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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配图均来源网络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起到重要作用。各地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采取了许多措施,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提供多种融资服务,开始明显地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离不开民营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然而,我国长期以来民营企业成长发展的紧箍咒——融资困难、贷款困难等问题,依然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成为最大的“瓶颈”,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从制度层面推进解决。创新融资方式,扩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满足民营企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是金融机构的重要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现实义务。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随着中小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的不同,呈现周期变化趋势。同时,中小企业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渠道多种多样,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也表现出阶段性特征。
各地实行和创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汇总起来,有以下55种,整理罗列出来,供各位民营企业家参考。
1.内部管理融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一种融资形式。按照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中的“优序理论”,企业融资的首选是企业的内部资金,主要是指企业留存的税后利润,在内部融资不足时,再进行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最小、使用灵活自主。以内部融资为主要融资方式的企业可以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企业内部融资来源主要包括:留存收益借款和内部员工集资。其他还可有亲友借款、股东借款等,一般用于创业初期。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2.应收账款融资
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应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并要求其付款至融资银行。此外,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提供一定的现金折扣(付款越早,付款折扣越大),也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3.应付账款融资
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是生产、批发性企业常使用的融资方式。应付账款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对供货方的欠账,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
在规范的商业信用行为中,债权人(供货商)为了控制应付账款期限和额度,往往向债务人(购货商)提出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限和给买方的购货折扣与折扣期,如“2/10,n/30”,表示客户若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货款折扣,若10天后付款,则不享受购货折扣优惠,应付账款的商业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应付账款融资最大的特点在于易于取得,无需办理筹资手续和支付筹资费用,而且它在一些情况下是不承担资金成本的。缺点在于期限较短,放弃现金折扣的机会成本很高。
4.预收货款融资
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预收货款是指销货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在交付货物之前向购货企业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物价款的信用形式。它相当于销货企业向购货企业先借一笔款项,然后再用货物抵偿。购买方企业融资条件:(1)经营效益好,信誉高。(2)好的生产计划和足够的产品产量做保证。(3)动力、原料、燃料等有保证。(4)供货样品质量与产品一致。(5)真实的广告宣传。(6)购销双方应签定合同,从法律上保障购销双方合法权益。
5.企业授信融资
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6.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即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7.企业债券融资
通过发行债券吸收资金。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同属于直接融资。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到市场上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政策支持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中小企业的债券利率较高,筹资成本大。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相比,债券发行者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其债券利率通常要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资信度较高的政府债券和大企业、大金融机构债券的利率一般要低于同期贷款利率,而资信度较低的中小企业债券的利率则可能要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8.可转换债券融资
衍生工具融资的一种。这种债券可根据一定的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灵活性较大,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的利率售出,而且,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股票后,即变成企业的资本金,企业无需偿还。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证券,是公司普通债券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者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具有在未来按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实质上是一种未来的买入期权。可转换债券在正常持有期,属于债权性质;转换成股票后,属于股权性质。可转换债券一般都会有赎回条款,发债公司在可转换债券转换前,可以按一定条件赎回债券。
9.有价证券抵押贷款
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对现有的证券交易管理以及存款管理等产品和服务进行整合而开发出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银行的客户通过该业务可以用自己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存款作为抵押资产申请贷款,而银行会根据抵押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以及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各种形式和额度的借贷。抵押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了在资产收益和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工具。可保留国债股票的预期收益,可分批赎回。债券一般为不记名债券。
10.存货质押融资
是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需要融资的企业(即借方),将其拥有的存货做质物,向资金提供企业(即贷方)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存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方贷款,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如果不动产缺乏往往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开展得相当成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70%的担保来自于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主的动产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利用企业与上下游真实的贸易行为中的动产为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11.不动产、动产抵押融资
申请人利用所拥有的合法的不动产、动产作为抵押物,通过金融机构快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融资服务。融资特点:手续简便,速度快,还款自由。融资条件:房地产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设备抵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浮动抵押(产品、半成品等)贷款等。合法的可抵押房产,融资额度可在房产评估值的60%以内。
1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业楼宇、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如商场、商铺)等商业用房。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8年,最长可达15年。
1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试点阶段。主要面向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
《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方式更灵活。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允许其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70%。”《担保法》也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可以质押。
14.品牌融资
品牌资本是代表特定品牌象征的企业资本,是一种超越生产、商品本身和所有有形资产以外的价值。企业利用品牌优势融入资金等资源,往往能带来和创造比有形资本还快的增值效应。品牌是信誉,可提供顾客从不怀疑的承诺。品牌是一种永恒不变的质量象征,为顾客提供着无可替代的价值。一个成功品牌可以连接很多品牌项下的优质产品。这个经典故事可以说明成功的品牌是核心竞争力的象征:可口可乐公司总裁罗伯特·伍德拉夫曾自豪地对世界宣布,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化为灰烬,凭着可口可乐的品牌资产,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重建可乐帝国。
