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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 | 梅西去国米?机翻乌龙背后的专利纠纷

橘猫看球  · 公众号  ·  · 2023-06-14 12: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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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和巴黎圣日耳曼队合同到期后宣布自由身离队,引发了足坛内外的一致关注,一段时间以来梅西下一站会去哪里成为了热议焦点,6月8日凌晨,梅西终于宣布了自己的未来——他没有回巴萨,没有去沙特联赛捞金,而是选择加盟了美国大联盟球队迈阿密国际队。而迈阿密国际足球俱乐部的老板,正是贝克汉姆——这家美国俱乐部,也是“老贝”在2018年组建的。至此,梅西和C罗都远离了欧洲五大联赛,一个时代就此别过。



这期间还有个小插曲,在迈阿密国际官方宣布梅西加盟球队之前,已经有无数媒体提前披露了梅西的转会新闻,而这其中有不少中文媒体搞错了球队的译名,直接发新闻说梅西加盟意甲豪门国际米兰,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啼笑皆非的事情,这里面除了个别媒体极度不专业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迈阿密国际足球俱乐部英文全称是Inter Miami CF,英文简称被很多国外媒体直接写成Inter,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意大利语全称是F.C. Internazionale Milano,而英文简称亦被很多国外媒体直接写成Inter,由于不少媒体选择的是机翻,所以误翻译成了“梅西宣布加盟国际米兰”,这是造成不少新闻搞笑的原因。



但是搞笑之余,作为法律人得严肃看待这个问题,因为事实上国际米兰俱乐部真的因为这个名称问题正在打一场旷日持久且延续至今的官司


1


国际米兰与迈阿密国际名称纷争始末概述

这个官司得从2018年说起,2018年,贝克汉姆参与投资(10%股份)的美国MLS大联盟球队迈阿密国际足球俱乐部发布了球队队徽,球队名称叫迈阿密国际,而队徽和当时的国际米兰的队徽也有点相似,队名结合队标一看,不了解情况的人可能还以为迈阿密国际队是国际米兰队的卫星队或者兄弟俱乐部,虽然看上去有点无厘头,但是在缺乏足球传统文化的美国来说,这种命名方式倒也算是美国球队的一种另类传统,MLS球队中,充斥着很多山寨味道十足的名字,比如皇家盐湖城,洛杉矶FC,亚特兰大联,奥兰多城,休斯顿迪纳摩等这样的山寨欧洲球队命名法的队名,所以迈阿密国际的名字一开始也没引起啥太大轰动效应。



但是这一次国际米兰不干了,国米打算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品牌权益,之所以敢于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是由于早在2014年,国际米兰已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国际米兰认为其拥有“国际(INTER)”一词的商标专用权,在足球领域,消费者看到“国际”就会联想到国际米兰球队,国际米兰俱乐部认为,由于国际米兰和迈阿密国际在队徽(都是圆环+动物)和名称(国际+城市)上的相似度较高,国际米兰与迈阿密国际的球队名称都是国际+城市,迈阿密国际未经国际米兰的许可,将“国际”一词用于球队名称,侵犯了国际米兰俱乐部的商标合法权益 ,针对俱乐部的名称问题,国际米兰与美国MLS大联盟对簿公堂,这里稍作解释,由于MLS的联赛结构走的是特许权经营形式,球员与球队实际由MLS联盟管理,因此国际米兰的商标侵权起诉被告是MLS,而非迈阿密国际足球俱乐部。


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针对国米的诉讼请求, MLS的代理律师提出了抗辩,主要基于两点:


第一、国际(Inter)这一单词是一个描述性(descriptive)单词,具有普适性适用,并没有相关显著特征意义,不具有具体的显著明确的指向性。


第二、国际米兰中的“国际”在美国的商标注册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基于上一条的论证,国际这个词并不具有显著特性和明确指向性,鉴于足球领域中,国际这个称谓的广泛使用,相关消费者并不会单纯将“国际”联想到一支足球队,且世界上有一大批以“国际”命名的球队,比如巴西的国际队,芬兰的图尔库国际,克罗地亚的扎普雷希奇国际,德国第五级别联赛还有一支莱比锡国际,国际这个词本身并不与商品或足球相关的服务业挂钩,而且由于国际米兰的抢注行为,国际变成单指一家意大利的足球俱乐部,作为同行业的美国大联盟利益受到损害,因为这导致相关领域无法用‘国际’这个词注册,因此MLS认为 “迈阿密国际”这个队名不构成MLS对“国际”这一名称的侵权。


