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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抖音直播虚假宣传第一罚:51万元!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14 07:00

正文

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经查,自2024年8月6日以来,当事人在 抖音平台直播视频 中,销售“某某品牌线雕面膜、某某品牌1水光瓶面膜、洋葱棉片、小蛮腰健腹塑形腰带、某某品牌2胶原灌注套装、某某品牌3健腹塑形腰带”等十款产品,推广费用为实际成交金额的10%(某某品牌4燃咖啡 PRO推广费用为实际成交金额的5% )。在上述直播过程中,当事人签约主播使用相关宣传用语对上述产品进行商业宣传,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8月6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小蛮腰健腹塑形腰带”的产品过程中,使用了“……15分钟的时间去不了健身房,但是你15分钟的时间你可以带上它,相当于你慢跑一个小时。”等宣传用语。

2、2024年8月6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某某品牌2胶原灌注套装”商品过程中,使用了“…就只靠涂抹的方式,停用家里所有的产品,我就是早晚童颜水,胶原弹,童颜霜,然后搭配上它,一个礼拜我用三次,胶原舱没了,结束了”、”等宣传用语。

3、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 “某某品牌线雕面膜” 商品过程中,使用了“…… 它里面全部做成胶原蛋白 ,所以它让你 该嘭的地方嘭,该紧的地方紧,让你的纹路啊凹陷嘭 ”等宣传用语。

4、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某某品牌1水光瓶面膜”商品过程中,使用了“你已经可以敷出水光肌了,…… 敷出来是赶走你的暗沉,赶走你的发黑发黄肤色不均 ,…,还会破皮,他给你无痛无创无恢复期,敷出水光机。”等宣传用语。

5、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instree品牌洋葱棉片”商品过程中,宣称“我从大一的时候,就是从重度痤疮就跟着你一起护肤,到今年那我现在已经完全看不出有什么重度痤疮,…”等宣传用语。

6、2024年10月6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某某品牌3健腹塑形腰带”的产品过程中,使用了“……面的那个五百多的那个纳米的绿光是sda认证的啊,所以呢它的那个塑形的效果是非常好的。………它的那个波长可以让你的这个啊让你那个凹的那个速度是很快的。…”等宣传用语。

7、2024年10月6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 “某某品牌5活性修护保湿精华液” 的产品过程中,使用了“……皮肤还甚至是抛光的一样,毛孔变得巨细,…又 帮你把皮肤屏障修复好,敏感肌屏障变厚了 ,…。”等宣传用语。

8、2024年10月6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某某品牌4燃咖啡PRO”的商品过程中,使用了“…喝它等于是运动一个小时,慢跑一小时,等于是它能帮你燃掉320卡…它等于是有氧一个小时,…等于一个跑步一个小时,就要有氧,有氧运动都是要出汗的…。”等宣传用语。

9、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 某某品牌6女神五部曲五合一美白面膜” 的商品过程中,使用了“……有了这一片就相当于你们是把韩国第一美容院皮肤管理瓷白娃娃五部曲的全流程搬回家,…也就是我在美容院用完这个皮肤有多白,…… 可以做五次瓷白娃娃全套的五步管理 ……。”等宣传用语。

10、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签约主播在直播带货“ 某某品牌7修护眼袋隐形眼霜” 的商品过程中,使用了“一支是快速起效期……两支为一个 改善眼袋眼纹泪沟 ………(视频对比)……你要知道眼袋是所有眼部问题里面至难改善的,以前必须要通过噶的方式。它是连眼袋都可以改善,所以你那些眼纹啊,黑眼圈,不在话下。”等宣传用语。

经查证,当事人签约主播在抖音平台直播带货销售商品过程中,为提高商品销售量,在商品卖点卡宣传内容之外所使用的上述宣传用语,均由当事人自行组织,采取虚构或夸大商品功能及性能等宣传方式,并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欺骗、误导消费者。经统计,直播期间,当事人共直播推广销售商品10种(其中三样产品属于预播实际未上架销售),总销售金额为***********元, 退款金额7638112.98元 实际销售金额7768930.87元 当事人收取推广费773254.29元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直播推广商品的场次较多、产品销售额较大,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一般情形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二、 罚款人民币51万元


END


来源: 市监学习驿站、 美妆品牌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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