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的第二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旅部、中国法学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司法局、甘肃省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四川省南充市司法局、辽宁省大连市司法局、湖北省十堰市司法局、河南省南阳市司法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郑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延边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评论》杂志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治教育网、北大软件等单位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阶段为开幕式
,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出席。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书记、怀柔科学城党工委书记郭延红代表怀柔区委区政府对本届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指出怀柔区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吸取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建议,学习各地的先进做法,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怀柔。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
(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书记、怀柔科学城党工委书记郭延红)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首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马怀德教授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影响较大,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把制定程序纳入法治轨道,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点问题。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既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又是理论界面临的重大研究议题,期待研讨会能够形成重要的理论成果来助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指出,本届研讨会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重要功能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的起草,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坚持科学立法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健全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平等保护审查和宏观政策性取向一致性评价、风险效果评估、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等机制,严把审查审批关。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认为,本届研讨会对于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要求,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法治化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的研究、起草和推进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准确将其转化到立法成果;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实践问题,总结实践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立法成果;要坚持守正创新,立足中国国情,努力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制度体系。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
会议第二阶段为主旨发言,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佑勇主持。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佑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介绍了近年来全国人大通过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等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监督的情况,并指出要通过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局长周院生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健全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扩大了附带审查的范围,明确了附带审查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强化了附带审查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增强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非常必要,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方式。下一步需要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边界、主体、内容、制定程序及监督机制等问题。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局长周院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关键规则”为题发言。梁凤云副庭长指出,在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要把握八个规则:一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全面性,包括本诉审查和附带性审查;二是,基于法律适用活动的特点,规范性文件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权力;三是,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一般采取形式判断主义,而不是实质审查主义;四是,规范性文件审查采取客观审查的标准,不采取当事人主张的主观标准;五是,作为第二次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注重权限审查;六是,规范性文件具有公务性和公众参与性,规范性文件程序审查重在通知和评论两个核心程序;七是,规范性文件不同于一般处分,要严格区分一般处分和规范性文件;八是,基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附属性,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论具有谦抑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综合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李秀群介绍了全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的起草背景,并建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程序、审查标准、工作保障、备案审查、责任体系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综合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李秀群)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曹鎏教授介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专家建议稿)的起草情况。曹鎏教授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涉及初步探索期、统一规制期、法治化新阶段共三个阶段。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部署,地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积极性较高,并呈现出立法效力层级以及规制内容的多样化、立法模式的多样化、立法更新进度不一等特点。同时,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标准、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种类、优化制定程序、构建大监督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夯实智能化保障的实现路径等难题凸显。《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专家建议稿)旨在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周期管理、全覆盖监督、高质量要求、数智化推进以及法治化保障,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专家建议稿的亮点和创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与外延,并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的基本原则体系;三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四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多种模式;五是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双维度审核标准体系;六是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七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曹鎏教授)
会议第三阶段为地方立法经验介绍,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洪雷教授共同主持。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崔杨从五个方面向介绍了近年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举措和经验: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是预防与监督并重,确保文件制发合法有效;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质效;五是夯实能力建设,提升文件质量和审核水平。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崔杨)
甘肃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谢又生分享了甘肃省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工作的经验:一是聚焦顶层设计,突出指挥棒作用;二是聚焦关键环节,突出压舱石作用;三是聚焦制度落实,突出助推器作用;四是聚焦信息化建设,突出支撑作用;五是聚焦研究基地建设,突出强理论作用。
(甘肃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谢又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李道军指出,近年来广西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工作。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他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专家建议稿)要处理好规文与非规文的关系、前端与后端的关系、内审与外审的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李道军)
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劳泓介绍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工作情况:坚持制度先行,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化;坚持立法引领,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化;坚持守正创新,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高质量发展。他建议国家层面加快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法的进程,通过健全顶层设计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和体制机制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劳泓)
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蒋文斌对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工作进行了全面介绍,并重点对新修订的《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位、审查内容、有效期、信息化建设等条款进行了阐释。
(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蒋文斌)
山东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王强介绍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一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三是强化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特别是风险评估;四是完善了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五是对合法性审核作出具体规定;六是对有效机制进行了调整;七是健全实施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八是强化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山东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王强)
辽宁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林宏杰分享了辽宁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强化鲜明政治导向;二是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强化鲜明效能导向;三是始终坚持立法为民,强化鲜明民意导向;四是始终坚持调查研究,强化鲜明进取导向;五是始终坚持职责定位,强化鲜明职能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