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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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前沿 | 3月原创文章合集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4-06 01:21

正文

长期以来,知产前沿编辑 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热点话题,每年举办8场不同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论坛及不定期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专题活动。 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有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为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赋能。

原创作品生生不息,聚力前行,共绘精彩。 本期小编汇总了知产前沿 3月份 原创文章共 32 按主题分为 知产时评、法规解读&学术争鸣、经典案例解读、实务探析 四大板块分类呈现给读者,方便大家查阅交流。同时,也欢迎大家选出你认为最优质的文章,以帮助我们不断优化升级内容,努力为所有关心知产行业发展的人们,提供权威、精准与深刻的行业洞察。

以写作传递灵感,用知识武装头脑,让我们在学习知识产权的道路上携手同行,3月文章汇总如下:


知产时评

1. 孙那 | 全球首例AIGC侵权案件评析


2024年2月,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球首例AIGC侵权案件 。在本案中,被告利用了TAB(化名)网站生成了与奥特曼动漫形象相似的图片,在利用AI对话及生成绘画功能生成内容时,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哪些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应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球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断发展而被广泛讨论的话题。该案是我国司法界首次就AIGC侵权问题作出的司法裁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AIGC侵权问题提供了可供研究的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孙那 | 全球首例AIGC侵权案件评析

2. 赵婧 田自飞 | 结合首例AIGC侵权案件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看我国GAI合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梳理与实务指引(二)


2024年被网友称为AI视频元年。本以为自去年阿尔特曼与OPEN AI的宫斗大戏落幕以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热度会有所退减,但自今年2月SORA的推出,到LTX Studio的发布,再到各类国产AI视频大模型的涌现,人们的目光似乎又被拉了回来。在焦虑自己的工作会不会被取代的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如何监管、如何合规的问题再次跃入大众视野。
目前我国明确针对GAI(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管理的法律法规有2022年11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2023年7月10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于G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数据和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目前规定的内容多为原则性,其实并不能对应解决GAI带来的全部现实风险。那么GAI可能面临哪些现实风险呢?AI生成物本身又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权利保护呢?2024年3月刚刚通过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我国GAI管理有何借鉴意义呢?笔者以时下国内外热门的GAI案例,结合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浅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前述合规问题。

阅读原文: 赵婧 田自飞 | 结合首例AIGC侵权案件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看我国GAI合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梳理与实务指引(二)

3. 冯超等 | 任天堂诉YUZU案——互联网时代游戏机模拟器的法律边界


2024年2月26日,任天堂美国(以下简称“任天堂”)向罗得岛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其游戏机Nintendo Switch的模拟器Yuzu的开发者Tropic Haze。在诉状中,任天堂指责Yuzu非法地绕过了旨在防止在非Switch硬件上播放未经授权的游戏副本的软件加密措施且“大规模助长了盗版活动”。任天堂声称上述行为造成了“醒目且无可挽回”的伤害,违反了 《数字千年版权法》第 1201(a)(2) 条和17 U.S. Code的相关规定,并基于以上理由寻求针对违反DMCA反规避和反贩卖条款的行为每次2500美元、侵犯版权的行为每次15万美元的经济赔偿以及模拟器及其相关服务的永久关闭,以防止进一步侵犯其知识产权。

然而,就在短短一周多的时间内,事情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进展。3月4日,根据双方共同提交至法院的文件,Yuzu方全面接受了任天堂提出的条件,同意支付240万美元的赔偿金以达成诉讼和解,立即停止开发并全面下架Yuzu模拟器,并承诺永久禁止Yuzu的开发工作,并将Yuzu的域名 yuzu-emu.org 移交任天堂

本次诉讼引发了广泛的科技论坛和社交媒体上的关注和讨论,实际上,游戏主机模拟器被卷入与主机制造商的诉讼并非首次。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游戏主机的法律风险、先前判例以及本案中任天堂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对本案以及如何界定和推动游戏主机模拟器的合法性边界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阅读原文: 冯超等 | 任天堂诉YUZU案——互联网时代游戏机模拟器的法律边界

