有权利进行房地产再投资,存续期结束后,通常采用原始权益人回购方式进行处置。

资产证券化模式更适合当前环境

综合分析上述两种模式特点,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REITs更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模式,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按照资产证券化模式推动REITs是在中国目前税收环境下最为现实的做法 。基于前文讨论,最优税负是REITs发展过程中的首要因素,根据税收环境选择适宜的法律载体是重中之重。在资产证券化模式下,依据真实销售与风险隔离原则,实现房地产类基础资产转让,在存续期内,也限制了SPV的主动交易特性,存续期结束,回售给原始权益人,这样的交易结构简单明晰,因此资产证券化模式下REITs从税收中性角度,更容易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基金模式下的REITs,其核心问题在于,存续期内,难以区分房地产交易属于持有型目的,或是投机型目的,无法依据税收中性角度争取税收政策。

二是 REITs产品不同于买方基金。发行重在对基础资产、项目质量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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