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之一,由于其通常不仅限于主合同条款,还涵盖雇主要求、技术规格书、工程量清单等重要商务、技术文件,促使不同合同主体从不同角度解读同一主题会产生不一样的理解,矛盾由此产生。
新颁布实施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从合同规则整体出发的指引性文件
,对纠纷的处理、法条的适用、实务的办理都有着重要意义,包括合同解释问题、代理问题、印章与合同效力问题、代位权管辖问题、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等等。
4月12-13日晚19:00
,智拾网诚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3年度“东方建筑之子”
顾增平
律师,就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实施后
对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32大影响
进行讲解。
入群领
《合同编司法解释》系列
——【108份专业解读】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
比如施工原料的价格。若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浮动范围,此时判断是否可变更相对直观;可若明确约定价格不可变,对于
施工原料价格变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则有不同认知,
不同认知就会引发不同的认定结果。
此外还有工期的认定。受疫情防控、扬尘管理等因素影响,工期势必有所延长,此时
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深刻影响工程款的计算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对情势变更适用条件及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
那么,其认定标准及调整规则是怎样的?对工期、工程价款又会造成哪些影响?
建工领域,对于以项目经理为名进行的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层出不穷
,而项目经理通常会以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名义进行采购建筑材料、办理签证、再分包或转包、甚至借款,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诉讼负累屡见不鲜,其中,
最为常见的便是表见代理问题。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有4条均是关于表见代理制度与表见代表制度的完善,更对
“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条文里写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如何认定合同相对人进行了合理审查?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又该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物抵债的情况较为常见,即发包人以其开发或所有的房屋抵偿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以物抵债协议持支持态度,并对其效力认定及债务人能否基于该协议消灭原债务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务中,因
以
物抵债协议约定不明、以物抵债协议无法履行及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瑕疵等问题
,使此类协议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那么,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问题、性质问题和效力问题分别是怎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以物抵债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除了上述问题,《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还对
建工领域的格式条款、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违约损失的计算、撤销权诉讼
等问题产生影响。
4月12-13日晚19:00
,顾增平律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就《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颁布后,对
建工领域争议纠纷的解决、合同条款的拟定、业务办理的要点关键
进行讲解。
掌握建工实务中涉及的新规条款的含义,及时弥补建工合同签订中可能产生的不足
掌握合同编通则司解对建工法律实务的影响,了解相关争议该如何处理、法律条文又该如何适用
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是否需要先请求继续履行?可否请求行政处罚?
2.如发包人拒不履行,何种情形下,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3.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合同条款不明确,如何确定?
1.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2.建筑企业常用的材料买卖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有无需要提示与说明的条款?
1.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挂靠如何认定?
2.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票据贴现如何认定?
四、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工作人员职务代理的认定规则。
1.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违反法定限制、意定限制订立的合同效力?
2.项目经理、结算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是否适用职务代理规则?
3.如何认定职务代理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4.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在实务上的认定区别?
5.职务代理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真人假章
2.真人无章
3.有章无人
4.假人真章
1.抵债商品房受限购政策限制,如何实现以物抵债的合法权益?
2.抵债商品房所涉土地设定有抵押权,如何处理?
3.遇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如何处理?
4.建筑企业以员工名义办理以房抵债,如何主张权益?
5.事先约定的价格能不能直接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折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