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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无证经营?涉刑并依法逮捕!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12-12 15:4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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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4年7月1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位于马冈村的某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存放疑为危险废物的铝灰渣、铝油渣数十吨,这些原材料经熔化、添加工业氟硅酸钠、除灰、浇铸等工序后被做成铝锭。

在未确定原材料的危险废物特性前,为了防止其继续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容桂监督管理所将现场的铝灰渣等原材料进行扣押,并转运至危险废物暂存点暂存。同时,容桂监督管理所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发现的原材料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经鉴别,原材料中的铝灰渣为代码“321-026-48”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企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有关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处理。据了解,公安机关已于11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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