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进入关键转型阶段,城投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勇挑重担,为实体经济发展打“三个补丁”。
快速大规模重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冲房地产下行的压力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并以土地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券,始于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5月16日印发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背景下,推动了土地储备工作,成为地方政府改善财政跨期平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和财政手段。通过发行土储专项债,地方政府有效解决土储资金来源问题,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增长。但是,部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推高了房价。出于防范新增隐债、调控房地产市场、引导专项债投向基建领域等方面的考虑,国务院在2019年9月明确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领域,暂停了土地储备专项债的申报和发行工作。
在房地产去库存和地方化债的大背景下,重启土地储备专项债不仅可以支持地方土储工作,与保障房等三大工程建设相配合;而且可以减少土地供应,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还可以促进城投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企业回笼资金,改善企业的流动性。自然资源部网站于2024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明确地方政府可以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其中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收购对象为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土地收回收购价格按照评估价格和成本价格孰低者确定。目前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尚未发行,建议尽快、更大规模的重启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购收储存量土地,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土地储备专项债中部分用于拆迁补偿,老百姓拿到这笔资金后购买房屋可,相当于增加了房地产的市场需求,有助于帮助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而在当前形势下,显然通过尽快重新启动土地储备专项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稳定。
政府购买服务最早是在国务院于2013年9月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文件)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财政部于2014年相继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相关监管文件,明确、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体、方式、流程、资金管理及绩效管理等内容。但是在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存在服务内容与范围界定不清、购买程序与方式不规范和服务质量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政府购买服务真正发挥作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2020年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等的监管要求,鼓励地方政府开展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因此建议重新审视“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多举措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养老、就业公共服务、教育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不仅可以帮助地方提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还可以为城投公司带来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不会对城投公司形成较大的资金占用。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形成良性循环,协同促进地方经济实现稳健发展。
既然正在选择“逆经济周期”调节,何不取消压制性融资思维,满足城投公司合理的融资需求
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到了房地产风险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并未提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表明自2023年7月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以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包括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和城投公司债务三大类,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已经公开化、透明化管理,最需要关注的是城投公司债务。目前的各项监管政策,比如“借新还旧等”,针对的主要是城投公司存量债务偿付问题,资金并没有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刺激效用并不大。尤其是针对城投公司的各项限制性管控较多,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从实践来看,一个区域的城投公司质量和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是成正比的。优质的城投公司可以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基础,而快速发展的城市经济则为城投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因此可以这样说,城投公司和城市经济是互相成就的。因此建议放宽对城投公司的管制,适当取消“收缩性、抑制性”投资政策和融资政策,向“宽松型”投融资政策转向,在贷款、债券等方面放宽对城投公司的管制,通过向其发放增量资金积极发挥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当然,这里的“宽松型”投融资政策是适度的宽松,需要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率情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情况等要素综合确定政策,并不是“大水漫灌”,防止其一边化债一边无序新增融资,确保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总体目标不受影响。
作者:
胡恒松(
河北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城投50人论坛秘书长
)
苑德江(城投之家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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