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在法院的判决中,被告人戴海波涉及一项十分罕见的罪名——隐瞒境外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起,被列为贪污贿赂犯罪范畴内的一项单独罪名。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搜索公开资料发现,尽管该罪名早已存在,但是近十年来该罪名却十分罕见,有关案例并不多。不过,戴海波并非涉及该罪名的第一人。2007年,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犯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嘉定检察院在查处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伟民在担任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于2002年至2005年间,以其妻潘学华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元港元。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伟民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实,且其不能说明收入的正当来源。
该案也是上海市首例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而判罚的案例,戴海波由此也成为上海涉及该罪名的第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