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审被告人孙小果,曾用名陈果,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1995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非法保外就医,未收监执行。1997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1999年3月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9月27日被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减刑于2010年4月11日释放。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孙小果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云高刑监字第48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并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孙小果原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进行再审。
经依法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与原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该院(2019)云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和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强奸的事实
(一)
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等人将宋某(女,时年15周岁)叫到云南省昆明市茶苑宾馆908房间,孙小果让马某、康某、冉某等人看守宋某,不准宋某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孙小果打牌结束后回到908房间,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不顾宋某强烈反抗,强行与宋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
1997年6月1日晚,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国防路大明星太空城与张某某(女,时年17周岁)及其朋友赵某1相遇,孙小果等人即硬拉二人一起去吃宵夜,后又强行将二人带至茶苑宾馆906房间,孙小果强迫张某某与其同睡一床,在房间内还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不顾张某某的反对,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三)
1997年6月4日下午,原审被告人孙小果将在校学生菠某某(女,时年15周岁)、史某(女,时年13周岁)叫到云南省昆明市茶苑宾馆吃饭,后到该宾馆夜总会玩。期间,菠某某和史某多次提出要回家,孙小果以殴打相威胁,不准二人离开。次日凌晨,孙小果将菠某某、史某带到茶苑宾馆906房间,拒绝菠某某提出要与史某同睡一床的请求,逼迫菠某某与他同睡。孙小果在房间内还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不顾菠某某的反对,强行与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四)
1997年6月17日晚,原审被告人孙小果将未满14周岁的在校女学生张某带到云南省昆明市兴昭饭店301房间,强迫张某与其同睡一床。孙小果脱去衣裤上床后,不顾张某反对,在张某身上乱摸,强行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坚决拒绝,孙小果以殴打相威胁,张某仍然不从。孙小果遂指使崔凯、冉某将张某拉到楼下毒打,并让二人将张某打到变形为止,打完后还不准张某回家。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宋某、张某某、菠某某、张某的陈述,亲历案发过程的在场证人赵某1、史某、刘某、范某某、冉某、康某、马某及证人杨某1、赵某、董某等的证言,张某的户口证明、昆明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昆明铁路局教育处文件及教学日历等书证,相关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案发当时在场的同案被告人党俊宏、崔凯、赵某2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的事实
1997年11月7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为让张某某(女,时年17周岁)说出他人下落,纠集、指使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杨昆鹏、赵某2等人将张某某及其朋友杨某2(女,时年17周岁)强留于云南省昆明市月光城夜总会,让赵某2看守杨某2。孙小果等人逼问张某某未果,遂在夜总会“温州KTV”包房内将张某某双臂架起,轮番对其拳打脚踢,用竹筷夹指头、用牙签扎指甲缝、用折断的竹筷尖和牙签戳刺乳房、用烟头烫手臂,还在逼迫张某某咬住茶几边缘后用肘猛击其头部。次日凌晨,孙小果等人将张某某、杨某2挟持至昆明市豪胜娱乐城啤酒屋二楼,又轮番对二人进行殴打,再次逼迫张某某咬住茶几边缘,并用肘猛击其头部。4时许,孙小果等人将张某某、杨某2挟持至豪胜娱乐城门口,强迫二人跪下,相互打耳光,随后将二人带到昆明饭店大门口,再次轮番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其昏迷,党俊宏和杨昆鹏还解开裤子,将尿撒到张某某的脸上。经鉴定,张某某全身多处广泛性软组织挫伤,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左胸肋2-8肋骨骨折,双下肢活动受限,周围神经损伤,意识方面出现逆行性遗忘,损伤当时存在长时间昏迷,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某、杨某2的陈述,证人白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及鉴定人梁某的当庭说明,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陈思明、金吉、苏某、赵某2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
1997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的同伙在云南省昆明市博佩娱乐城与被害人邝某某、王某等人发生纠纷,孙小果及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崔凯等人得到消息后,即驾车追赶已离开娱乐场的邝某某、王某等人,将对方驾乘的车辆逼撞至昆明市东风东路市中医院门口的路灯基座上,继而持刀和砖头等追打被害人,致邝某某、王某二人轻伤偏重。
(二)
1997年10月22日19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及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等人在昆明市祥云街一火锅店吃饭时,因在隔壁餐馆吃饭的被害人杨某3不听从孙小果招呼,孙小果等人即将饭菜倒在杨某3头上,并用碗、盘及玻璃杯等砸打杨某3,致杨某3左手中指被打断,头部两处缝合6针。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邝某某、王某、杨某3的陈述,证人邓某、马某某等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赵某2、崔凯、杨平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亦供认。足以认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果2010年4月11日释放后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驳回孙小果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