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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了,这些侵权行为你可曾遇到?

鹏城食事  · 公众号  ·  · 2018-03-15 21:19

正文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家在

买买买时的合法权益,

这两大维权葵花宝典你一定要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配套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说了这么多法规,可能大家都有些晕,小编你能不能说人话!OK,下面我们就直接开始情景模拟吧,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Q:吃货们在外就餐时,餐厅设置了包间最低消费,酒水开瓶费等,这是合理的吗?

A: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做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Q:吃货们口味挑剔,不喜欢电影院提供的零食,自带食物被拒绝入场,合理吗?

A:不合理!

电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Q:吃货们不小心买到了假货如何处理?

A:消费者可以根据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要注意保留消费票据以证明消费关系和消费时间,经营者不构成欺诈时,可以退货、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等


Q:不小心买到劣质食品,生产企业与经营商家“踢皮球”,怎么办?
A: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既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无论哪一方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都必须履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成赔付后,经营者与生产者再进行责任划分。

Q:网购食品好方便,可是出了问题找谁?
A:网购食品同样适用“首负责任制”原则。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售卖的商家)要求赔偿。

如果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由第三方网络平台赔偿。赔偿后,第三方网络平台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追偿。若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Q:消费者花几十元购买了不合格食品,想要维权而维权过程的花费远高于损失的几十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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