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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事儿】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2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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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润银行 王超

首先,要建立一个比较“正”的思维方式。正确的做法是,先看资产负债表中它们的“官方名称”,和之间的逻辑关系;再看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了解做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看实务操作当中的真实情况,即实战经验。

在本题中,【同业拆借】与【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之间)并列,而【同业借款】属于【同业拆借】的子项。

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上业务类型的科目归属为:


当我方融出资金时,记账在资产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拆放同业”、“信用拆出”,隶属于“投资类”的“拆出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应收款项、买入返售等并列);

【同业借款】属于“拆出资金”项下的“同业借款”,属于二级科目;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当我方融入资金时,记账在负债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拆入”、“信用拆入”,隶属于“拆入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借款】在银行体系一般没有通过借款来进行融资,一般直接通过【同业拆借】进行负债;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存放”,属于“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下,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入时,隶属于“债券发行”科目。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即具备冗余头寸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拆出方需要对拆入方进行授信,不同机构的授信管理不同,一般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也有些会将综合授信具体切分到各个业务当中。

监管文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等。

期限: 不同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入期限不同,拆出期限则取决于拆入方的最长期限。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7天。

量: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计息: 以A360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并在该基础上加减点。经过数次调整,目前Shibor的公布时间为11:00。


实战意义: 相对于大家都熟悉的回购业务,信用拆借业务不需要债券做为信用品做抵押,所以对于融入方会更加有利。换句话说,未使用的债券做为流动性资产,可以做为潜在的融资储备,可以改善流动性指标。而对于融出方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抵质押物做保证,所以一般会要求更高一些的价格,做为信用风险的补偿。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二、同业借款
做为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有很多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监管文件的不明朗,目前界定仍然有些模糊,一般认为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在各项交易要素的限定上与拆借均有所不同。

监管文件: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但在该文件中,很多内容都不是很清晰全面(如参与机构等),《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等。


条件: 授信。除扣减授信外,融出方需占用相应合意贷款额度。一般融出方为银行,融入方为非银机构。

量: 根据《暂行办法》,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 40%。实际上由于是银行类机构向非银类融出,主要受到授信影响,以及127号文当中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期限: 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但根据127号文,不得展期)。

计息: 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实战意义: 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主流期限为6个月至1年,借款方则一般会将款项投资于更长期限的资产,甚至长达三五年。

三、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两者在账户界定和用途上有着严格的划分,原则上不能串用。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一般用于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等用途。例如,正常情况下银行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人行开立账户,并划入一部分头寸,用于日常现金上下解(当天来存现金的客户多了,就上解给人行,把现金送过去,变成账户头寸;反之来取款的客户多了,则下解,从人行提款。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人行是银行的银行),当一些银行在当地业务较少(或其他原因),未在人行开立账户时,可通过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性账户,由其他银行扮演现金上下解的中间代理角色;又或总行未接入某些特定支付结算系统(例如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系统等),需要由他行代理支付结算,也需要开立结算性账户。投融资账户则和大家日常接触的业务相关,用于融资之后再行投资(或之前投资的资产未到期,但负债到期的头寸缺口补充)。目前127号文中最受关注的同业负债占比,只纳入投融资的同业负债,不计算结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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