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中,对于其最大的商业推广客户莆田系的真实情况和问题,百度只是对广告资质进行了形式审查(依托武警二院),按照常理推断不可能不知道其实际状况,仍然帮助不适当地放大了影响,也间接地造成了魏则西的悲剧。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把商业推广认定为广告,放任更多的问题网站出现在百度搜索界面上。这导致很多类似的通用搜索公司都采取这种竞价的方式。不少法院也集中于探讨在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问题上,百度承担广告经营者责任还是普通信息中介责任。实际上,360开发插件标记百度搜索结果中的不当内容,帮助用户识别有害信息,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却因百度起诉不正当竞争败诉而告一段落。
鉴于互联网企业大量的越界竞争,起初的通用搜索企业也把积累各自资源池、扩展打通各种服务作为比改进算法规则本身更重要的业务方向。算法是一个黑箱,人们只能通过展示出来的搜索结果对其进行约束。搜索服务企业会不断调整其算法,但如何实现最优一直是难于回答的问题。像PageRank这样的算法以网页的链接数量为基础加权,计算得出某个网站的排名指数,也会引发SEO、推手作弊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考虑到算法是企业最重要的商业秘密和资产,单纯的算法本身无法用服务品质最低保障这样的标准来要求,只能通过外在用户的选择和对搜索结果的控制加以约束。要求公开算法的透明性原则无法直接适用到监管中,就像法律无法要求剖开大脑理解思想如何产生,只能假定自由意志的存在,并根据其外在表现行为加以约束。
按照联合调查组的整改要求,百度需要改变竞价排名机制,调整算法,将信誉度作为算法的主要权重。这一要求实际上契合了互联网长期以来的自我监管实践(淘宝、滴滴模式),通过累计起来的用户评分作为评估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依据声誉治理是处理大量分散化交易的主要监管手段,也在被用于越来越多的分享经济实践。这意味着为相关资源打分的主导权将从百度(靠竞价打分)转向大众(靠声誉打分)。新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
一个合理的微观问题是,针对通用搜索的规制如何有助于改善搜索质量?数据显示,新监管已经提升了百度的合规成本,导致其广告收入大幅下降,迫使其要么提升广告和搜索算法的精确性(如开发人工智能),要么购入更好的资源,打造更为坚实的资源池。何种策略为优就成了百度需要考虑的问题。
像百度这样的通用搜索如果按照信誉度方向调整,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百度面对的是一个无尽的网络世界,而无论是淘宝还是滴滴,大量生产资源都有一个默认加入其封闭体系并服从其评分监管手段的形式。可以追问的是,即使百度对推广链接进行了信誉度评分,但如何评估依靠自然算法得出的搜索结果的信誉度、如何为百度并不控制的资源打分就成了一个问题。这需要区分商业类网站和非商业类网站,需要时间积累大量评分才能见到初步成效。
一个可能的短期对策是,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加强专门资源池建设而非改进算法的精确度,并对可能的自然搜索风险进行保险或者提前赔付(也是分享经济自我监管的举措)。百度之前的贴吧商业化可以说是一个失败的尝试,它可以尽可能和更为专业的职业群体进行合作,确保服务质量,将审查义务的成本转移给职业群体。鉴于百度自己会把自己服务的权重提升,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信息的可信度可能更为便捷。封闭的资源池的形成可能是政府监管未意料到的重要后果之一。
其他互联网公司打造封闭资源池的经验或许可以进行比较讨论。我在上篇专栏中讨论的微信公众号依赖“原创标识”的架构设计,逐渐积累起只有微信上才能看到的正版内容数据库;天猫商城从淘宝中分离,是阿里有意进行的服务区分;视频网站从UGC到天价引进剧到自制剧不仅体现了成本问题,更折射出封闭内容资源池的重要性。
为落实商业信息的权威性,通用搜索企业还可以和监管机构合作,对后者掌握的专业资质认证数据库进行挖掘利用,便利搜索。这会引出作为私人企业的搜索服务的公平性和中立性问题。在通用搜索时代,搜索引擎可能被视为一种准公共服务,并被施加不得歧视其他竞争对手的义务。但如前所属,通用搜索只有通过加强专有信息资源建设才能提升搜索质量,在这一过程中自己也变成了一种垂直搜索。算法歧视无可避免,也被越来越多的竞争者视为理所当然,为避免自身服务受到歧视甚至排挤,互联网企业也有动力打造自己的搜索工具,背后的逻辑一直是依靠排他性的封闭资源获取竞争优势的商业逻辑。
尽管有大量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本文的结论是反直觉的,即算法能力上的竞争在当下互联网市场中并非如此重要,监管者针对算法的监管并非意在改进精确度,而是推动信息资源的优化,从而和互联网整体演进趋势相互契合,无论如何都会改变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究竞价排名有效程度和某一信息市场成熟程度之间的关联。在一个聚合专业优质资源的竞争性市场上,竞价排名无需出场,依靠声誉和事后赔偿足以起作用,除非资源聚合平台情愿杀鸡取卵。只有在各类竞争者共同挖掘某一公共资源池的情况下,算法才变得更加重要,新浪微博和脉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