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如有违反,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微信、抖音、小红书、快手、QQ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对未配备专业运输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到零售网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依法关闭、取缔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格查处无证经营、沿街兜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禁放区周边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燃放点使用面包车、私家车等非法销售、沿路兜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公安部门将严厉予以打击处理。
六、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三无”及侵权假冒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七、严禁在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规运输、储存、经营、邮寄烟花爆竹。
广大市民有权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