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计算法学的历史,要从德国17世纪数学家、哲学家、计算机先驱莱布尼茨开始讲起。莱布尼茨及与其有类似思想的人们,试图将法律简化为一组可以在计算机上自动执行的算法,无缝地将原始输入转化为法律结论。当时的人们之所以追求这种将人类从法律推理过程中去除,从而彻底消除人类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自动法律机器”,除了受到17世纪数学、物理学所取得重大成就的影响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希望通过学习数学、物理学等“精确科学”的精髓,增加法律的确定性,超越人类的偏见和错误,促进法律真正意义上的中立适用。在当时,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热衷于思考如何将人类的意志在执法过程中予以剔除。比如,边沁认为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的。
我们所熟悉的17、18世纪的西方法学家,大多数热衷于复制数学开拓者们的成就,试图按照数学的结构来创建一种关于国家或者社会的新科学。比如,自然法学派的开山鼻祖、现代国际法学的创始人格劳秀斯就积极向伽利略学习,在他的《论战利品法》《战争与和平法》中试图以“几何比例和算数比例”,采用“自然法的数学推理方法”。除此之外,斯宾诺莎、哈林顿等兼具政治学家与法学家身份的学者,也都曾经采用数学或者自然科学的方法来思考和建构他们的政治学或者法学理论。
弗朗西斯·培根、托马斯·霍布斯、威廉·莱布尼茨等重要法学家也是当今数字计算机所依赖的二进制的重要理论奠基人。培根在他1605年撰写的《学术的进步》(De Augmentis Scientarium)一书中认为,0和1对于数学就足够了,并据此设计了一套密码系统。继而,霍布斯在《计算能力》(Computation)一书中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扩展,认为人类的推理是一种计算形式,提出“推理与加减是一回事(推理即计算)”。他将社会视为“一架钟表的机械装置”,并试图寻找一个能够说明各种可变表面事件的不变原则的理论观点——这其实也就是当下计算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进路。而众所周知,作为微积分的创始人之一,莱布尼茨似乎从中国的易经中得到了启发,进一步看到了逻辑与二进制之间的双向联系。他提出:“发展一种广义的符号语言和与其相适应的代数,这一人类研究的任何领域中的任何命题的真理性都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来确定。”
当代计算法学的理论主张,多多少少与莱布尼茨的“普遍象征主义”有着学术上的亲缘关系。而培根、霍布斯和莱布尼茨等人关于数学和逻辑的研究,显然也影响到了他们的法学思想。特别是莱布尼茨,作为计算机科学发展的重要先驱,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可计算化梦想本来就来源于他——也可称计算社会科学为“莱布尼茨梦想”。而当今中国法学界高涨的“法典化”热潮,其实正是计算社会科学意义上“莱布尼茨梦想”的一个构成部分。
总体来说,之所以将当下的计算法学的理论与莱布尼茨的理论相联系,主要基于计算法学的两个特征:法律可以被数字化和可图灵化(可人工智能化)。计算法学建立在一个假设上:法律及其背后的伦理问题具有可以被数字化的本质。用更加学术化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对“数学的不合理有效性”(即纯数学激发实际应用的惊人趋势)的信念推动了计算社会科学的发展,包括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它与一种隐藏的数学秩序的信念产生共鸣,这种宇宙秩序在本体论上优于我们日常感官所能获得的秩序。与此相关的是,莱布尼茨的核心信念是:对伦理学和形而上学问题的认识,可以达到与对数学和物理学问题一样的确定性。他甚至提出,“当正义发生时……需要进行争论的不再是两个哲学家,而是两个会计”。同时,莱布尼茨还采用二进制的方式,对法律的可图灵化作了初步的探讨。
作为一名自然法学者,莱布尼茨试图诉诸理性和科学真理的确定性来应对精神和政治权威的丧失。在《论组合艺术》一书中,莱布尼茨试图用一条可证明的组合定理(complexions)予以证实。为了证实这个被认定为莱布尼茨和牛顿分别发现微积分先兆的定理,莱布尼茨基于其早期所受到的法学训练,很自然地运用诸多的法学例证来证实它。他认为,为了使法律像数学一样精确,一个公正的法律规则是将抽象的法律公理(如不应伤害他人的原则)与自然科学的经验主义见解相结合。他用这个定理检验了罗马法中的委托合同理论,并据此认为盖尤斯的相关理论存在重大失误。