4. 赵婧 | Sora和LTX Studio或让“创意保护”成为可能


2024年伊始,Open AI发布的文本视频制作工具Sora给了影视界一个“小小的”震撼,在大众还在热烈讨论Sora会不会取代大部分视频创作者时,Lightricks紧随其后推出了LTX Studio又让大众惊掉了下巴,AI的进步似乎在以“周”的频率更新迭代。那么Sora和LTX Studio究竟会是更趁手的工具还是造成大批失业的洪水猛兽呢?他们的出现又会给影视格局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阅读原文: 赵婧 | Sora和LTX Studio或让“创意保护”成为可能

法规解读&学术争鸣

1. 王颖 | 企业应当尽快完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4条


2023年12月1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完成新一轮修改,并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与之同步地,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匹配修改后的《细则》的执行和落地。

此次《细则》和《指南》的修改内容是历年来修改幅度较大的一次,涉及专利申请、审查、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方面。其中既包括对当下专利保护制度进一步细化的内容,也有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的新增制度,旨在满足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

本文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为切入点,对于修改后《细则》和《指南》中相关的实质条款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阅读原文: 王颖 | 企业应当尽快完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4条

2. 马忠法 张楚沁 |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与新质生产力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要求:“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从去年9月在黑龙江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到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作出系统全面的阐释,再到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对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拓展和深化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
在新质生产力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阅读原文: 马忠法 张楚沁 |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与新质生产力

3. 刘庆辉 完颜雨倩 | 行为分析范式在数据权益保护案件中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裁判思路分析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裁判数据权益保护案件时,裁判路径可以大致分为权益保护范式和行为分析范式。行为分析范式,是指在裁判中不分析或者不过多分析原告是否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是着重分析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而得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分析路径。司法实践中,适用行为分析范式进行裁判的案例占26.67%,原告的胜诉率为63.64%( 详见 《数据权益保护研究系列文章之一——数据权益保护司法裁判数据分析》 )。行为分析范式能够贴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反映市场运行机制,体现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的目的,本文以采用行为分析范式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这一裁判路径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类似案件的实务建议。

●本文系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数据权益保护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阅读原文: 刘庆辉 完颜雨倩 | 行为分析范式在数据权益保护案件中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裁判思路分析


经典案例解读

1. 刘庆辉 | 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所涉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的解读(一)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药品专利纠纷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制度。然而,如何适用这些规定处理药品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第52-58条裁判要旨涉及若干个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阐述了多个裁判规则。这些裁判规则涉及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的多个方面,对于医药公司及其代理人今后处理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特此撰写文章,对这些案件及其裁判规则做一些介绍和解读。


阅读原文: 刘庆辉 | 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所涉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的解读(一)

2. 刘庆辉 | 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所涉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的解读(二)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药品专利纠纷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制度。然而,如何适用这些规定处理药品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第52-58条裁判要旨涉及若干个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阐述了多个裁判规则。这些裁判规则涉及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的多个方面,对于医药公司及其代理人今后处理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特此撰写文章,对这些案件及其裁判规则做一些介绍和解读。


阅读原文: 刘庆辉 | 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所涉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的解读(二)

3. 魏征 | 浅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抽象性”——以权利要求的正向解释与反向解释为视角


在中国的专利法实践中,受到技术思维的惯性,往往习惯将权利要求“肢解”成一个个“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来充当所谓“解释”,本质上是将技术方案变成毫无生命力的“零件”,且有意无意切断了彼此之间的联络;这种做法不足以呈现出“鲜活”的技术画面,不能体现技术方案的本质,反而将“生死攸关”的严肃问题变成一场枯燥无味的“权利要求的文字游戏”。当前业内需要深刻反思现状,积极探索不忘“公开换保护”初心的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论。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案例提出权利要求解释的正向与反向相结合的全面、整体的解释方法,以还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大致图景。


阅读原文: 魏征 | 浅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抽象性”——以权利要求的正向解释与反向解释为视角

4. 胡世琪 | 以案说法:专利优先权系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专利优先权基于的在先申请为专利申请人的首次申请


2022年12月,最高法院对独轮车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10号)作出终审判决,为独轮车案画上了句号。“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8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其中涉及的本国优先权的理解和适用,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结合此案,对优先权进行探讨。

阅读原文: 胡世琪 | 以案说法:专利优先权系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专利优先权基于的在先申请为专利申请人的首次申请

