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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契锐评丨未被刑事追责的侥幸

保契  · 公众号  ·  · 2025-03-2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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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契锐评

“越是艰难越向前”。这一旨在激荡英雄气概和奋斗精神的寄语却硬生生被保险业演绎成负面典型。


日前,因媒体一卧底报道,让银保领域的违规行为再次成为瞩目焦点,但除其背后隐藏的“小账”外,其行为仍主要限定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自治范畴。而稍早之前某财险公司因串通投标而被处罚的公告所暴露出的行业问题,却早已超出意思自治本身。换言之,相比银保驻点销售,财险业的串通投标更具破坏性。


根据河北省沧州市财政局公开信息,2024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因在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中,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被沧州市财政局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财险与华农财险使用同一CA证书下载、上传投标文件,并制作标书文件,其招标文件下载IP地址、文件制作机器码和投标文件上传IP均一致。最终,阳光财险被处以罚款6563元、没收违法所得244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近年来,随着内外部制约因素激增,行业竞争加剧,违规操作日趋多发不足为奇,但任何时候,法律的底线都不应被触碰。


法律的价值在于确定性,但这种确定性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某些人“留的自由在”的温床。


根据公开信息,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分为A、B、C三个采购包,具体金额如下:


A包:合同金额820,326元(阳光财险中标);

B包:合同金额613,990元;

C包:合同金额589,485元;

项目总预算:22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据此,最容易判断其行为是否应被刑事追责的标准就是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结合该项目数据看,因其单一采购包中的A、B、C包合同金额均未超过200万元,不符合直接立案标准。


从金额看,如非事前精准控制,此次采购项目的最终中标金额确实帮了各相关参与方的大忙。


当然,最终是否构罪还是要从刑事案件构罪要件来判断,即仍需秉承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就该项目公开信息看, 主观方面因阳光财险在调查中已承认与华农财险串通投标,可确认其存在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因已确认的双方使用同一CA证书及设备制作投标文件且使用同一IP上传等行为,属于典型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行为,故客观方面亦可被认定。


如仅从该罪本身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看,该行为确可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该罪定罪时除中标金额外仍需满足其他五项条件中的一项——


即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对于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贿赂行为等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均未予以披露,故能否构成犯罪,仍无法确定。


截至目前,唯一可确定该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只有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毕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及规定,行政机关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优先适用行政处罚 ,而该采购项目适用了行政处罚,也就意味着其相关参与方大概率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涉及地方财政、残联等多部门及多家保险公司的采购行为,最终仅以行政处罚了结,确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以罚代刑”的再思考。


其一,如何杜绝金额接近涉罪标准下限而引起的不良示范效应。 本案实实在在地暴露出金额临界点附近的执法困境。若A包或C包金额略超200万元(如205万元),则将直接触发刑事立案条件,但不管是巧合还是人为控制,该项目金额确实未达到涉刑标准,但是否入罪,确不能因此了之,此类边缘情形更需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强化对“情节严重”的说理,避免因金额计算误差导致追责疏漏;更应严格规范招采流程,深入查实是否涉嫌行贿受贿等其他涉刑问题,避免以金额为限却为相关人员留下逃避刑事责任的口子。


其二,如何杜绝此类情形成为行业常态。 尽管截至目前,公开检索信息显示,保险业无一例因招采问题而入刑的判决,但不容忽视的是,保险业招采过程中可能游走在罪与非罪边缘的场景绝非少数。除本项目中涉及的残疾人意外险等常规团体保险外,农业保险的政府招标项目、再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间约定分保比例、虚增报价等等场景下均可能出现“拆标”等行为,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此类行为势必越来越多。


在金融反腐已成为近两年来我国反腐主要领域的当下,强化合规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敢于亮剑才能真正重塑良性的竞争生态。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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