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企业名誉,是企业长期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实践中,一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从而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我们就遇到了网络媒体平台“唯流量”报道不实信息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该传媒公司听说某饮品公司存在裁员的传闻,遂向该饮品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暂时没有”。
但该传媒公司仍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信息及经营困境。后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
饮品公司认为传媒公司发布的文章内容既包含大量不实信息,又存在大量明示或者暗示的诋毁、贬损内容,且该文章在互联网上传播甚广,严重损害了饮品公司的形象、降低了公司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传媒公司则认为其在得知传言后已向公司相关人员求证,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且标题明确写了“据传”,文章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行肯定的描述。而从文章整体来看,仅是以“某饮品公司裁员传言”作为例子,文章最终的主旨在于描述该类企业的生存现状,文章除饮品公司外还以其他企业作为论据进行评述,故传媒公司的评述并未超出观点表达的合理范畴,不存在侵权行为,且饮品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同意饮品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