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
镇江贝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诺提勒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的一件名为“
声音改进的扬声器系统
”专利ZL201910028743.2,经合议组审理后,认为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因此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请求人是
深圳大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大分子”)。
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主要是因为专利局合议组在本案审理中,对于现有技术与本发明之间的
区别技术特征
,同时也是本发明的
发明点的技术特征
——“
声学元件包括具有二氧化硅和铝成分的多个沸石粒子,其中
硅铝质量比为至少200
”,直接认定为是“公知常识”:
硅铝比为200以上
的沸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的合理范围
。
如果要完整的还原本案的来龙去脉,探究合议组的本案评述是否公允,举证是否清晰,以及是否会存在目前备受社会广泛争议的“滥用”公知常识,以及对参数权利要求过严审查等问题,就需要对涉案专利的背景及技术情况有初步了解。
本案代表无效请求人的代理机构是深圳市道一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代表专利权人的带代理机构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01
本案的专利权人
镇江贝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诺提勒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从名字来看似乎并非知名公司。从专利的来源来看,本专利的原始申请人是
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和
微景有限公司
。2020年,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权利转让给镇江贝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微景有限公司将权利转让给诺提勒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本专利获得授权。
看似普通的一件专利,其实背后并不简单。
首先,这件专利申请日是2011年8月23日,本申请是一个分案申请,虽然申请人有中国公司,但是发明人却是外国人。
其次,通过Google Patent查询这件专利,可以发现,其同族数量非常多,是一件PCT国际申请,不仅在中国有多件专利布局,在欧洲和美国也有同族专利。
从不同国家同族专利的申请人来看,
欧洲专利
和
PCT国际专利
的申请人是
Knowles electronics asia PTE. LTD
.和
Nanoscape AG
。美国专利的申请人与中国专利权人相同,包括
诺提勒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Nautilus Captital),
这是一家位于香港的科技和金融公司。
而从这件专利同族中最早的是2010年的欧洲申请EP2424270B1,其申请人包括了美国声学大厂
楼氏
(Knowles)以及德国从事材料研究的Nanoscape AG,就可以知道这件专利虽然从权利要求看上去很普通,只是在声学扬声器中设置了一个包括二氧化硅和铝的沸石粒子,且限定了二者质量比,然而技术背后的故事可能并不简单。
而这场专利纷争的另一方当事人——
深圳大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网上的资料并不多,只是知道是一家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的中小企业。此外,就是在“人民网”刊登的光明日报一篇介绍深圳创新主体的文章中,出现过对这家公司的描述,其中提到该公司是由
北京大学几名化学博士后
创立的公司,主要针对国外
卡脖子领域
的电子级
聚酰亚胺材料
进行研发和攻关。
电声领域的从业者都清楚,美国楼氏是MEMS麦克风的全球领导者,其专利战略非常完善,可以认为是电声行业的“高通公司”,滴水不漏的专利布局往往让后来者很难规避其专利。
十年前,
美国楼氏与中国歌尔的全球专利诉讼
中,在中国战场上,歌尔正是依靠全部无效掉楼氏的一件被认为“行业杀手级”的专利,才得以在中国获得优势。最终两家公司达成和解。
以此来看,此次涉案专利,或是十年后的又一次行业竞争的重演。
02
有关涉案专利中“
硅铝质量比至少200
”,为何成为本发明的关键,其实在说明书中已有记载。
从发明的背景技术部分中,申请人认为扬声器中的
气体吸收材料
非常重要,但是例如现有的
活性炭
或
沸石
等还存在诸如老化等问题,因此本发明的重点就是对这种材料进行了试验和改进。
因此,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就是
找到一种新的提供每体积单位良好的吸收以及缓慢老化的材料
,经过试验数据表明,沸石材料包括具有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的沸石粒子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实际上,基于这一点参数的改进,本发明还进一步对沸石粒子的尺寸、结构等进行的试验分析。
