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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核心是各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

享能汇  · 公众号  ·  · 2019-05-16 21:02

正文

在2018年3月、9月、11月连续进行了三轮征求意见后,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新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涉及方面众多,重点提出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数据公布,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28亿千瓦,同比增长12%;其中,水电装机3.52亿千瓦、风电装机1.84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74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781万千瓦,分别同比增长2.5%,12.4%,34%和20.7%。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8.3%,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显。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约170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水电1.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2%;风电36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光伏发电17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生物质发电90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全年弃水电量约691亿千瓦时,在来水好于2017年的情况下,全国平均水能利用率达到95%左右;弃风电量277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风率7%,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弃光电量54.9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光率3%,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加快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由于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


不再用配额制,消纳量成新名称

《通知》提出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本次《通知》与此前三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不同体现在名字上,此前用配额、用绿证,此次的新名字是消纳量。不再使用配额制这个名称了。

据了解,名称的改变主要是因为一是如果用配额制政策,触动的利益面较大,需要调研的信息很多,出台的压力较大;二是为保障消纳机制,约束性可能会较弱些,且鼓励各省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这个机制中。


促进各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通知》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于有些发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积极的省份,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施加了一定的压力,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主要实施机制可简单归纳为:①、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②、同时由各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分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③、最后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检测评价。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根据《通知》,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两类:①、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 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②、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基本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对于无法完成当年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

1)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2)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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