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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要旨:2024年6月,中办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同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对监督执纪问责的措施统计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共计27项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表格仅供参考)。
延申阅读:【重要】最新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轻重匹配适用对照表!
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及其措施一览表
(2025年1月起施行)
所属形态 | 措施类型 | 处理轻重 | 措施数量和名称 |
第一种形态(常态)
|
组织措施 |
轻处理
|
5项 | 谈话提醒 |
批评教育 |
责令检查 |
诫勉
|
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
第二种形态(大多数) | 党纪处分 | 党纪轻处分 | 2项 | 警告 |
严重警告 |
政务处分 |
政务轻处分
|
4项 |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组织调整或处理 |
较重处理 |
5项 | 停职检查 |
调整职务 |
责令辞职 |
免职 |
其他组织调整或处理类措施 |
第三种形态(少数)
|
党纪处分 |
党纪重处分 |
3项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政务处分 | 政务重处分 | 2项 | 撤职 |
开除 |
组织调整或处理 |
重大职务调整和处理 |
4项
| 降职 |
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 |
改组或解散党组 |
其他重大职务降级或调整类措施 |
第四种形态 (极少数) |
追究刑事责任 |
纪法衔接 |
2项 |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具体内容请以相关条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