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一时风起,势头猛烈,席卷海内外。有两组数据可以拿来说明,它们直观又有力。一则来自国内,有调研机构指出,2024年微短剧市场规模达500多亿,对比同年度电影票房的470亿已显著超出。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微短剧似乎重新定义了国内民众的娱乐方式,并已然撼动电影业的主流地位;一则放眼海外,据行业报告显示,目前已有百余款短剧app出海,微短剧对国外观众注意力的快速“收割”与国内无异,且年内创下4亿美元流水。不曾想,当我们努力着在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试图构建中国话语和叙事体系,微短剧却率先引爆了世界的“华流”,让中式“霸总”“甜宠”等类型题材风靡海外。
微短剧在中外市场的大热多少让人有点瞠目结舌,也使得众多传统影视业者和文化观察者感到猝不及防。这种单集时长在10分钟左右,甚至更短至一二分钟,体量通常维持在数十集到近百集的影像表达,既创新了网络传播的范式,也丰富着视听作品的形态。作为一种新兴的文艺创作样式,它的崛起、火爆、热销有时代背景,又有世代因素;姑且不论它在价值导向、情节桥段上不时出现与主流叙事相背离之处,但快速的剧情交代、激烈的戏剧冲突、直白的脚本设计、频繁的剧情反转以及理想的角色塑造,种种特质却符合了当前碎片化、快节奏、浅娱乐的大众文化消费需求。这自然是值得称道又需要审视与反思的地方,但更亟待关注的问题在于,套路化、模版性、流水线、高转速的微短剧生产让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这无疑成为制约微短剧业良性长远发展的“阿克琉斯之踵”。
版权纷争、盗版盗播并非微短剧领域独有,它们同样困扰着传统影视业,不管是过去还是将来。在相关问题上,微短剧领域表现出来的突出性与典型性现象有三,它们分别是:“融梗”、“搬运”和“搭便车”。当然,它们均不是法律用语或学术概念,充其量是行业内的流行词,但它们很形象地揭示了可能所侵犯的在先作品权利人的不同法益——融梗或涉嫌抄袭,搬运触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搭便车则极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司法实务而言,似乎难以对“融梗”行为给予统一的、明确的定性。其中,有“借鉴致敬”说,也有“二次创作”论,更有“高级抄袭”说,后者被指运用更为隐蔽、更为高超的创作手法而非照搬照抄的方式,将他人具有可版权性的段落情节、角色设定、人物关系、创意思路等援用过来,融入到自己作品中或者主要依托他人的作品构思为框架,再部分加入自我的独创性表达。融梗的实质毫无疑问是对他人智力成果未经许可下的“拿来主义”,是一种闯入者颇具冒犯的“有借无还”。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意气用事或立场预设地将融梗视同抄袭——它只是概率性的、倾向性的,最终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著作权法有一定了解的人会知道一条基本原理,那便是作品得到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它又被称作“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举例来说,当要创作一个“有情人终成眷属”为主题的故事,在金庸笔下便写就了《神雕侠侣》,而在琼瑶那边则诞生了《还珠格格》。两部作品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台词也全然不同。这其中,有情人历经坎坷、排除万难最终长相厮守的主题线这边是版权法意义上的“思想”,而包含了具体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局等巧思勾勒的情节才算“表达”。所以,同样是“偷龙转凤、乱世情缘”的创作主题,当年于正的《宫锁连城》被法院判定侵权了琼瑶的《梅花烙》,原因不在于主旨雷同了,而是因为两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也就是表达层面基本一致,所以按照“接触+实质相似”规则被认定侵权。
由此及彼,微短剧常见的融梗算不算侵权,自然不能一概而论,哪怕对他人原有作品中的故事主线、情节段落等进行改头换脸、主次对调、次序重整、稍加改编也不能被理所当然地视作抄袭或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它的判断要义仍得回归剧中具体呈现,例如通过对角色设定、人物关系、矛盾冲突、重要片段、台词对白、核心情节等一系列要素的分析,看能否反映出作者表达的独创性,才能作出客观审慎的结论。鉴于当前微短剧普遍有类型化、模板化、套路化、同质化的创作趋向,例如重生类剧集难以摆脱男女主角穿越到过去或未来,凭借前世记忆或技能习得,一步步克服险阻、揭穿阴谋、大仇得报、破镜重圆等俗套故事,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同类型题材有似曾相识、相差无几的剧情。但凭此就断定作品与作品间构成创意的剽窃、剧本的抄袭,这是无端地指责。此外,著作权法中还有两个原则对辩证看待融梗大有裨益。一个是“混同原则”,它指的是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几种相当有限的表达方式时,则应当被视为思想本身而不予保护;还有一个是“场景原则”,即表达某一特定主题时,必须配以特定的场景设计和编排,后来者即使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复刻一样的情节亦不构成侵权。