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MLS律师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如果相关单词对消费者具有第二层的独特性(distinctive)指向,即构成侵权,足球领域内国际米兰驰名海外,在足球领域使用国际这个单词,具有具体的指向性 ,而至于其他球队也命名为“国际”,首先鉴于各地法律体系不一致,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的理解存在差异,其次那些球队无论影响力还是知名度都没办法和意大利的国际米兰队相提并论,而国际一词在足球领域一般指向国际米兰队是可以得到充分的论证和支持的,因此该抗辩意见并不能为迈阿密国际使用“国际”这个单词的合理性使用给出合理的解释。2020年2月11日,国际米兰赢得了首轮诉讼,根据法院做出的裁决,迈阿密国际对俱乐部名称的使用不满足相关条款的规定。但是这只是首次判决结果,最终是否需要更改迈阿密国际足球俱乐部名称还将取决于是否上诉,所以我们拭目以待持续关注,目前公开媒体报道还没有针对这场官司的结果给出最终报道,官司纷争预计还在持续中





2


关于商标显著性特征的基本理论


针对国际米兰和美国大联盟的这个案例,笔者尝试从商标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来分析一下,不过此处需要说明,由于笔者并未见到具体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具体的起诉状和答辩状等内容,一切信息均来自于境内外互联网媒体的报道,因此存在偏差在所难免,且笔者并非仅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因此存在不专业之处以及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本文仅为一家之言,未来笔者也将持续关注这场官司,搜集更多第一手资料信息。


关于国际米兰与美国大联盟最大的争议,其实归纳总结一下其实是“国际”这个词作为一家专属于足球俱乐部的商标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这个就需要从商标法理论中关于商标显著性特征这一方面进行论述。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用以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区别开来,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图案组成,附着于商品、商品服务设施或相关广告宣传品上。


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标志,而是由使用商标的主体,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和商标标志本身组成的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其中,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是商标的最核心要件,而可视性和合法性同样是商标的重要构成要件。


本文重点要讨论的对象就是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的最根本特征,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的商标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不容易造成混淆识别,如果显著性不够,那么商标申请审查时候,往往容易被裁定驳回商标申请。






3


关于显著性特征的例外与国际米兰俱乐部商标注册背后的商标法原理


根据美国商标法理论,美国将商标分成四类: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


臆造商标是由臆造的词组成的商标,该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比如著名奢侈品“LV”。


任意商标则是指非独创标记用于与其无关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因而具有明显区别力,比如“苹果”,虽然不能用作苹果本身或水果的商标,但用作电脑的商标却具有突出的显著性。


暗示商标则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具有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故仍可作为有效商标使用,如“学而思”用作学习教辅培训机构的商标,虽然暗示了提供服务的一定特点,但并非直接叙述性的,需要进行逻辑推演和思考才能区分,那么仍是一个有效商标。


叙述商标则是指缺乏任何想象力,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如麦当劳或者缪氏川菜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用作餐饮业商标,只是叙述了该企业业主的姓名,缺乏显著性,按照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商标法的规定,单纯的姓名或者单纯的叙述性词汇本不应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或保护。此类叙述性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一般而言,只有当它们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后才能够获得商标注册,目前据笔者分析,国际米兰俱乐部中的“国际”(Inter)一词便是具有这种叙述商标的特征,但是关于其商标注册的合理性问题下文将对此详细论述。


如果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是如何注册为商标的呢?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两类,一为固有的显著性,即用作商标的标记本身就是显著的。这类标记一开始即具有显著性。二是获得的显著性。即有的标记本不具有显著性,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因生产者的大力宣传使用,从而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了密切的联系,获得了比标记本身的意义更加明显的含义,该含义又被称为“派生含义”或“第二含义”,因而获得了显著性,这种显著性就称为获得的显著性。这一套理论也称之为商标的第二含义理论,第二含义商标的特征有如下几个要素:一是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本来是缺乏显著特征的说明性词汇、图形;二是叙述性标志由某经营者长期独占使用;三是叙述性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新的含义。


“第二含义”理论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商标法上是指“一个地名或一个说明性词汇,在某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产生了除其原义之外的新含义,用户看到这个词,就会自然地把它和某商品联系起来,于是它作为商标就具有了识别性。”


就本案例国际米兰俱乐部中的争议商标“国际INTER”来说,本身International是一个常见的单词,按照美国现行的商标法(即1946年的《兰哈姆法》)第二条第5款的规定“仅仅是描述性”的标记不能获得注册,而“主要是地理描述性”的标记亦不能注册,但是描述性标记取得第二含义之后可以获得注册。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Football Club Internazionale Milano),是一家位于意大利伦巴第大区米兰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成立于1908年3月9日,球队主场为梅阿查体育场,征战世界顶级足球联赛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多年,取得无数荣誉,在全球具有极高知名度,据笔者了解,在美国,判断是否形成“第二含义”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调查来确定。申请人使用于其商品上的商标如果在申请注册之日以前已独家连续使用5年并已具有显著特征,是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初步证据, 说到足球领域,一提到“Inter”估计绝大部分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国际米兰俱乐部,可以说“国际(Inter)”一词在长期的市场交易中因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第二含义”,可以认定获得了显著性 ,因此2014年,国际米兰俱乐部在美国注册商标时并未引起较大障碍,最后得到注册。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第二含义”理论现今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体现在各国商标法与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我国商标法对于地名和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在长期使用后取得了“第二含义”的,只要不属于以下两种情况:(1)即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记,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和属于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标记;(2)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就可以取得注册。