5. 张应刚 | 原告二审翻盘胜诉的四个可能关键——对格兰仕诉美格专利侵权纠纷案思考之三


“禁止反悔原则”由19世纪末美国法院的判例法发展而来,其产生受到衡平法上“禁反言原则”的影响,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在专利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了“等同原则”,及限制“等同原则”的“禁止反悔原则”,并普遍将“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论基础归为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学界亦将“禁止反悔原则”作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指出“禁止反悔原则”的法理基础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在于阻止专利权人在行政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民事诉讼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不一致的解释,即防止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限缩以确保获得授权,但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通过‘等同侵权’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两头得利”行为。


阅读原文: 张应刚 | 原告二审翻盘胜诉的四个可能关键——对格兰仕诉美格专利侵权纠纷案思考之三

6. 赵烨 张心也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百件典型案例之技术秘密案件综览:“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例深度分析


在最高院公布的十大影响力案例中,“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可谓最具有戏剧性,其案件的所有核心证据均来源于突然出现的“污点证人”。然而,“污点证人”的证言或证据又不足以推进刑事程序,权利人只能在民事程序中尽可能挽回损失。最高院面对并不完善的证据,充分利用常识推理和证据规则,还原了法律事实,给予了相对充分的赔偿,并且最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引了下一步案件的刑事走向,意图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继续保护权利人利益。

虽然本案并非判赔最高金额的案件,但正是因为本案判决之后良好的舆舆论反响和社会反应,最高院坚定了此次“商业秘密审判重塑”进程。由此,“蜜胺案”和“防老剂案”等系列案件的判决得以可能。同时,案件过程中,权利人的经历也体现了我国商业秘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香兰素案”作为标杆式的案件值得仔细研究。


阅读原文: 赵烨 张心也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百件典型案例之技术秘密案件综览:“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例深度分析

7. 赵烨 张心也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百件典型案例之技术秘密案件综览:“蜜胺”发明专利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例深度分析


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北京某公司 (下简称“四川化工公司”) 是涉案技术秘密的共同权利人。尹某某曾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并且参与涉案技术秘密的研发,其后在非法保留有技术秘密资料的情况下离职。在宁波设计院公司和宁波咨询公司 (下简称“宁波设计公司”) 的利诱下,尹某某将包含涉案技术秘密的材料提供给宁波设计公司,并最终用于山东化工公司 (下简称“山东化工公司”) 蜜胺生产线的建造。

四川化工公司经调查了解到技术秘密被泄露,遂向眉山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抓获尹某某并扣押其笔记本电脑等物品。随后,四川化工公司又向其住所地的眉山中院起诉四被告的技术秘密侵权,并申请了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程序中,眉山中院在宁波设计院公司取得了相关证据,但在前往山东化工公司的保全过程中因遭遇阻挠而无法开展工作。证据保全后,四川化工公司撤回在中院起诉,在四川高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经审理,本案一审判决山东化工公司赔偿4000万元人民币,其余被告分别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额索赔9800万元并要求四被告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同时,二审判决责令山东化工公司限期拆除生产线以及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此外,四川化工公司另提两起专利诉讼,其中一起被驳回,另一起二审改判获赔1.2亿元。该两案就一期项目共判赔2.18亿元,在执行中当事人就一、二期项目经全面和解后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


阅读原文: 赵烨 张心也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百件典型案例之技术秘密案件综览:“蜜胺”发明专利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例深度分析

8. 陈锦川 | 计算机软件部分内容受保护的条件——评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仅有9个文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代码,相同代码在权利软件中占比为1.085%,且相同代码极为分散。可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不构成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复制”作出进一步解释和限定。原则上,任何能够体现著作权人独创性表达、相对独立的软件内容均受软件著作权保护。通常情况下,复制权利软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因其直接影响损害后果、反映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故不同数量或者比例的侵权复制行为将影响侵权责任的确定。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一个单独代码文件在整个软件中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且根据其实现的相关功能进行命名。前述权利软件中的9个代码文件在整个软件中能够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9个代码文件属于相对独立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部分复制了权利软件,应当对其部分复制权利软件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过少的代码数量及比例相同不应导致两个软件构成相似。最高法院则认为,只要是体现独创性表达、相对独立的软件内容均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即使是部分复制,也构成侵权。可见,本案的争议在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代码只是部分甚至是很小部分相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构成了对作品的使用,从而构成侵权;或者反过来说,部分软件代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在什么情况下受保护。本文拟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独立性与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关系的角度进行评析。