如果说对融梗的法律界定却有难度,搬运他人的微短剧则清楚无误地涉及到侵权且违规了。所谓搬运,它是一个形象的比方,泛指他人利用技术手段在未经作者授权或许可的情形下,非法盗取、切条、出售、传播微短剧进而严重侵犯了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现实中,一些会员独播和付费观看的微短剧经由非法下载处理,被平移至其他平台免费观看,目的是为了帮助一些发布的账号用来“吸粉引流”;有的则假借“男主系小帅女主叫小美”剧情解说之名,不当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更甚者直接用拿来二次创作,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与演绎……
从现有普遍做法来看,它们很难被认定为用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目的”,也不是为了评价他人作品而需要进行的“适当引用”,更遑论是为了“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换句话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并不能被拿来当作合乎理据的抗辩事由。事实上,包括直接搬运、剪辑二创等行为都与原视频的传播产生了明显的竞争性与替代性,损害了权利人对其微短剧作品的正常使用,其侵权的事实与法律认定没有争议。为此,陆续有平台如微信、抖音、哔哩哔哩、小红书等就曾专门针对违规搬运、盗版内容进行排查与下架,以保障原作者的利益与创作积极性。
不同于融梗和搬运,搭便车不涉及对原作品内容本身的“使用”,它显现出来的是一种让相关公众无法区分“李逵”“李鬼”,企图达到混淆视听、借力使力的目的。例如,一部由知名IP翻拍的微短剧即将播映又或者一部极具话题度、深受用户喜爱的剧集刚播出完结,就有一部在作品名称上、海报风格上近似的微短剧上线了,该种行径便是搭便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意味着,作者创作的内容除了要有独创性,而且还得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既要求有“载体”呈现,也得要有一定的标准,譬如“长度”。由于影视剧的名称仅仅是字词以及数字的简单组合,不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无法充分展示和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和文艺美感,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其难以被赋予“作品”的地位加以保护。但与此同时,名称标题会随着作品的传播具备大众识别度、品牌传播力和商业号召力。倘若不对这样的法益进行必要保护,不仅会有损作者的价值利益,也会诱发道德风险,让别有用心者借助“攀附”他人的作品名称使自己在同类市场上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脱颖而出的机会。
对于这种主客观上都试图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错觉,将毫无关联的两部作品视为有某种联结的行为,权利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规定,也就是“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来实施权益保护。
微短剧业如火如荼,但也喜忧参半,发展态势恰如“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本文提及的融梗、搬运和搭便车只是该领域较为突出的三个议题,其他的法律问题如制作发行的资质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需要重点关注。另外,诸如主题庸俗、内容粗鄙、导向不正等行业乱象也亟待整治。对此,国家广电部门已高度重视,接连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明确对微短剧实行分类分层审核,又如在这之后又接连发布“管理提示”,对“婆媳”“霸总”等题材进行规范指导……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都旨在将微短剧纳入到全面监管、健康有序的运行轨道内。相信这对于微短剧的从业者和观看者来说都是乐见其成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