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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未央》等多起抄袭案开庭,被告方的辩解是否站得住脚?

影视独家  · 公众号  · 电影  · 2017-04-25 23:57

正文

来源 ∣ 新华网 ,中新网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期,文学界掀起一场有关知识产权的“风云之战”: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4月25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作品”。这种文学“傍名人”现象在网络上风生水起,但被原著作者起诉侵权,在国内尚属首例。如今,IP市场水涨船高,遭遇当头棒喝的“同人小说”是否还能笑傲江湖?

  


郭靖、黄蓉“穿越”,金庸索赔100余万元

  

在今日的庭审中,原告方金庸、被告方《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及其他3名被告均未到庭,委托代理律师发表意见。

  

原告方诉称,2015年,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等与这些作品实质性相似,只是故事架构在不同时空环境下,金庸小说发生在古代,《此间的少年》发生在当代校园。


  

原告认为,江南未经原告许可,在《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借助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小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复制、发行《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100多万元;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康敏害乔峰”成了“乔峰爱康敏”,改写名作侵权吗?

  

庭审围绕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是否与《此间的少年》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原告方主张,《此间的少年》不标明改编来源,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擅自改变原告作品,歪曲并擅自改变了原告作品里的情节。如金庸《天龙八部》里的康敏阴险毒辣,是一个反派人物。《此间的少年》将康敏改编为聪明能干、含蓄善良的形象,将陷害乔峰改成帮助乔峰,乔峰也从对康敏不理不睬变成了爱慕康敏。

  

对此,被告江南的代理律师辩称,《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美留学期间,为追忆北京大学的校园生活创作的青春文学。金庸原著背景均为古代,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与《此间的少年》相比截然不同。《此间的少年》发表后,当当、豆瓣的关键词都是青春、时光等关键词搜索,而不是原告作品中的武侠世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此间的少年》作品的人物要素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江南的创作赋予作品自己的生命体验,也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害。

  

但金庸的代理律师认为,创作目的并不影响侵权构成,不能因为目的是“自娱自乐”就可以免除侵权,对法定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金庸为何在《此间的少年》出版多年后才起诉,金庸的代理律师回应,金庸是香港人,此前并不知道《此间的少年》,直到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华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小说。

  

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网络作者亟待增强版权意识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网络作家阿菩认为,“同人作品”是在网络的土壤里长出来的。在传统印刷时代,很难想象有版面和书刊给“同人作品”,也不存在大规模的创作和传播的土壤。

  

但如今,“同人作品”不仅数量非常大,还出现过一大批优秀作品,比如《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等,已经没有版权问题的原著的“同人作品”,因为时代的变化而添加进了新时代的内容,仍然在吸引不同读者。

  

“很多网路小说作者写‘同人作品’是因为可以用原著的人物与性格勾起读者的兴趣,聚拢粉丝;另一方面,对原作也有好处,能够大大延长其生命力。”阿菩说。


  

一些网络作家认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阿菩也注意到,《此间的少年》经过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视的版权开发,“同人作品”最初的非盈利色彩不再了。尤其是版权的出售和扩大,甚至将作品授予影视公司影视化,进一步进入大众传播的范围,对原著版权及作者缺乏尊重。

  

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周西篱认为,网络文学这些年的发展,可能很多从最初非盈利、纯致敬的“同人作品”写作,已经开始让很多写作者获得很大的收益,所以在IP市场价值水涨船高的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同人作品”的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

  

“现在的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尊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常态,这是所有正规市场参与者的立身之本。没有版权,就没有文化产业。”周西篱说,金庸诉江南案对行业来说是一次提醒,对于高创作者的版权认识非常有价值。



☞附:《锦绣未央》抄袭案开庭,被告方称属于惯常性描写


4月24日下午,“数名作家诉小说《锦绣未央》抄袭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本院二层大法庭开庭了。算起来,从去年11月数名志愿者、作家发起维权行动开始,已经过去了大约五个月时间。但本次开庭,其实只是这场诉讼大战的一个序幕。


该案件的缘由、过程,媒体已经有很多报道。大约2012年6月,秦简女士(本名周静)开始发表文学作品《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正式出版。2016年,由该作品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播出。此外,小说《锦绣未央》还被改编为同名漫画和同名手机游戏。


早在2013年,《锦绣未央》小说就遭受过“抄袭”质疑。对此,秦简在网上发文称,网友列出的证据“根本就是修饰性词语,在任何一个作者文中都能找到类似的话”,并称“全书情节基本原创”。


但网友们对这篇文章并不买账。后来据志愿者统计,《锦绣未央》全书仅有九章是原创,抄袭作品数量超过了200部。而2016年电视剧《锦绣未央》的热播,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原著小说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有人猜测,这部电视剧能让周静有一笔不菲的收入。



2016年11月,数名志愿者、作家及编剧发起了维权行动,认为该作品涉嫌大量抄袭现有文学作品中的语句和情节,最终11名作家将《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告到法院。


参与此次作家维权的编剧汪海林说,其实早在去年3月份便有志愿者找到自己,表示小说《锦绣未央》有抄袭情况,“他们当时希望能够阻止电视剧播出,但是没成功”“40多位编剧出于公益目的募集了20万元诉讼费用,琼瑶文化基金也专门提供了捐款以示支持”。


在多方努力下,2017年1月,该系列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案完成证据交换后,知名武侠作家温瑞安也加入“战团”,此案作家维权律师团负责人王国华律师说,由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作品中多部涉及其中,所以,发起维权的权利作品数量也从开始的11部上升到了18部。


王国华律师对记者解释,24日下午开庭只涉及一部权利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作者笔名追月逐花,“由于维权的12位作家作品是独立的,所以只能一位作家就立案一次。这对律师来说,工作量很大”。



“今天在法庭上,我们要求被告停止小说《锦绣未央》的出版发行等商业使用,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10500元,并赔礼道歉。”王国华说,庭审相对来说还算顺利,接下来法院应该会对本案宣判,或安排本系列案件中其他案件的开庭审理。


相对而言,周静一方显得比较沉默。记者曾多次尝试联系周静及小说《锦绣未央》出版方采访,但要么被婉拒,要么就是未得到回应。


据央广网报道,今天的第一次开庭持续大约三个小时,双方作者都没有到场,由代理律师出庭。原告提交的一项证据是被指抄袭的小说《锦绣未央》和原告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的雷同和相似段落的比较,包括580处语句和118处情节。


被告方则答辩说,“两个比对文件当中,一部分相同的语句在之前的作品当中已经发表过,有许多语句段落的描写,属于惯常性的描写手法,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品在该部分不能享有著作权”。


小说《锦绣未央》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要等待法院的审理判决。亦曾有律师指出,由于文学作品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这个特性,在侵权认定上会有一定的主观空间。加之本案涉及权利作品众多,早前在证据交换时,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就“摆满了桌子”,一场诉讼大战,昨天的开庭可能只是拉开了它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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