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专利案例 | 纺织机械专利,法院参考原告证据以单价*销售数量*利润率5%*贡献率40%计算被告侵权获利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19 07:30

正文




——上诉人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 权利要求的解释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2. 关于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注:已修改,最新为2021年专利法)

宏大公司上诉主张,其在2016年展会上展出的产品为概念机型,展会结束后进行了销毁,该机型从来没有实际制造和销售,宏大公司实际制造和销售的机型全部为单眼并条机,故实际并未给立达公司造成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立达公司针对2016年款并条机主张的侵权行为为制造及许诺销售行为,宏大公司制造该款并条机并在展会上展出等许诺销售行为必然对立达公司自己实施涉案专利的市场份额有所影响,故对宏大公司认为未造成损失的主张不予采信。就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立达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并进一步提交了计算依据及相应证据,即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68775.32元、翻译费1750元、公证费6750元合计177275.32元(该数额为与另一关联案件平均分摊后的数额),经济损失以单价40万元/台(宏大公司在关联案件中确认的单价)*销售数量106台*利润率5%(宏大公司在关联案件中确认的利润率)*贡献率40%计算合计848000元,其中2018年、2019年两年的销售数量为53*2=106台(以宏大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记载的2018年销售53台为依据),上述计算所得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已超100万元。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及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侵权产品的售价、数量、利润率、销售范围以及立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0)沪73知民初346

二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53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长 岑宏宇

员 周   觅

员 孔立明

法官助理

诸方卉

书记员

鞠   雯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Rieter Ingolstadt 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英格尔施塔特市Friedrich-Ebert-Straβe 街 84 号。

代表人:亨宁·瑞福(Henning Rave),该公司气流纺纱部门总监。

代表人:沃纳·伯格迈耶(Werner Bergmeier),该公司专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Rieter Ingolstadt GmbH)享有的名称为‘双眼并条机’、专利号为 ZL200910119627.8 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二、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Rieter IngolstadtGmbH)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 。如果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800 元,由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