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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和北京青年报
在网购平台上进行刷单炒信行为,此后不仅将面临工商部门做出的行政惩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6月20日,国内首例“刷单入刑”案件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业内人士表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定罪量刑,将对从事刷单工作的组织和机构起到震慑作用,可谓敲山震虎。不过,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当前网上仍活跃着不少刷单平台,屡禁不止。
“从来没想过刷单犯法”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截至2014年6月,李某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
“刷单在淘宝网上是违规,但我从来没想过这是犯法的。”庭上,李某某辩称:“商户刷单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不是因为我组织的。”李某某承认:“我的行为对淘宝和电子商务是有害的,我后来就不打算做了。”记者了解到,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又在江西犯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某在炒信过程中非法获利的途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会员费和培训费,每名会员需交540元;二是卖任务点的收入,以每个点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三是帮助别人炒信获利;四是销售空包获利,通过代售空包的差价获取利益。
针对“零距网商联盟”的刷单炒信行为,2014年5月,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线索,浙江公安机关对江苏盐城人李某组建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展开调查。2016年6月,“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余杭区法院。
此次余杭区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宣判,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刑事责任 处罚升级震慑“灰产”
对“零距网商联盟”刷单炒信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意味着此后从事刷单炒信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不仅将面临工商部门做出的行政惩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次余杭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李某所犯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存在其中一种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所谓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事实上,对于刷单炒信行为的打击,此前行业内主要依靠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并且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对于违反者,在处罚方面,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最高20万元的处罚规定,仅就“零距网商联盟”的案件而言,有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6月,李某已非法获利90余万元。显然20万元的罚款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事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此案系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另一方面是向社会昭示了刷单炒信行为完全可以被追究刑责。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律师赵占领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是行政责任,而从刑事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刷单炒信行为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尽管此前工商部门和相关的电商企业对刷单炒信投入很大力度,但仍存在专门从事刷单炒信工作的平台或组织。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将起到对刷单炒信行为组织者的震慑作用。
日收益数百元 利益驱动屡禁不止
纵然刷单正在被多方禁止,但刷单已形成了一条严密的产业链。北京商报记者在搜索网站中输入“刷单”字样后,出现了上百页的刷单页面和词条,米粒网、虾淘淘、第一刷单、派代网等提供刷单的网站出现在页面首页。
一位网店店主对北京商报记者称,目前,有专门刷单的微信群和QQ群,商家会在里边发放刷单任务和要求,然后刷手接单。商家先给刷手发红包,然后刷手按照商家的要求进行刷单,刷手每单获取1-5元不等的佣金。
同时,刷单网站已经对商家和刷手之间制定了明确的交易流程。记者对多个刷单网站进行测试后发现,商家和刷手需要分别提供商家账号和刷手账号,商家首先要在平台上交押金预先充值或代币,充钱后便可以发布任务,刷手看到任务后接单,刷手需要提前支付相应产品的金额,当刷手按照商家的要求完成刷单,商家会在淘宝中进行确认随后在刷单平台为刷手放款,放款一般包括产品的实际金额和刷手所得的佣金。佣金的高低与商家要求有关,与产品的单价无关,如果商家要求较多,一般需要支付给刷手7-8元,如果没有过多的要求佣金在3元左右。
商家躲避网购平台监控的招数众多,可通过刷单平台对刷手规定刷单要求。商家在发放刷单任务时可设定相应的要求,例如刷手下单、付款、评价、追评时间等,也会要求刷手用真实的签收地址进行刷单。商家会规定刷手要在购物网站搜索该产品的关键词,浏览该产品的时间,以及浏览相同产品店铺的时间,即使是评论的文字和照片商家都会为刷手提前设置好。
也有快递公司在配合刷单行为。上述店主对北京商报记者称,刷手通过空包和空单两种方式进行虚假发货,每个空单2元,刷手填好发货单,快递公司就可以上传完整的物流信息。空包价格要高于空单,如果与快递公司长期合作且单次订单量大,根据距离远近空包收费在3-5元,单量较小收费5-20元。也有一些刷手选择邮递1元的小东西躲避追查。
