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
2.农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依法可以继承的是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樊保富诉被告樊保得、樊保刚、樊保义、第三人樊玉琴、樊月芹、樊雪琴、樊雪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本案要旨: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其中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其所承包的土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而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和继承,而应由原有户里的家庭成员继续耕种。农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依法可以继承的是承包土地的收益,如果父母没有承包收益,那么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
案号:(2015)临民城初字第1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