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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规则面临重大变革(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点评

猎人笔记  · 公众号  ·  · 2020-10-25 22:07

正文

之前上、中两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一点评,这一篇是总结篇,则对该办法整体评述。
总体来说, 本办法对于可转债投资者来说,长期利好;短期来说,对妖债利空,同时会给整个可转债市场降温。
一、完善条款,保护散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上一篇提到的赎回与回售权利对等的问题。这种 回售新条款一旦实施,可转债的整体估值体系将整体上移,低价可转债将显著受益。可转债的下修将更加频繁,整体存续期将大大缩短。 上市公司也将会审视发行条款中可能对回售有阻碍的条款。当然,我认为国有大中银行类的AAA级可转债回售条款可能很难大幅修改。但这个问题或许用增加票息的方式来解决。
同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强赎实施事前公告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等条款使得可转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提升。
这里顺便提一下此次办法中,当符合强赎条件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的规定。这次统一要求后,实际对放弃赎回权的可转债是一个炒作的噱头,毕竟又有几个月随便嗨,只要不太过分,就不怕砸场子。
二、对于之前可转债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更多的是查漏补缺,而不是一个全新的、全面的、全盘的办法
我认为这一办法属于一个过渡性的规定。办法中个别内容过于细化,部分内容又过于笼统。很多内容属于原则性框架,需要沪深交易所来进一步完善。例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交易制度的完善。
在交易制度的完善中,不少人担心本办法会取消可转债的t+0回转交易和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是杞人忧天了。 我认为:本办法的本意是维持可转债交易的系统性和稳定性,针对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过度投机,特别是双小转债的炒作;二是可转债投资人保护机制不完善;三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缺失。取消t+0回转交易和设立涨跌幅限制不是解决抑制过度投机的根本办法,我个人认为这两个作为债券交易的根本属性目前是不会改变的。
三、监管层已经意识到“双小”(发行规模小,剩余规模小)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和其中隐藏的巨大风险,在排除隐患方面将出重手
临停制度的修改几乎是板上钉钉。 这一块深市的交易规则相对来说更加迫切。临时停牌的幅度、次数和时间都有可能涉及核心还是压缩妖债的成交量和换手率。此外还包括 异常波动可转债的停牌核查、符合强赎条件可转债的窗口指导等。
但是,也正是因为监管层防范的重中之重是“双小”(发行规模小,剩余规模小)转债,这也表明,其实“双小”转债天生就带有巨大的波动性和成为妖债的潜质。 对双小转债过度投机只能是压制在某一个范围以内,但是无法根除。
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保护了一部分可转债交易者的同时,也将限制一部分交易者的入场
任何一个政策,都有获利群体,也有受损群体,这是无法避免的,这要看办法更侧重于解决什么问题。
五、在可转债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监管部门依然任重道远
虽然本办法在可转债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多历史性的突破,但是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上市公司与可转债投资者不平等的地位仍然没有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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