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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广东高院:判赔500万元,元气森林旗下外星人品牌被侵权,二审维持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0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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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州唯皕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泰州市金力乳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关于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标识 与元气森林公司第49332237号 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整体上均为由文字和图形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在中文语境下,中文文字“外星人”及“遇见外星人”系上述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 被诉侵权标识 的中文文 字“遇见外星人”中有“外星人”三字与第49332237号 注册商标中文文字部分“外星人”相同,二者的英文文字部分均包含外星人的英文单词“ALIEN”,二者的外星人头部图形均位于中文文字左侧,英文文字位于中文文字下部,二者在文字呼叫、元素组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似。 元气森林公司将中文文字“外星人”、臆造英文词组“ALIENERGY”及外星人头部图形结合为第49332237号注册商标,使用在电解质饮料商品上,其固有显著性较强,且元气森林公司提交的“外星人电解质水”销售情况证明、代言合同、赞助合同、广告协议、宣传费用审计报告、获奖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其持续使用“外星人”品牌宣传推广、销售其电解质饮料产品,并在该领域及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综上,被诉侵权标识与元气森林公司第4933223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的“外星人电解质水”于2020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销售,2020年10 月登陆天猫平台销售,截至2022年总计销售额超过20超过元,元气森林公司对“外星人”品牌通过明星代言、冠名赞助、投放广告等形式进行了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获得了多项奖项,“外星人电解质水”在电解质饮料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在瓶身造型、文字、色彩、图案及前述元素的排列组合方面具有独特的设计,其包装装潢通过持续宣传和销售,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二者包装装潢的整体造型、文彩、图案等元素均高度近似,仅在部分元素细节、文字内容等处存在细微差异,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且根据元气森林公司提交的抖音、小红书、微博等平台的页面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确已发生消费者将被诉侵权产品误认为元气森林公司“外星人电解质水”的事实。广州唯皕乐公司抗辩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系根据其自有美术作品设计,但其提交的鲁作登字-2023-F-00155887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晚于元气森林公司“外星人电解质水”的上市时间,不能对抗元气森林公司的在先权益。

三、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元气森林公司主张广州唯皕乐公司等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尽管在具体计算数据上有失准确,但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作为参考因素。广州唯皕乐公司等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开展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以及造成的后果具有同一性和混同性,客观上难以准确区分,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进行考量。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注册商标及“外星人电解质水”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经元气森林公司长期使用、宣传,在中国境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广州唯皕乐公司等同为经营饮料产品的市场主体,对“外星人”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应当知晓,但其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及被诉包装装潢,且在收到元气森林公司的侵权告知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可见其侵害元气森林公司涉案商标及攀附“外星人”品牌的主观故意明显。3. 广州唯皕乐公司等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对外授权经销商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经营,通过展会、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招商,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宣传。4.侵权行为的范围及时间,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上、线下渠道均有销售,线下销售范围覆盖江苏、辽宁、四川等多个省份,自2023年3月起直至本案审理时被诉侵权产品仍在持续生产、销售。5.商标贡献率及商品包装装潢贡献率,被诉侵权产品同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及被诉包装装潢,二者共同对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选择购买商品起到了重要作用。6.元气森林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时间戳取证费、打印费等维权费用,并提交了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本院就其中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根据前述因素综合分析,本院酌定广州唯皕乐公司、王祥、江苏唯皕乐公司、王小梅共同赔偿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40000元,金力公司分别在100万元、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 法院/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
粤73民初3737号
二审 法院/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粤民终568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 合议庭

审判长  龚麒天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喻   洁
法官助理 宋薇薇

书记员

黃慧娴
施安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唯皕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唯丽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兴,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州市金力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 裁判结果 一、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金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 外里人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第4933223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金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外星人电解质水”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金力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广州唯皕乐公司、王*江苏唯皕乐公司、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元气森林公司合理维权赛用 40000 元,金力公司在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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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
粤 73 民初 3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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