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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愤怒杀辱母者,量刑关键不能少了警察过错

南都周刊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25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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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警察扮演的角色及其实际不作为,形成了相互催化的死循环:高利贷者可恶,于欢杀人,警察渎职,司法无为。

 文◈寇步金 

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旧闻评论

(ID:jiuwenpinglun)


山东聊城发生的一起暴力催逼高利债导致杀人事件,最后死的是逼债的,杀人者是欠债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2月17日,聊城中级法院一审以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南方周末3月23日报道了此事,因为一个关键情节,激发群愤沸腾。

这个情节就是暴力催债团主事的升级了羞辱手段,当着于欢的面,掏出生殖器磨蹭苏银霞的脸面,给予母子人伦以公然的重击。此后,警方接警进入被催债团关闭的苏银霞工厂接待室,旋即离开,临走前抛下一句话: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

对于这个出警模式及其后果,一审判决的认定相当克制,「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急迫性」。这个解释,是否定辩护律师防卫过当的理由,然而个中关键,不在防卫与否,而在于警方过错。

法院认定派出所出警的情况下,被侵害危险性较小,事实上警察出警又离开,扩大了于欢的恐惧感,扩散了被侵害危险:对施暴者来说,叫警察也没用,无非是轻描淡写的说一句没用的,所以他们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对于欢来说,警察离开加重了孤立无望。

杀人动作就发生在警察离开于欢苏银霞被非法羁押的会议室几分钟。这个后果,证实了警察没有消除危险就离开是一种导致杀人事件的催化剂。也间接否定了判决书中对「危险性」的描述。即使法院克制表达,但「危险性较小」也还是危险性,而且这个危险没有被警察消除。

法律不该强人所难,判断标准应该是普通人在那种情况下是不是也会有类似反应,如果有,法律就不能强人所难,就该理解他的举动。陷入高利贷陷阱被锁定,固然是可恶可悲,但设想一下,但凡一个人的母亲遭受如此污辱,击杀施暴者是不是就该被理解?

基层派出所在处置纠纷时,因为各种原因,会倾向于少卷入的做事风格,养成了一些习以为常的出警习惯。比如,不见动手就不会捉人。暴力催债团将于欢母子困在自家工厂,限制人身自由。要警察愿意,也可以认为是不存在「冲突」,这从警察撂下的那句话可见奥妙。

有关本案中的「冲突」问题,对于警察出警后在事实上不认为存在的「冲突」,与判决中认定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构成了一个显著的矛盾,司法流程没有解决这个矛盾。尽管判决书中用「危险性较小」来打圆场,但以此排除警方过错,依旧暴露了一审的缺陷。

辩护律师以防卫过当作辩,但即使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或许也可以有无期判决。防卫过当的策略,可以凸显受害人过错,但对于警方过错没有涉及,这对于量刑本身的考量不具备实质影响。一审法庭否认防卫过当,着重在于欢与受害人互动,挑选了最容易的量刑逻辑。

本案中另外三名被于欢所伤的催债人,两人已经提请了附带民事诉讼。11名催债人涉嫌非法监禁等罪名姑且不论,现在还继续纠缠追击,这也算是此案判决中叫人遗憾的部分。高利贷者可恶,有罪不问;警察渎职,有意放过,于欢杀人案一审实在是缺陷多多。

南方周末这个报道上网之后,激发了读者强烈反响,一边倒地同情并理解于欢的激愤杀人,同时认为这个判决是对更多人的羞辱。从社会反响上看,是暴力逼债团的人伦羞辱引爆了舆论关注;但从司法判决看,警察渎职引发的杀人事件,不被追责问罪更容易激起公愤

民间高利贷引发的暴力肆虐,早已是底层中国的现象级国情,上线吞噬下线,下家死磕上家。本案中,警察扮演的角色及其实际不作为,构成这种现象的一部分,并与这个现象形成了相互催化的死循环:高利贷者可恶,于欢杀人,警察渎职,司法无为。

总而言之,本案属于激愤杀人,无期的量刑过重。受害人严重过错,在救助警察无效的情况下,救济途径已穷尽,临时起意杀人。警察离去是事件发酵的关键点。司法实践中这类因为对方严重过错导致的杀人案件,一般量刑在十年,也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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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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