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因新建房屋和修建道路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双方因排水巷道权属和使用面积的争议,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文章还提到了承办法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深入基层社会治理,解决了涉及邻里关系的问题,提高了居民的安全稳定发展及生活幸福感。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乡村邻里纠纷案例概述
弥渡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因新建房屋和修建道路引发的邻里纠纷,涉及排水巷道的权属和使用面积争议。
关键观点2: 承办法官的调解策略
承办法官通过严格的审判思维,深入解析争议焦点,同时利用法律手段和明理说法的方式,成功调解了双方的矛盾。双方最终达成了合意,实现了矛盾的实质化解。
关键观点3: 法院的社会治理作用
法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通过办好邻里纠纷案件,努力构建和谐共处的邻里关系,为培养善良淳朴的乡风民俗贡献司法力量。
正文
新建房屋、修建道路时发生邻里纠纷在乡村很常见,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妥善化解该类矛盾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部分。面对矛盾纠纷,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法。
原告郭某甲户与被告郭某乙、郭某丙户原在同院居住。1975年,经协商双方达成了合约,对各户管理使用面积进行明确,两户南北相邻而居。约10年前,被告户在两户相邻处东边建盖了猪圈,并砌了空心砖围墙,围墙往南与原告户原茅草房之间形成了一条排水巷道。
2022年3月26日,因对排水巷道的使用面积及权属产生争议,郭某甲与郭某乙在村组长及村民代表的见证下达成了契约,明确被告户需拆除其户南边围墙再留出1.5米宽的巷道,但后续郭某乙拒绝按契约执行。2024年9月,郭某丙与郭某甲因相邻问题发生吵打,郭某甲头部被打伤就医。后郭某甲就相邻排水争议诉至法院。
由于在现场勘验期间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案件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严格贯彻穿透式审判思维,直指纠纷争议焦点,查明被告拒绝履行契约的根本原因是认为该契约与两户1975年达成的合约完全相悖,加重了被告户义务,显失公平。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两个协议的效力问题及1975年合约争议条款的证明力问题向被告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被告认可了契约的效力;同时对妥善化解邻里纠纷的原则、方式及必要性向原告进行明理说法,原告也不再坚持要求被告户依照契约执行。最终双方达成合意,保留了被告户南边围墙,重新确定了排水巷道的四至,相邻排水问题得到实质化解,既解了“法结”也解了双方“心结”。
同时,承办法官坚持落实“既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对该巷道权属认定、以后如何管理使用及对双方权利进行了合理约束,避免在后续管理使用过程中再次产生争议。此外,对于双方因相邻问题发生吵打所造成的损失,经征得双方同意后一并进行了调解处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已病”“未病”齐治,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
邻里纠纷无小事,邻里关系事关群众的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稳定发展及生活幸福感。弥渡县法院把牢“如我在诉”意识,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用心用情办好邻里纠纷案件,努力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构建和谐共处的邻里关系、培养善良淳朴的乡风民俗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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