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识时务 有情怀 讲方法 结善缘 —— 易明法律研究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半月谈  ·  莫因流感引发意外!谨记“四要点” ·  昨天  
半月谈  ·  美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10%关税 ·  4 天前  
中国能建  ·  新春,就要大“秀”一场! ·  4 天前  
政事儿  ·  假期,浙江多位市委书记到企业生产一线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学学术前沿

首发 | 王健:新版学科专业目录对法学学科建设的意义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1-20 10:57

正文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新版目录对法学学科建设的意义

作者:王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学位[2022]15号)。2021年2月正式启动的新一轮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至此画上了句号。目录修订过程中,有关增设新学科、新专业和提升已有学科级别的各种讨论热烈异常,倍受关注。2021年12月学位办公布征求意见稿后,人们更是热切期待新版目录在充分吸纳各种合理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尽早公布。有关新版目录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修订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修订经过、修订成果、目录管理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需要后续衔接的相关工作等等人们极为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在权威部门的答记者问中做了详细全面的介绍(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教育部2022年9月14日),这里不再一般涉及。新版目录及其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无疑对我国的学科制度、学位制度、教育制度、有关部门和人才培养单位的实际管理工作具有广泛、重要的影响。这里仅对其中涉及法学学科建设的有关问题,特别是 新版目录在法学类学科专业设置上的变化、新版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对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影响,以及新版目录管理办法对于申报学位授权点的影响和意义等问题 略作评析,与法学院校有关管理者和有兴趣者交流。其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新版目录下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

新相对于旧而言。欲知新版目录中法学学科专业设置的样式有哪些变化,新旧目录有何不同,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对新旧目录前后加以对照,自会一目了然。我国实行学位制度后颁行的学科专业目录,先后经历了1983年、1990年、1997年和2011年4个版本,这次颁布的是第五个版本。首先我们来看历次目录中有关法学类学科专业的设置。

1、1983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社会学、民族学”5个一级学科,其中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13个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4次会议《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我国开展授予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教育,最初就是在这13个专业的基础上起步的。

2、1990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社会学、民族学”5个一级学科,前版目录中“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更名为“国际政治”,其它不变。其中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军事法学、科技法学”16个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9次会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相比前版目录,1990版目录变化有三:(1)在原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学科名称后面均增加一“学”字;(2)“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法学”;(3)增设“国际私法”、“军事法学”、“科技法学”3个学科,其它不变。

3、1997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4个一级学科,“国际政治”不设一级学科,知识体系归入“政治学”,其它不变。其中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10个二级学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5次会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这次调整目录变化较大:(1)“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合并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民法学”改为“民商法学”,将原有“劳动法学”二级学科与“社会保障法学”归入,这也从某种意义上确认了“社会保障法学”的学科地位;(4)“环境法学”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5)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学”三个二级学科合并为“国际法学”一个二级学科,三个学科以括注的方式予以呈现;(6)删除了“科技法学”二级学科。可见,这次修订目录的突出特点是大幅归并和压缩二级学科,是放宽二级学科口径的一次尝试。

4、2011年版目录: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共6个一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2005年设置为一级学科的。“公安学”和工学门类下的“公安技术”是2011年版目录修订过程中增设的,这些一级学科一并被纳入了2011年版目录。2011年版学科目录是依据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启动实施修订和颁布的目录。而按照2009年制定的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办法,二级学科的设置和调整,原则上授权人才培养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办法》第十条)。这是二级学科设置权限下放人才培养单位的最初表达。由此,2011年版学科目录只列有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两个层级,二级学科不再进入目录。

5、2022年版目录:这次公布的学科目录,延续了2011版目录仅列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不列二级学科的做法。但又有许多变化,最突出的变化,就是把学术学位学科与专业学位(即职业学位)合并在同一学科门类之下,这个变化属于目录编纂体例上的变化,改变了原来专业学位只是作为学术学位学科目录附件的做法,意在表明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同等重要,不是学术学位的附属、补充或处于次要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在“法学”门类下分别列出学术学位相关一级学科和各个专业学位类别。第二个变化是,目录中学术学位一级学科,除原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仍保留不变外,增设了“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两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中,在原有“法律、社会工作、警务”之外,增设“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两个专业学位类别。这意味着“03法学”门类内涵有了显著的扩充。第三个变化,就是在授予学位层次上,以标注“*”的方式来表示某个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层次,其中“中共党史党建”和“纪检监察学”均可既授予硕士学位,也可以授予博士学位;专业学位类别中,原有“警务”和此次增设的“知识产权”和“国际事务”都仅限于授予硕士学位(以学科名称之后加“*”表示)。也就是说,已有的“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由只授予硕士学位提升到了可授予博士学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此次调整学科专业目录设置了“法律博士”和“社会工作博士”。

