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5〕38号)有关要求,做好2025年全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025年全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实施。
(一)补贴范围。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以下简称《通知》)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四川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不予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废的旧乘用车所有人、购买的新乘用车所有人和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位消费者;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乘用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
3.报废的旧乘用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4.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买的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对报废符合上述补贴范围规定条件的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符合上述补贴范围规定条件的旧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的旧乘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购买的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相应报废的旧乘用车和购买的新乘用车应符合《通知》有关要求。
(一)申请渠道。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方式,主要有如下两个途径:
手机端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4个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的旧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购买的新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2024年政策衔接情形除外)。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等情形的,补贴申请的受理地(购买的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须补正的申请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一)申请审核。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同级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报废的旧乘用车和购买的新乘用车回收、注销、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与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系统中相应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处理。商务厅对补贴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补贴发放。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州)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上,每月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州)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补贴资金安排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5〕38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
(一)商务厅负责牵头实施,监督相关补贴申请审核和提出相关资金清算建议。
(二)省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协同开展新能源车辆车型信息核查比对,推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汽车报废更新工作。
(四)公安厅负责车辆登记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五)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
(六)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相关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行为。
(八)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依法查处税务违法行为。
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
(一)切实强化宣传。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部门或政府公众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化渠道,发布、解读和传播补贴政策及相关信息。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面对消费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精准的补贴政策宣传活动。组织行业商协会、汽车销售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消费促进活动,叠加市场化优惠措施,指导、协助消费者填报补贴申请材料。
(二)切实便企利民。各市(州)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备足额审核人员,强化相关业务培训,精简优化审核兑付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工作,鼓励实施过程审计;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回应消费者诉求,及时处理相关信访举报事宜,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强化监管。相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相关违规者将视情况采取取消补贴或参与报废更新的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各市(州)有关部门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
各市(州)咨询服务电话在相关平台上公布。
本实施细则由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