同样的发明,在欧洲和美国的同族专利中,权利要求1的范围与中国大体相近。欧洲专利最终获得了授权。美国与中国由多件申请,两国审查结果相似,有授权的,也有驳回的。
综合来看,发明人的这一专利申请,在中、美、欧要求保护的发明点是相同的,核心都是有关参数限定的。
03
本案中,无效请求人一方和专利权一方都提出了各自的证据。无效请求人一方包括两个专利文献以及几个非专利文献,专利权人一方首次提交的反证包括两个无效决定,也是两个当事人之间涉及与本案同族专利的无效决定。
无效决定证据部分
其中,无效请求人主要引用了证据3-证据5,认为这些证据公开的内容可以评述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仔细观察会发现,无论哪个证据,都未公布
“
硅铝质量比至少200
”这一参数特征。
那么,合议组是如何看待以上三个证据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认定权利要求1不侵权的,以下就是本案评述的核心部分:
总体来看,合议组先是绕了一个弯子,然后基于实际确定的技术问题,将原本发明核心是确定了一个参数的技术方案,转化为只要达到技术效果即可的判断,如此一来,证据3-5中虽然没有直接公开参数
“
硅铝质量比至少200
”
,但是合议组认为基于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是容易确定的合理范围
,并且用证据1公开的特征所取得的效果来进一步证明这种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认定该专利不符合创造性。
因此,这种“拐弯抹角”将参数为发明点的权利要求,转化为现有技术中一种常规手段,再到从效果来看与参数多少无关的结论,可以说,会引发极大的争议。相当于用公知常识抹去了发明人需要试验验证才能得到的发明核心的限定,
其中是否会存在“事后诸葛亮”的问题,就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
04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同样是两个当事人
的在2023年6月做出的
另外一件专利
ZL
201510388020.5
的无效决定
,
也就是权利人在本案中
提交的
反证2
,其
决定要点
就是明确
在创造性判断中,
要避免“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
结果是,
反证2的无效决定中
,合议组
最终维持了
专利权人的
专利有效性。
如果仔细看这个反证2的无效决定,无论从其
权利要求1
还是合议组认定的与现有技术的
区别技术特征
来看,核心其实与本案涉案专利并无二异,都是
“
硅铝质量比至少200
”。
而在这个反证2的无效决定的评述中,无效请求人主要使用了两个非专利的
证据4
和
证据5
来作为评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证据。其中
证据4
就是本文涉案专利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
证据7
,证据5并未出现在本文涉案专利的证据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在反证2中请求人引用的证据4和5,可能都要比本案涉案专利无效中引用的证据3-5披露的更好一些,至少在
证据5中
,还提到了
硅铝比低于191的参数
。
但即使这样,合议组也认为,虽然
证据5公开了硅铝比
与NO吸附量的关系,但
并未给出硅铝比为200以上的沸石能够在本专利应用场景下提高吸收能力和缓慢老化的启示
。因此,得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反证2中的合议组理由
这就很有意思了。
两个专利,两个无效决定,
同样的区别技术特征
,
同样的没有公开具体参数的现有证据
,一个结论是认为没有给出
“
硅铝质量比至少200
”在专利应用场景下的技术启示,一个结论是认为“
本领
域技术人员
通过常规试验
是容易确定的
合理范围
”。
如此自相矛盾的结果,专利局是不是应该内部反思、复盘,并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交待,为创新者提供一个明确的规则指引,而不是让规则陷入模糊和混乱。
值得注意的是,两
个无效案件
的
主审员都是同一人,只是
合
议组组长和参
审员不同。
这背后又会有什么深层次的问题么
?
05
本案反应出来的问题还不止于此,
还进一步暴露出有关专利审查标准一致性的问题
。
前文已经提到,本案涉案专利在中国和美国各自有多个同族专利,这是专利申请人布局策略的一种,希望通过多种权利要求的变化,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但是其核心发明点可能都是一个。
因此,如果将本案放大到与两国同族专利的审查过程与结果的对比,就会发现所谓的审查标准一致性也存在问题。
例如,在中国同族专利
ZL201510388066.7
的专利审查中,来自
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材料部
的审查员在发出了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驳回了这件专利。理由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并引用了披露硅铝比的美国专利文献用以评述。
同族专利ZL201510388066.7的驳回决定
而本案的涉案专利的审查被分配给
审查协作天津中心通信部
的审查员,该案件在审查中只是提出了分案是否超出母案范围的审查意见,并未对专利的三性问题给出审查意见,相当于认可了其三性,之后就授权了。
这一点,从两个案件的检索记录也能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