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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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
粤73民初3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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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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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粤民终5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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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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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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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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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龚麒天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喻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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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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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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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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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娴
施安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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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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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唯皕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唯丽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州市金力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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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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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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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金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 外里人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第4933223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金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外星人电解质水”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金力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元气森林公司合理维权赛用 40000 元,金力公司在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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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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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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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
裁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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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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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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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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