法律形式主义以及类似的概念法学等思路,与自诩为自然法学者的莱布尼茨的学术关系仍需进一步进行思想史意义上的考证,但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莱布尼茨早期的学术观点对美国的法律形式主义造成了影响。以兰代尔为例,他在1871年提出的法律公理概念,就与莱布尼茨早期的观点相呼应,他认为:“法律被视为一门科学,由某些原则或学说组成。”在他看来,精通这些原则,能够不断熟练而准确地运用于错综复杂的人类事务中,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人。根据兰代尔的说法,“实在法”的数据包含在法院裁决的判决书中,而这些案例的“数据”可以用来预测合同纠纷的结果——他的主要关注点。为了更好地表述计算法学的法律形式主义智识来源,我们至此也可以将其称为“莱布尼茨兰代尔设想”。
作为法律现实主义的先驱者,霍姆斯坚决反对莱布尼茨和兰代尔的“公理化”的法律科学梦。在此之后,很多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者,都对那种试图实现机械判决的梦想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比如,庞德继续论证说,判决逻辑并不能解决法学问题,他警告说“公理化有可能使得建构化(包括受政治影响)的法律概念僵化为不证自明的真理”;杜威还系统地论证了“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的案件”。一直到批判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脉络的学术传统基本上都认为,视法律为一个连贯和完整的规则和原则体系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它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
但有趣的是,在法律现实主义的脉络里,生长出了定量实证研究的学术传统,以及结合博弈理论、认知心理学、脑科学最新发展的行为法经济学、法心理学等研究脉络。这些理论进展最终都大大促进了其对立阵营法律形式主义所热衷的法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在当代,从属于法律现实主义一脉、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都很自然地涉足法与人工智能的研究,并成为提倡计算法学理论的主力军。然而,我们如果注意到莱布尼茨学术研究后期的变化,以及他的研究思路与更加注重数理化、受到精致实证主义影响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之间的关联,就能理解这种现象。其实,霍姆斯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整体理论脉络也都属于科学主义(支持人类认知和知识进步的科学主义模式),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都属于支持法律科学的提法,但区别在于对法律科学的理解不同。比如霍姆斯的著名金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中所言的“逻辑”,主要是指演绎推理意义上的“法律公理化”,而不是真正地反对普遍意义上的逻辑。
如果将是否承认法律具有确定性作为划分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标准,那么,可以观察到莱布尼茨提出“单子论”之后的法学学术思想,已经开始从法律形式主义转移到了法律现实主义(虽然仍然都属于法律科学论)。在莱布尼茨学术研究的后期,他认识到几何学组合方法缺乏形而上学所具有的力量,但罗马学者的形而上学思考缺乏逻辑方法和论证上的确定性而价值骤减。有鉴于此,他开始努力超越欧几里得公理和定理的理论进路,将几何学要素论转化为单子理论。在他的单子理论里,单子是一种预嵌入了“神的心灵”的实体形式——也正因此,他一方面承认实在法的意志性、预设性(追求幸福,类似于共同的善)的基本特点,另一方面,将法律与那种随意的“意志论”或者“习惯说”等区分开来,从而使其必须隶属于它的科学理由和证成过程,成为一门科学。
在与洛克进行理论对话的《人类理智新论》一书中,莱布尼茨还讨论了先天观念是否存在、世界与心灵的本质问题。莱布尼茨通过天赋观念的理论批判了洛克的“白板理论”,认为人类知识和观念的来源不仅仅是感官经验,还包含心灵固有的理性结构。作为近代理性主义哲学的重要理论来源,莱布尼茨将逻辑法则、数学运算和道德是非观念视为理性固有的产物,提出了超越传统三段论逻辑的普遍计算(calculus ratiocinator)、道德计算(moral calculus)等设想。继而,他通过“磨坊理论”批判了机械唯物主义,认为心灵不能还原成物质、意识难以被“机械解释”。正是为了解决意识的来源问题,莱布尼茨提出了嵌入了“神的心灵”的单子理论。这颇有点像当下的认知神经科学中的神经元理论。为了更好地表征计算法学这种来源于莱布尼茨法律科学思想的法律现实主义思路,我们也可以将莱布尼茨与霍姆斯联系起来,将这种不同于法律形式主义的理想称为“莱布尼茨霍姆斯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