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
为确保该项机制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若干管理事项。
提醒纳税人
注意新旧管理机制的衔接事项!
20号公告实施前,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免税”)实行由相关企业申请、税务总局审核编列《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的机制。这一机制有效落实了专用车辆免税的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规定,免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为确保新旧机制无缝衔接,申请人可以在2021年1月10日前将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专用车辆新车型,按照20号公告实施前的规定上传相关信息,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税务总局审核后将发布最后一期《免税图册》。2021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车型,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甲纳税人于2020年12月30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于2021年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乙纳税人于2021年3月1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该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