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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无利不起早,药店无利不“堆头”。但无孔不入的监管,还是将枪火瞄准了药店里的“堆头”:一药店费尽心思摆放的堆头,被指涉嫌不正当竞争,硬生生被罚1.2万元,两部肾7没了!
▍引人注目的“堆头”,也引来了监管局
据中国消费者网5月19日消息,2017年春节前,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的新康药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药店正对大门的柜台上堆放着一种标示为某品牌的“多维钙片”,引人注目。
台历大小的包装盒搭积木般地堆设,造型别致,与其他摆放在货架上的药品明显不同,显然是促销这种品牌的药品。
药品促销,属于正常市场经济行为,并无不妥。不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后,其结果却出人意料!
药店老板接受调查说,堆头的钙片是从代理商许某处进的货,双方签订了药品入店协议,许某的药品要摆放在店中显著位置,时间一年,“堆头费”1.2万元。若药店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堆头费”。
药店老板还说,药店收取“堆头费”,是代理商许某主动为之。
不过,该代理商说,药品入店协议是药店老板事先拟好的。
▍大小品牌药品之伤:一个毛利低,一个利润高却无知名度
广州日报采访到的某知名中成药企业销售部主管称,“终端价(药店价)基本都是各大药房自行决定。看似同一品牌同一药物,各大药房售价不一,甚至价差悬殊。”
“但对比多种药物,每家店的主打‘让利’产品各不相同,甚至个别药店会针对该片区的药物消费特点等,量体裁衣推出薄利多销款。更多的则是不同时间段统一开出不同的特惠价目表,发放到各门店执行。”该销售主管还称,在这点上,非处方药的销售甚至与商超的普通日用品别无二致。
法内无情,药店被罚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对于药店老板和代理商各执一词的情形,执法人员又会做出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执法人员认为,上述新康药店为增加销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收受代理商的“堆头费”的行为,既不公开,又不入账,符合商业贿赂的“账外”“暗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上述贵规定,构成商业贿赂。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2万元。
(来源:赛柏蓝 整理:张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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