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不实文章,侵犯了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的帖子包含康师傅商标图案及“康师傅”字样,其中“中华民族的败类”、“披着羊皮的日货”、“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等语言明显是对原告的贬损,起到降低所针对对象社会评价的负面效果。
被告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发出上述言论,具有一定的传播性,由此必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重庆五中院二审法官胡智勇说,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公众有权对社会现象进行评论。但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他人商业秘密。不得发表有损国家的言论,不得发布、传播不实言论,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权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公众号绝非没有边界不受任何限制,法律、道德为其“自由空间”早就定了“度”,随心所欲超出法律、道德的底线就可能引发纠纷,只有守法才享有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法官建议,网络维权需要学会固定证据,以证据来锁定违法行为事实。作为网络侵权的受害人,在遭遇网络侵权后,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办法固定证据,必要时请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以便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来源:人民法院报)
政法动态
12月10日,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终评评审暨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社区协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探索”等10个项目获得“中国法治政府奖”,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构建‘县域善治’体系——浙江省嘉善县实施全国首个简政优权综合改革”等15个项目获得“中国法治政府提名奖”。本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评比首次将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纳入申报主体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驻海淀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近日成立,这是首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全国首创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模式。执法中心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建立的法律监督派驻机构,由海淀区检察院指定检察官专门负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