这里要对文件中的“专业学位领域”一词略加说明。“专业学位领域”本是在工程硕士等理工类专业学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个专有名词,原指机械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领域的众多分支。这些分支一开始就都设置为独立的招生专业,有各自的专业代码,类似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因属于专业学位的下位概念,故称“专业学位领域”,同时随着专业学位种类的不断增加和为了便于指称的需要,又将“专业学位”这个名称扩展为“专业学位类别”。这就是“领域”和“类别”两个概念的由来。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并不来自所有专业学位的经验。法律硕士设置之初,强调宽口径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概念,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至今也没有出现像工程硕士那样单独设置专业学位领域的情况。只是在后来的办学实践中,一些条件充分的法学院校出于为学生就业提供某方面专长准备的需要考虑,以法律职业分工和岗位设置为导向,各自不同地设置了诸如财税、辩护、医事、警务、知识产权等等各具特色的专业方向。尽管如此,所有法律硕士学位点仍遵循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统一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各自条件制订和执行着各具特色的教学计划。唯一的例外是法律教指委曾专门制订过一个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2009)。法律硕士的特色专业方向与法学二级学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职业分工和岗位设置为依据;而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法学知识分类的因素。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 新版目录中“交叉学科”门类之下,还列有两个可授予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 ,一个是“国家安全学”。这个学科是2020年增设第14个学科门类“交叉学科”时最初设置的两个一级学科之一(学位[2020]30号,另一个是“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不属于此次新增的学科,但此次修订的目录明确了该学科可授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另一个是此次新增设的“区域国别学”,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

回顾和对比法学类学科专业设置的过程可以看出,首先,建立学位学科制度后,在法学的大概念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一直是相对稳定的知识分支,是构成法学门类知识体系确定性内涵的基本学科。在这些传统学科之外发展起来的新的一级学科,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等,都是基于我国国情发展起来的彰显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学科。知识产权硕士、国际事务硕士、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等新设专业学位类别和已有专业学位授权层次的提升,也都是积极回应新时代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和培养相关领域高级专门人才需要的结果。总之,在历次学科专业目录修订中, 这次法学门类学科专业扩容显著,新设的中共党史党建和纪检监察学都是一步到位,直接可以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这也是此次修订目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次,从设置方式上看,此次增设学科专业或调整学位授权层次,如在法律专业学位授权层次的调整上增设法律博士, 直接以修订目录并在目录上进行标注区分的办法。 这种做法,改变了以前增设某个学科专业时往往以设计专门议题和议决的做法,集约化地处理增设和调整学科专业事宜,极大提高了学位管理工作效率。而修订过程中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广泛吸纳各种意见建议,也很好体现了学科制度设计与决策工作的民主化色彩,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第三,新颁目录管理办法废止了2009年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2010年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是一份统合了本科生与研究生、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文件。全国(本科)教育大会召开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于2019年7月颁布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专门对学士学位和本科教育,包括院校设置、专业设置作出了专门规定。于是出现了2010年和2019年两个均涉及学士学位的管理文件如何衔接的问题。而2021年初教育部又针对职业教育制定发布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21]1号),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设置程序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使得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又出现两个分支。鉴于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位授予和专业设置均各自出台专门规定,此次修订目录,若继续沿用2009年办法中“学位授予”这个统一整体的概念已不可能,于是只得将学士学位与硕士博士学位的设置管理办法分开,相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才培养工作统称研究生教育,新版目录的标题,亦相应地由“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征求意见稿)径直改为“研究生教育”。这一变化,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学位制度与教育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相对于2009年版目录设置管理办法,分别普通本科、职业教育本科、研究生教育三类情况分别出台各自的管理文件,这是进步还是倒退,可以讨论。2019年颁布的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高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第五条),但学士学位授权的下放,是否意味着不再需要完整统一的学科专业管理制度,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总之,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筹本硕博三级学位学科专业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


二、可能的影响

新版目录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相应带来一系列相关后续工作需要跟进,包括新旧目录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的对接转换、在校生和毕业生教育统计口径的过渡和衔接、新设学科专业专家组织的配置或调整、新设学科专业的规范性业务文件以及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等等。除一般共性的管理工作外,对法学院校的相关工作可能会带来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影响:

