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利比乌斯的《历史》是西方古典学者留给后世的重要遗产。其中,波氏的“罗马混合政体论”一直是史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对于这一理论,长期以来赞扬、推崇者众,而分析其不足者寡。本文将以罗马的具体史实为依据,重新审视波氏对罗马政体认识的局限,以期引起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首先,作为一名希腊人,波利比乌斯深受希腊人政治模式的影响,机械地将希腊的混合政体理论应用于对罗马政体的研究之中。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单一政体说以及混合政体说并非波氏所创,它们起源于希腊古典政治学传统。早在公元前5世纪,希腊史学家修昔底德就已经首次提到过混合政体,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希腊哲学家在自己的著作中也描述过这种体制。并且,公元前4世纪早期的一些雅典学者就已经把斯巴达的吕库古制度视为这种政体的原型。波利比乌斯认为斯巴达与罗马政体具有相同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且不说斯巴达在统治和人口规模上与罗马无法相比,就是制度本身也有很大的不同。斯巴达的终身制、国王出自固定家族与罗马每年选举的执政官;贵族议会成员终身制与罗马人员动态流动的元老院;模糊表决的公民大会与罗马表决清晰、职能不同的三个公民大会并存,虽然机构相似,但其政体运作显然是有明显差异的。
其次,波利比乌斯对罗马政体的描述是一种静态的描述。一些西方学者通过西塞罗的《国家篇》第2卷中对罗马早期历史的描述,推测出波利比乌斯将这种混合政体的形成时间大概定于公元前450年,即第二任10人团当政时期。在此之前,罗马的政体正如大多数国家一样,已经历了从君主制(王政时代)和暴君统治(高傲者塔克文)向贵族制(共和初期政体)的过渡以及向寡头制(10人团当政)的蜕变。然而,正当这一过程继续循环下去,由寡头制向民主制转变时,贵族向平民作出让步,让平民拥有自己的平民会议与保民官官职,在没有剥夺贵族重要权利的基础上,避免了寡头政体与生俱来的危险,终止了罗马向民主政治发展的步伐。最终,“他们凭着从灾难中获得的经验,选择了正确的道路,达到了与吕库古同样的目标,也就是现存的最佳政治体制。”
根据波利比乌斯的观点,自从罗马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建立起这种与吕库古制度相似的“混合政体”后,罗马的制度就基本稳定,“过去如此,现在虽经过一些调整,基本还是如此。”他显然没有看清公元前5世纪中叶至公元前2世纪之间罗马政体各组成部分权限的变化以及民主、贵族因素势力的消长。事实上,罗马的共和政体经过了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
第三,波利比乌斯对于他所定义的各种权力的理解有误。波氏认为执政官在受命出征之前,对罗马城内一切公共事务享有最高行使权。然而,行使权不等同于控制权。从李维记载的有关公元前2世纪罗马社会政治生活的大量史实中,我们看到罗马城一切事务,无论是军事、宗教、经济还是外交方面,最高控制权实际掌握在元老院手中。此外,他认为“只有人民才有赋予荣誉、施予惩罚的权力。……最重要的是,他们对战争与和平拥有决定权力。在譬如结盟、停战和缔约等问题上,只有人民才有最后的通过或否决权。”“如果一位保民官行使了否决权,那么元老院不仅对任何事都无法作出最后决议,甚至不能开会商讨。保民官注定要执行人民大会的法案,最重要的是尊重他们的意愿。鉴于上述这些原因,元老院对民众总是心存敬畏,必须倾听他们的要求。”实际上,自从公元前339年起,《关于元老院批准的普布利利亚和菲罗尼法》(Lex Publilia Philonis de partum auctoritare)将元老院的批准改在人民大会的投票表决之前。此后,在相当长的一般时间里,公民大会只能对执政官或元老贵族提出的议案投票赞成或否定,其对一切法令的决定权皆受到执政官或元老院决议的控制。至于公民大会对于战争与和平的影响力,波利比乌斯所描述的那种状况在第一次布匿战争时期或许与事实相符,而到公元前3世纪末,人民对于战争与和平的决定权实上只是一种形式。公元前200年对腓力宣战的过程就是明证。罗马的政体虽然从形式上有三组成部分,但并不具有权力制衡的效能,因此它是“混合”的,而不一定是“制衡”的。
其实,波利比乌斯的“制衡政体”理论与他本人的一些说法也有矛盾。例如,他认为第二次布匿战争时,在迦太基,民众的影响力已在国家议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罗马,元老院仍享有决定权。因此,“在迦太基是由普通民众行使审议权,而在罗马是由最优秀的精英们行使审议权。因此罗马在公共政策方面所作的决定要优于对手,因为元老院的智慧最终使他们战胜了迦太基人。”我们暂且不谈他对第二次布匿战争时期迦太基政体的认识正确与否,但这种说法本身就说明波氏本人至少也承认罗马元老院在战争期间起着决定作用。这显然是与其罗马“元老院受制于民众”之“制衡”说相悖的。
最后,波利比乌斯自称一个人能通过政治变革,社会体制变更的自然规律,对一个国家的未来发展作出预测。而有关罗马政体的未来,他显然没有预断准确。在《历史》第6卷中,波利比乌斯提出了2个理论:一是生物模式理论,即:一切政治体制,正如自然界任何一个生物机体,有其诞生、兴旺和衰亡的自然演变过程;第二是政体演变理论,即:从君主制到暴君制,再从贵族制到寡头制,最后从民主制到暴民制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他认为,罗马早期的历史(从王政时代直至10入团当政阶段)经历了这一过程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君主制到寡头制的演变,而公元前450年混合政体的形成阻止了这一过程的继续演变。这种混合政体似乎不受他的自然界生物兴衰规律的控制,因此,虽然他在文中多处暗示了获得地中海世界霸权之后的罗马所蕴含的一些内部危机以及衰落的警示,但他还是认为,这种体制能够“显示出其矫正这种腐化堕落的力量。”而罗马共和国未来发展的历史恰恰证明他的观点的错误性,他所称道的罗马式“混合政体”根本无法适应地域性帝国发展的需要。
波利比乌斯政体理论的局限性的出现,既与波氏的认识水平有关,也与波氏的希腊出身有关,是希腊文化与罗马现实差异性的真实反映。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波利比乌斯政体理论上的局限是波氏留下的缺憾,更是小国寡民的希腊传统在解释罗马新兴帝国时留下的缺憾。但尽管如此,波利比乌斯对罗马政体的理论探讨仍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为后世有关罗马共和政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具有不可否定的史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