4


关于美国大联盟针对此案的可能的抗辩意见


鉴于笔者并未发现美国大联盟对于该案的正式答辩意见,所以仅从目前已知的新闻报道推测,美国大联盟可能采取了如下的抗辩思路:


一是援引了美国现行的商标法(即1946年的《兰哈姆法》)第二条第4款第5款进行抗辩,即美国大联盟的代理律师认为,国际(Inter)这一词已经在全世界广泛使用,该商标已与美国境内使用而现在尚未放弃使用的商标、商号名称相近似,致该商标使用于申请人指定之商品时,易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罔的嫌疑,同时,国际(Inter)这一词是一个描述性(descriptive)单词,“仅仅是描述性”的标记不能获得注册,且在足球领域,“国际”并不一定指代国际米兰,不能就此认定“国际(Inter)”一词在足球领域内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第二含义”,继而认定国际米兰获得显著性。


关于此条抗辩意见,本文之前已经进行过详细论述,法院估计也是在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心证中倾向性认为在足球领域内“国际”指代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此处不做赘述,至少首轮诉讼中的法官的判决已经存在定论,至于最终结果如何,还取决于美国大联盟是否上诉,以及后面的法院如何审理。


二是援引了《兰哈姆法》第33条“正当使用(Fair Use)”有关规则进行抗辩,“被诉为侵害事实的姓名、字语、方式之使用,并非作为商标而使用,而系当事人本身营业上个人姓名之使用,或系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者之个人姓名,或系将当事人之商品、服务或产地平实地且善意地为说明之字语或方式者,或者以公平诚实的方式使用,并且仅用于描述当事人的产品、服务以及地理来源”,美国大联盟认为,国际这个称谓的广泛使用,相关消费者并不会单纯将“国际”联想到一支足球队,且世界上有一大批以“国际”命名的球队,比如巴西的国际队,芬兰的图尔库国际,克罗地亚的扎普雷希奇国际等,国际这个词本身并不与商品或足球相关的服务业挂钩,而且由于国际米兰的抢注行为,国际变成单指一家意大利的足球俱乐部,作为同行业的美国大联盟利益受到损害,因为这导致相关领域无法用‘国际’这个词注册。


MLS认为 “迈阿密国际”组建之初,为了凸显其的国际化特征,且据媒体报道,该队目前正在接洽卡瓦尼,大卫席尔瓦等一众全世界球星,采用国际这个名称是为了和球队自身的经营定位和经营理念契合,这是一种正当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不是为了表明自身与意大利国际米兰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个队名不构成MLS对“国际”这一名称的侵权,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其实,假如美国大联盟真的这样论述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于1988年判决的“奥卡”一案中有关于正当使用的经典说理论述,该案的审理法官认为,“一个描述性标记,即使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仍然有权利加以使用,而不会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某一术语的使用如果是正当的,而且是真诚的,其目的是描述当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其地理来源,即使遭到商标侵权的指控,被告也可以主张“正当使用”的辩解。这一辩解仅仅适用于关于描述性术语的诉讼,而且仅仅是在该术语是在描述的意义上而非商标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时候。从本质上讲,正当使用的辩解是防止商标注册人将某一描述性术语据为己有,并且以此来排斥他人的使用。因为他人可能因此而不能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商品。描述性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受到保护,但他不得就该术语的原始的和描述性的含义主张排他性的权利。与此相应,任何人都可以在其原始的和描述性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只要这种使用没有导致在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


但是笔者认为美国大联盟的此种抗辩未必站得住脚,因为正当使用的辩解一般仅仅适用于原有意义或者商标之外的意义上使用,“国际”这个单词用于足球领域,并没有任何特别含义,这个词语本身也是一个惯常词汇,是一个形容词,并不是指代某一个具体的事物或者具体的可以感知的物件,也不是描述可以感知的一种方法,因此援引原有之意抗辩恐怕不大可以站得住脚,而至于商标外使用更是无需论述,在足球领域,商标的价值除了足球赛事本身之外,对于俱乐部的周边产品销售也是重中之重,迈阿密国际队不可能不在自己的周边产品售卖过程中印制“国际”的LOGO以及字样,也不可能在对外宣传中回避使用这个单词,因此关于正当性使用的辩解也很难获得支持,当然至于周边产品能否使用该商标,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内存在不同的意见,因为商标的使用通常限于该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在商标申请之时没有被核定使用在周边产品上,通常的观点是,不能将该商标用于周边产品上进行商业性经营,但是可以用于非商业性的经营,比如赠送给员工,不过此处暂时与案件无太大关联,附带提一下





尾声

关于国际米兰与迈阿密国际的纠纷暂且分析到这里,目前该案还未有最终定论,因此我们继续拭目以待,关注该案件的最新审理进程,该案件有望进一步理清球队命名的边界,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对于后来组建的俱乐部“搭便车”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

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张玉敏 张今 张平 《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潘勇锋 《关于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


丁涛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涛律师,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电子竞技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丁涛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对本文亦有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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