阅读原文: 陈锦川 | 计算机软件部分内容受保护的条件——评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案

9. 张宏斌 | 是否可以根据FRAND许可使用费的多倍数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试图对最高院两案件进行“调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两件广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两案的法律问题均涉及,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能否以FRAND许可费率的多倍数确定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金额。对该法律问题,最高院在该两案中似乎给出了冲突的回答。本文分析了最高院在该两案中的观点,并试图调和潜在的冲突,以维护判例之间的一致性。


阅读原文: 张宏斌 | 是否可以根据FRAND许可使用费的多倍数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试图对最高院两案件进行“调和”


实务探析

1. 邓志松 |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最新发展与实务策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邓志松博士 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上的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 邓志松 |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最新发展与实务策略

2. 张祥 | FRAND许可费计算:可比协议与自上而下法


柳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专利代理人&律师 张祥 在“ 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上的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 张祥 | FRAND许可费计算:可比协议与自上而下法

3. 王素远 | 无效阶段“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规则体系梳理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针对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问题,列举了多个案例裁判要旨,使“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规则更加明确,但是仍然有一些模糊空间。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本文结合2017年以来若干案例体现的裁判思路,对“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规则体系的进行探讨。


阅读原文: 王素远 | 无效阶段“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规则体系梳理

4. 戴健民 | 数据跨境传输合规:全球视野与本土策略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戴健民 在“ 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上的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 戴健民 | 数据跨境传输合规:全球视野与本土策略

5. 刘志伟 | 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以“压缩机”专利无效案为视角


本文围绕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中“坏点”的排除规则 、参数特征的修改规则、参数特征的新颖性判断规则及参数特征的侵权判定规则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以期对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阅读原文: 刘志伟 | 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以“压缩机”专利无效案为视角

6. 朱冀梁 徐梅 | ISO56005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价值实现:创新管理路径探索


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创新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创新的产物并不总是直接转化为价值,这一转化过程依赖于一座桥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作为一类无形资产,其确认和保护依托于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管理构成创新管理的核心。《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为知识产权管理领域提供了专业化的管理工具与方法,旨在通过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ISO56005不仅代表了一套全面的创新管理标准,更是从法律角度对创新管理实践的规范。

商业秘密,《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之一。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商业秘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其应有之义。ISO56005在第四部分4.2中指出“若决定保护创新,则应考虑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ISO56005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具体的指导,为企业创新管理赋能商业秘密价值实现提供了保障。

阅读原文: 朱冀梁 徐梅 | ISO56005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价值实现:创新管理路径探索

7. 天平剑 | 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反思与重构


复制他人购物车中的商品,或是将他人汇集的多幅平面美术作品,实现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侵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不能对汇编作品的客体与范围作出清晰界定,那么部分与八类法定作品类型在表现形式上相差极大,原本不应或者不适合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可能借以包装成“汇编作品”的方式登堂入室。这不仅将造成著作权法在适用上缺乏稳定性,亦可能侵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适用空间。本文拟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出发,通过阐述作品类型法定的重要性,为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提供新的思路。


阅读原文: 天平剑 | 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反思与重构

8. 马秋芬 郑友德 | 促进AI合成数据共享的商业秘密制度应对


专利侵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专利无效,应否继续执行?普通观点可能会认为,既然出现专利无效,则应当中止或终止执行。但这种观点实际上并不正确,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本文对此进行讨论。

阅读原文: 马秋芬 郑友德 | 促进AI合成数据共享的商业秘密制度应对

9. 张泽吾 | 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如何证明侵权行为和识别侵权主体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在起诉时除了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之外,还需要证明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主体。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做了类型化界定,但在实践中哪些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哪些主体能够纳入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范围、在个案中如何识别具体的侵权主体仍然容易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当下,新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涌现、侵权主体链条增长,使这一问题更为复杂。在无法清晰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和确定侵权主体的情形下,权利人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导致损失难以挽回。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主体识别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分析。

阅读原文: 张泽吾 | 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如何证明侵权行为和识别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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