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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P2P投资者不裸奔 平台不担保≠不担责

互联网金融  · 公众号  · 互联网金融  · 2017-07-04 08:00

正文

北京地区的网贷整改政策一经传出,尤其是禁止平台设置风险准备金或类似的保障方式,对投资者来说这可是炸开了锅,投资者权益怎么保护,难道是要让投资者在平台上裸奔?平台从借贷两端赚着服务费而不用管借贷的项目风险,投资者实难理解。诚然,基于平台中介性质,平台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但平台难道就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其实不然,本文对此问题作详细说明。


1
P2P平台不对借贷项目违约担责


基于P2P平台中介性质,平台不对借贷项目违约承担责任,这没毛病。

首先,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该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自身为出借人及平台任何一笔借贷项目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

其次,P2P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服务,向借贷双方报告订立借贷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借贷合同的媒介服务,借贷双方支付报酬。按照法律关系的区分,平台与借贷双方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平台为居间人,借贷双方为委托人,平台提供撮合服务。平台作为居间人,非为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的,平台也无需对借贷违约承担责任,借贷合同出现逾期、违约时应当由出借人自担风险。


2
平台担责的情形及义务标准


1、平台未尽居间人忠实、合理注意义务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借贷项目出现违约、逾期、甚至是还款不能,出借人自担风险的前提是居间人尽到居间义务,履行居间人合理注意、忠实勤勉的义务。若是平台没有尽到忠实、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平台中介忠实、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什么?高度的注意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的这一规定仅仅是要求居间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仅要求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要事实,这一规定也可以说是要求居间人要履行的概括性、一般的注意义务。而本人认为此时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是高度的注意义务而非一般的注意义务。本人理由如下:

1、根据居间人业务性质的不同企业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有所不同,方此才能符合民法的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虽然把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撮合的交易也是民间借贷交易,但是其发挥的作用尤其是融资的作用,已经部分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发挥作用,P2P平台虽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也属于影子银行范畴,P2P行业至少也算是类金融行业。

2、此种中介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有着极大的区别,因为这种中介提供的服务涉及大量的资金,此时平台应尽的义务应当与提供此种类金融服务项目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3、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平台具备优势地位、专业能力人员。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活动的完成完全依赖于线上,出借人根本无法接触到借款人,借款人的所有信息几乎都掌握在平台手中。


3
居间人履行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外在判断


但是我们如何判定平台是否履行了居间活动高度的注意义务?此时平台做的资信评估,调查工作恰能够体现居间方是否履行了此等义务。

此时我们可以借鉴传统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在进行放贷所做的风险控制手段,以此判断平台是否履行了居间人的高度注意义务。个人借贷项目可以参照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去理解平台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应采取的措施。平台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企业借贷项目参照中国银监会的流动性资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13、14条规定去理解平台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应采取的措施。平台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贷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上述尽调、资信工作虽为银行金融机构的调查手段,但对P2P平台极具有借鉴意义。平台对个人或企业借款申请若履行上述尽调工作并进行相应评级,则可以认定平台履行了作为居间人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此时项目若发生逾期,平台能够以已经履行了居间人应尽的义务为由获得免责,不对借款逾期承担赔偿责任。

但平台若是没有尽到上述标准注意义务,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可以举出一些极端例子,若是平台单纯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股东信息资料等便做出给予借款申请,显然很难说已经履行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此时,若借贷项目违约,平台对出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总结


本文至少解决了人们的一个疑虑:P2P投资者在借贷活动中不裸奔。平台虽然不得对担保项目进行担保,不对借贷违约承担责任,但P2P平台借贷撮合的居间活动中应当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未尽该义务造成出借人损失,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也是部分平台将风险准备金改成“质保服务专款”的法理依据。

居间人是否履行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本文第3部分判断标准也只能进行参照,进行实质的判断还是比较难。本文在此仅作理论性探讨,仅供交流。



作者:王小凯

来源: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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