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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言政: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民营企业家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6-2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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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长东,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成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一些地区的县级人大中他们甚至成为了第二大代表群体。这些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会把地方人大变成一个更具有代表性的机构吗? 是否能够促进地方民主治理的发展呢? 基于大量的实证资料,本文认为由于直接选举被严格控制,有时甚至沦为个人化的庇护关系,或者被高度商品化,这些民营企业家代表往往会更加愿意获取自身特权而非推动制度改革。

通过 2010 年前后在浙江和山西四个县实地访谈得来的资料,笔者发现这些县县人大代表中有 30%左右是民营企业家。 尽管这一现象可能并非普遍,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但是仍然给我们提出了有意义的问题: 这些积极参政的民营企业家会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在地方政治中扮演日益重要作用的地方人大的运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能够促进地方民主治理的发展吗?

现代化理论认为中产阶级,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出现,有助于民主化进程。因此,正如“通过纳税获得代表权”的理论所言,这些民营企业家是否能够加强地方人大的代表性并且增加地方政府的回应性( responsiveness)和责任性( accountabili-ty) 呢? 还是像另一些关注威权体制韧性的学者所强调的那样,地方人大通过和民营企业家的合作不是削弱,反而是加强了体制?

在目前地方人大制度下,选举在实践中存在三种可能: 一是被有组织地控制,二是退化为被一些干部所控制而成为个人化的庇护关系,第三种则是选举的商品化( 贿选) 。 因此,更多民营企业家代表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进入地方人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地方人大代表性和政府回应性的增强。反而是这种贿选可能会造成地方人大的腐败和功能的弱化。本文着重于对民营企业家在地方人大中的政治参与和选举过程进行实证研究,并且从理论上探讨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行为及其对于地方政府、民主化过程和威权体制下代议制度的作用。

民营企业家与地方人大研究


1.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角色


紧随巴林顿 ·摩尔的著名论断,“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 ,民营企业家对于民主的促进作用已经引起了强烈的学术关注和理论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资本家作为中产阶级的主要力量对民主有诉求,一部分认为资产阶级具有保守倾向,因为民主意味着推行不符合资本家自身利益的再分配政策,这导致这些资本家会惧怕民主。一些学者还认为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各个阶级并不是研究民主化的合理的分析单位,因为阶级内部差异巨大———这种观点尤其适用于后发展国家。在这些国家之中,政府因控制掌握大量资源并且在经济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分化了资产阶级。

国内学者同时也发现,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并不热衷于推进民主化。相反,他们发现的是“商业化 了 的 共 产 主 义 (commercialized communism) ”,“权贵共产主义 ”和“财富和权力的结合”,或者是“适应性非正式制度”。一些学者研究了党 - 国体系对于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偏好和策略的影响。狄忠蒲( Dickson) 认为政党的生存策略是有策略的选择和政党与私人部门合作的联合。 从民营企业家和他们各不相同的利益和特征来看,蔡欣怡( Tsai) 建立了一个根据民营企业家挑战现有体制的意愿和能力来变化的应对策略类型。 然而,这个模型仍然处于描述性阶段,它还缺乏对于四种不同类型的行为和结果的讨论。


我们需要在参照狄忠蒲的国家中心论和蔡欣怡社会中心论下,综合两种视角进行研究。一个切入点是研究在日益重要的地方人大中的民营企业家代表,这能够帮助我们将“吸纳性的政权机构”和民营企业家联系起来。在讨论这些在地方人大中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之前,让我们先看看地方人大的制度安排及其对人大代表产生的影响。


2.作为代议机构的地方人大


一方面,对于民营企业家的研究往往忽略地方人大这一机构或仅仅把它作为是吸纳 性机构;另一方面,对于地方人大的研究也忽视了民营企业家代表在地方人大中的角色。就像欧博文(O’Brien) 和莫宁( Manion) 认为的那样,目前对于地方人大的研究更关注其理性化( rationalization) 的一面,讨论它们的制度化过程在党 - 国视角下会对权力的分配产生怎样的影响。然而,地方人大的其他方面,比如说代表性功能,往往被忽视。


欧博文还认为,“对于人大选举、代表和机构双方的互动和会议上的发言讨论的研究是非常缺乏的。”此外,目前对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个不足,就是分析框架中的结构功能主义导向。这一视角强调不同层面上人民代表大会的结构和功能。尽管在描述性的层面上,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框架非常重要,但是它的解释效力仍然是有限的。笔者认为,制度主义的视角能够更好地解释地方人大的多元性和发展。

