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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诉讼卷P52页
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
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现为《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七条
解读
一、不同观点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作为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
: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订前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法理上,侵权行为人已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对受害人而言就是一种最大的精神抚慰,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有双重处罚之嫌。
第二种观点
: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主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根据此法规定不能得出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结论。侵权行为人有无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二、司法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