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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而将其抱起一起跳楼如何定性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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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尧,系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兰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尧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君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陆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误以为被害人李晓梦死了才抱着其跳楼。二人跌落到二楼平台后,是自己打电话主动报的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尧与被害人李晓梦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恋爱问题产生分歧。2013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陆尧给被害人李晓梦到普兰店市锦龙大厦买了一部手机,之后二人一同看了电影并吃饭。随后,被告人陆尧与被害人李晓梦一起来到火车站附近的明清阁楼旅馆,期间被告人陆尧表示不想回老家了,被害人李晓梦提出如果被告人陆尧不走自己就回老家,被告人陆尧当即生气并将兜里的现金全部撕毁。当晚10时许,二人一同打车回到普兰店市申和食品有限公司各自的宿舍。嗣后,被告人陆尧从自己的床铺下拿了一把刀来到职工宿舍三楼卫生间找到被害人李晓梦,二人继续发生争执,被告人陆尧遂持刀朝被害人李晓梦胸背部及头颈部砍了数刀,致使李晓梦受伤后倚躺在地上。此时,被告人陆尧遂产生欲和被害人李晓梦一起跳楼自杀的想法,于是其抱起被害人李晓梦一同从卫生间的窗户跳下楼去,二人跌落在公司二楼男宿舍外的平台上,致使被害人李晓梦身体多处受伤。经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晓梦头部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躯干及四肢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案发后,普兰店市申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陈雷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警情记录表、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样本笔录、人身检查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普兰店市中心医院医疗病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方位图;现场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证人高文秀、陈雷、王东贺证言;被害人李晓梦的陈述;被告人陆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与被告人陆尧的供述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陆尧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故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被害人李晓梦死亡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尧提出案发后主动报案且其没有杀死被害人李晓梦故意的辩解主张,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记录表、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可以认定报案人系陈雷,而非被告人陆尧本人,所以被告人陆尧不属于主动投案;根据被告人陆尧的供述,其在将被害人李晓梦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李晓梦已经死亡,所以想和被害人李晓梦死在一起,于是就抱着被害人李晓梦一起跳楼。据此,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在将被害人砍伤后,应当预见到自己抱着被害人跳楼会导致对方丧失生命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被告人陆尧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故对被告人陆尧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尧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故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晓晖

人民陪审员王梅

人民陪审员石玉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汤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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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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