1

建立专家组织,组建学科团队

此次列入目录法学门类的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交叉学科门类的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都需要通过新设、转设或归并等方式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这项工作由国家学位主管部门负责,但无疑需要法学专家的参与。从学科建设方面讲,如果法学院校要设置其中的某些学科专业,则会面临一个如何组建配置相应学科专家团队或教学组织的问题。而参与其中的专家,也或多或少需要重新调整个人的学科专业方向。宪法行政法学专业教师可能会转而投入纪检监察学,国际法学专业教师可能转入国际事务、区域国别学等等,都有一个在传统学科和新学科之间如何侧重和协调兼顾的问题,包括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梯队建设等一系列安排。这些都是需要法学院校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考虑的问题。

2

制订或修订学科专业标准化规范性文件

凡增设学科专业或调整学位授权层次的学科专业,都需要组织专家编写或修订相关的学科专业简介、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核心课程指南以及学位论文要求等一系列基本业务文件。这是目录及其管理办法颁布后带来的后续工作。这项工作由学位主管部门部署,有关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承担,并需要法学院校管理者和教师的参与和支持。此外,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还要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对今后研究生招生专业以及在读研究生专业的名称、代码进行对位审查和调整,这些都属于学位和学科管理方面的工作,法学院做好参与配合即可。

3

根据新版目录与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学科、

学位管理政策,组织开展有关学位授权点建设

由于学位授权点是凝聚各方面办学资源的重要平台和工作抓手,素为法学院校管理者高度重视,也直接关系广大法学教师自身学科专业的发展。因此从法学院校事业发展方面讲,这项工作是法学学科建设工作的核心。换句话说,修订办法,新颁学科专业目录,对于法学院校来讲,最重要的就是能争取设置什么新的法学学位点,包括学位点的种类范围和硕士、博士不同层次的学位点。像此次增设的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一级学科以及知识产权硕士、国际事务硕士、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都是法学院校学位点建设新的增长点。鉴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下面稍多作解析。


三、如何增设学位授权点

我们知道,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是按照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来设计执行的。新版目录管理办法关于学科专业设置的规定是,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第五条)。这条规定的含义有两个要点:一方面,二级学科专业的设置权完全下放给高校;同时,根据下放权限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其所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拥有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显然,高校能否自主设置某个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点或博士点,关键取决于该学科所属一级学科和专业类别是否拥有相应层次的学位授权。由于各高校拥有一级学科学位点的情况不同,因此如何设置二级学科,需要依据不同高校现有授权学科条件的不同相应作出不同的选择。根据现行学位制度和设置学科专业的实践,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在已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范围内自

主设置 二级学科学位点,或在有学位

授权的专业学位 类别下设置专业领域

或专业方向

与2009年的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相比,这次目录设置管理办法有三个重要变化:一是删除了二级学科设置权限“原则上授权人才培养单位”中的“原则上”三字,显示出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二级学科设置权限授权给高校的完整性、彻底性。二是授权范围由过去的学术型学科,扩展到专业学位类别下自主设置专业学位领域。三是过去按目录设置,分“目录内”和“目录外”两种情况,前者设置二级学科学位点,以目录(1997年版)所列为限;后者则规定不超过两个(代码中含字母“Z”),或与其他有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配合设置相关的交叉学科(代码中含字母“J”),而设置交叉学科无数量限制。实践中,一些有更多设置需求的高校,往往借助设置交叉学科的方式来解决增设二级学科学位点指标不足的问题。当然,设置交叉学科意义上的二级学科学位点,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条件是,有三个一级学位授权的学科。此次目录管理新规,不再区分目录内外,明确只要有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就可以自主设置若干的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必须注意的是,新规对于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命名,首次作出明确限定,即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名称,原则上不得与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的名称相同,且一般不得超过10个汉字(第十五条)。个别高校设置的名为“法学”的二级学科硕士点,是完全不符合研究生教育按二级学科进行专业设计要求的做法。至于有关二级学科、专业领域、交叉学科的操作性规定,国家学位主管部门还将另行出台专门办法。

2

在现有学科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某个

尚无 一级授权 的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

硕士 点或博士点, 有以下两种办法

可以选择:

1、在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般性学位授权审核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并取得学位授权。 当然这里又要区分申报单位是否已具有相应的学位授权——无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授权单位,若要设置某个学科的博士点,则须以申报并获批博士授权单位为前提条件;博士授权单位设置博士或硕士学位点、硕士授权单位设置硕士学位点,自不存在这个预设问题。以这种方式获得学位授权,前提是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如果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不能常态化地定期开展,则不仅无法及时设置二级学科学位点,而且也会对高校制订和实施学科发展规划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带来一定影响。2017年改革后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规定,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单位、授权学科点和自主审核学位授权单位等,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八条,学位[2017]9号),但这项规定能沿用多久,有待进一步观察和实践。

2、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