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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略论交易习惯的功能和适用——以〈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为中心》|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 2024-03-21 11: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交易习惯在民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和应用,特别是其在合同解释、漏洞填补等方面的作用。交易习惯是交易当事人在长期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惯常做法,对规范个人行为、强化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它被视为一种“活法”和“软法”,在合同解释中表现为认定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使附随义务具体化,并在合同漏洞填补中起到重要作用。法院在适用交易习惯时需要审查其合法性和公平合理性,而当事人则负有证明交易习惯存在及其内容的责任。此外,文章还讨论了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的区别,并指出交易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顺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易习惯的定义和作用

交易习惯是交易当事人在长期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惯常做法,对规范个人行为、强化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被视为一种“活法”和“软法”。在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表现为认定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使附随义务具体化,并在合同漏洞填补中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观点2: 交易习惯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在适用交易习惯时需要审查其合法性和公平合理性,确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键观点3: 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的区别

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虽然都属于“活法”,但二者在地位、是否包括主观习惯、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交易习惯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补法、释法等功能,并可以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而适用。

关键观点4: 交易习惯的适用顺位

在合同的解释和漏洞填补中,交易习惯、合同条款和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均发挥作用。交易习惯在适用时具有明确的内部顺位,且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但须劣后于合同。在存在争议时,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证明交易习惯存在及其内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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