自从改革开放之后,地方人大日益成为地方政治中的一个重要机构,特别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政府开启法治基础上的市场化改革之后。尽管地方人大并不是一个掌握强大权力的“钢印”,但也不再是像九十年代之前的那样一个“橡皮图章”。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地方人大在很多方面都得到了加强。譬如,一些学者认为,地方人大在立法和监督地方政府方面正在发挥更加重要、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一些地方人大开始抵制官方提名的候选者,或者投票给独立候选人。

目前学界对于地方人大代表性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而学者对 于这一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观点。朱南阳( Young Nam Cho) 认为在地方人大的理性化和代表性问题上存在着地区差异。但是,就像欧博文所批评的那样,朱南阳对于地方人大的代表性研究也是不系统的、误导性的。基于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数据,莫宁发现地方人大,特别是位于较低层级的人大机构的代表性在逐渐增加。然而,欧博文和郭继光对此却持有异议。欧博文认为地方人大更多的是作为一个政权机构的延伸而并非抗议者存在。郭继光则指出,大多数代表在地方人大政治参与中并不积极,因为他们是由组织提名、任命的。一些代表积极参政,是因为他们要么是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并且身后负有强大的社会压力,要么是自身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立法机构的制度安排使得西方模式下的“选

举代表性”机制并不适用于中国。由于选举是一个自上而下并非是自下而上的过程,所以代表们缺乏去争取选票的动力。

这些文献发现了对于地方人大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这些材料大多是来源于媒体报道,而媒体报道往往倾向于报道特殊案例而非典型案例。我们需要审视选举过程中制度性的层面和非正式制度性的实践,以探寻最终当选的代表人选及其背后的选举进程,从而更好地了解地方人大的代表性问题。同时,既有研究也忽视了 对作为地方人大代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家的探讨。当我们关注民营企业家的时候,可以将国家机构和社会要求联系起来,共同检视地方人大的代表性功能的运作机制及其原因。同时,我们也能更好地探究民营企业家自身的政治策略。

民营企业家代表的“选举”

在浙江的 A 县,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家从地方党组织和政府处获得更多的关注。如何在约束民营企业家,促使其依法纳税、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的同时,激励他们进行更大规模的投资和奉献社会,成为了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考虑。一个做法便是挑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些人往往在商业上很成功,具有社会责任感,诚信纳税,积极投身社区事务。这一行为期望这些模范企业主能够影响或者号召其他民营企业家也能遵守这些道德行为准则。提出这一方式的地方人大官员认为这样一个代表资格对于企业家而言是很光荣的。这种做法并不局限于 A 县,其他各地也或早或晚地这么做了。像其他地方人大代表一样,民营企业家也必须向公众传达政府政策,并且寻求他们的支持。在威权体制国家下政治参与仍然是一个传达信息式的参与。地方人大代表的作用就是在党和国家与人民之间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就像欧博文说的那样,代表的国家代理人角色远远大于他们的代表职责。

然而,民营企业家很快就发现一些比象征性头衔更为重要的东西,比如说建立政治联系,得到某些政治特权,制定政策提案等等的机会。因此,一部分企业家有强烈的参选并当选人大代表的热情。要研究他们在地方人大的角色,了解他们的参选和当选过程是很有必要的。而根据笔者的实地研究,存在两种当选方式: 控制下的选举( 可进一步分为组织化的控制和个人化的、庇护型的控制) 和选举商业化( 贿选) 。

1.受控的直接选举及其影响


直接选举是一个可以产生政治代表性和回应性的机制,但是前提必须是自由和竞争性选举。根据宪法相关规定,县和乡镇两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民主体制下,乡镇会被划分为多个选区,政党会提名各自候选人,独立候选人也能够参与竞争并存在获胜的可能。正式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直接选举的存在,意味着县和乡镇层面的直接选举应该能带来某种程度的代表性。

但是,地方人大选举的非正式做法 ( informal practice) 削弱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党委政府从多个方面控制着选举。其中最有效的控制方法就是控制候选人提名。选举法规定候选人“能够被人民团体或者 10位以上的公民联合提名。”然而现实是,经过反复讨论和商议之后,地方党委通过选举委员会得以掌握最终提名名单。而这一过程是非透明的和高度集权的,因此易于操纵提名。人大常委会及其选举委员会共同领导和控制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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