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日前下发的通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正加速落地。
据人社部、财政部今年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本条件。如果全部降费,预计可再为企业降低成本约234亿元。目前至少已有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宁夏、新疆、甘肃等10个省份印发通知,明确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在已实施此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省份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均有所下调。
江苏、山西、新疆、浙江、宁夏、天津、辽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降至0.5%,个人费率保持0.5%不变。
甘肃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2%降至0.7%,个人费率保持0.3%不变;
还有一些省份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
山西: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
山东: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河北: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下降0.3和0.2个百分点,分别降至0.7%和0.3%。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降低,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而个人费率的下调,也会惠及广大职工。如,河北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将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
社保降费率有助于企业降成本,但社保的另一头也牵系着广大参保人员。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强调,连续降费率后,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负责人指出,据测算,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后,一些统筹地区将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但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
另据分析,随着失业保险总费率再次降低,企业的负担将进一步得到减轻。在降低个人缴费费率的地方,职工到手的收入或将小幅增加。
此外,有的地方在降低费率的同时,还提高了失业保险金。如,吉林近日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金全省最高标准由1056元/人/月提高至1256元/人/月;最低标准由784元/人/月提高至960元/人/月。
专家表示,失业保险的基础功能是保生活,其标准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的。无论缴费比例如何调整,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应随着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同时,随着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失业人员还能随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的上涨享受到额外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②非自愿中止就业:失业人员本人主观愿意就业,但客观却没有相应就业机会。
③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多种情况。
①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②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具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对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义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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