北京商报记者在QQ群发现,大量买家和卖家互相收藏和浏览增加店铺人气、提升信誉,如该群为商家每月卖出超200件商品,商家为该群支付提成。有些商家也在旺旺中咨询寻找刷手,支付每单21元的佣金,并承若每天收益可达300-500元,一任务一结算。商家还将“刷单”改为“唰唰箪”字样躲避后台监管。
2月15日上午,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公司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淘宝和天猫的代理律师提交证据
买家、卖家与电商平台都是受害者
刷单炒信早期源自网络搜索水军和僵尸粉等业务形态,如今不仅渗透进电商平台还包括出行等领域都有涉及,其行为结果会虚构成交记录和好评,误导用户或消费者。
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披露,2016年阿里识别信用炒作相关网站179个,发现微信、QQ、YY等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5060个。其中,“90后”群体比例高达43%。刷单、炒信行为不仅给消费者、网购市场带来极坏的影响,也抹黑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去年,央视3·15晚会报道重庆工商总局查处的一起虚假刷单、炒作网店信用案,就涉及卖家多达几千家,连同兼职刷单者累计注册会员就接近19万人次,刷单流水则高达1.06亿元。
当时,重庆工商局依法对刷单炒信商家店铺采取了关闭措施,并将上百万刷单流水资金进行冻结。工商部门表示,参与了交易平台刷单对卖家(店主)和买家(刷手)同样涉嫌违法,需在三个月内到当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社会危害同样显而易见。对消费者而言,刷单、炒信等行为会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利益,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互不信任,阻碍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诚信经营的商家就很可能会成为受害者。如有人利用虚假交易处罚规则,恶意炒作竞争对手信用,致使商家无辜受罚,这种恶性竞争也挤压了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发展。
去年12月南京中级法院就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判决了国内首例商家间的“反向炒信”案。
该案被告人董某因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竞争商家商品,不付款或立即退货,致使电商平台认定董某的竞争商家从事虚假交易,而对该店铺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监控措施,造成该公司十余万元损失。
最终,“反向炒信”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董某和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不仅如此,电商平台也会深受其害,有苦难言。“炒信”、“刷单”形成虚假、无效信息,电商平台投入大量财力、人力、物力、精力,不断研发发现和遏制虚假交易行为的技术产品,以防控不断升级的虚假交易手段。这不仅对电商平台直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其声誉。
“刷单炒信的幕后组织者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卖家实质是最亏的,一旦被查,不仅相关销量会被剔除,店铺也会被降权、关闭,同时还需接受工商调查,甚至会有入刑风险。”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评价称。
敲山震虎? 事件定性尚存争议
一位接近公检法系统的人士指出,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对虚假交易行为性质认识不一致,以往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一般都是按行政处罚处理。工商判罚时也最多罚款20万元——这对资金流水动辄上亿、非法获利动辄数百上千万的炒信平台而言,无异于九牛一毛,完全起不到威慑作用。对于刷单从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处罚,多数律师表示该处罚主要起到警示作用,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要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最后确定。
专业互联网律师董毅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刷单只能是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此次处罚有些过重,不排除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案件没有进行终审判决,一切可能性都会发生。对于该案所带来的影响,他表示,警示作用更为重要,有点“敲山震虎”的味道,借此警告提供刷单的平台和从事刷单的商家。
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余杭区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非常精准,一些商户将刷单作为核心盈利模式,严重危害了市场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也侵害了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刘俊海称,处罚升级的转变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也实现了三升三降,即提高了违法成本和犯罪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甚至归零;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失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
对于屡禁不止的刷单行为,刘俊海建议称,首先企业要从源头杜绝刷单行为,相关的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加强监管保护公平竞争,消费者要善于利用司法救济体系,有权利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董毅智进一步补充称,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要求一赔三,为商家背书的电商平台需要第一个站出来支持消费者。
来源:北京商报和北京青年报
本文编辑:钟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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