15.经营权担保贷款
根据《物权法》等要求,财产权利出质,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经营权是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的。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支持开展以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担保的贷款业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口退税账户、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均应属于国家明确支持的可作为担保贷款的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办法》中将“收费权”作为应收账款的种类之一。
16.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境内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允许以预期收益质押贷款、设立产业基金、成立私募基金、发行各种票据债券的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在特许经营的价格或收费机制方面,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近年来,多地开展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17.商业票据融资
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企业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企业商业票据融资的特点:(1)无担保。所谓无担保,是指无实体财产作抵押担保品,只以发行公司的声誉、实力地位作担保。(2)期限短。一般地,大中型公司发行的商业票据的期限为1~6个月,大型金融公司发行的则为1~9个月,最短的有以天数计期的商业票据。(3)见票即付。商业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或延期支付。(4)商业票据以其面额为发行价格。(5)利率低,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国库券利率。(6)限制少。商业票据融资方式不像其他融资方式受到较多法律法规限制,而且没有最高限额限制,从而使公司有广泛的资金来源。
18.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数百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19.项目包装融资
是根据市场运行规律,经过周密的构思和策划,提供项目进行包装和运作的一种融资模式,它要求项目包装的创意性、独特性、包装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项目包装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可行性研究,同时,要有确认项目是否立项及批准部门,支持项目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要对自有的项目做好市场预测,对项目前景、财务预测、融资需求、建议融资方式及项目合作方式等,都需要认真研究确定。
20.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21.产权交易融资
是指企业的资产以商品的形式作价交易的一种融资方法。产权交易融资是投资者以产权为交易对象,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获取收益为目标的特殊买卖活动。产权交易的目的是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产权交易中心实现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双方持产权交易鉴证书,在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出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22.上市融资
将经营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表现为股票形式,经批准后上市流通,公开发行。由投资者直接购买,短时间内可筹集到巨额资金。上市融资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通过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当期急需的发展资金,依靠资本市场这种短期的输血促使企业的蛋糕迅速做大。具有以下优点:(1)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没有还本压力;(2)一次筹资金额大;(3)用款限制相对较松;(4)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等。当然,相对应的上市门槛很高,风险也很大。
23.买壳上市融资
企业因为拥有的资产暂时未完全达到上市规则要求,可通过收购一家已上市公司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上市的目的,采用买壳上市的方法融资。买壳上市又称“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好选择。
24.增资扩股融资
是指企业通过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等方式扩大股本来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按扩充股权的价格与股权原有账面价格的关系,增资扩股融资可分为溢价扩股融资与平价扩股融资。按资金来源形式的不同,增资扩股融资又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的增资扩股。这一融资模式优点在于:增资扩股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的资本,不需要还本付息;即使分配红利,也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来决定,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财务风险。增资扩股的“资金”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和专利权作价。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向投资者支付报酬,灵活有弹性,没有固定支付的压力,所以不会导致较大的财务风险。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是资金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是增资扩股融资容易分散股权,投资者可能要求获得一定的经营管理权,会影响或者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
25.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融资简称杠杆融资,有时候也称作“杠杆收购贷款”。它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
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这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
26.信托融资
《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向社会投资者发行信托计划产品,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将其募集资金投入到需要资金的企业,企业再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到相应的项目中,由其产生的利润(现金流)支付投资者信托本金及其红利(利息)。特点是:融资速度快,融资可控性强,融资规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同时,信托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也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
27.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
2015年8月26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会议要求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
28.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金融租赁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29.股权质押融资
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融资方把持有的股权(流通股、限售股或非上市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金融机构(银行或信托)获得融通资金,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
30.可交换公司债券融资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31.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具有控制权不受影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和可获取财务杠杆效益等优点。缺点是:面临定期的还本付息压力,财务风险较大,资金用途受限等。
32.股权融资
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具有资金使用期限长、无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财务风险小等优点,但也有面临控制权分散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与债权融资相比,资本成本较高。股权融资基本上分为公募、私募、合资三种模式。
33.保险融资
保险融资(insurance financing)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它体现保险人主动调节风险和资金二者关系的本质要求,受风险机制的直接制约。保险融资是金融性融资与风险性融资的有机统一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定量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资金积累;健全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开放型的经济模式;保险机制的合理构造,保险公司能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
34.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35.投资银行融资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与商业银行相似,投资银行也是沟通互不相识的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桥梁,它一方面使资金盈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资金短缺者获得所需资金以求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了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其资金媒介作用,使能获取较高收益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来获得资金,同时为资金盈余者提供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渠道,从而使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福利得到提高,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36.风险投资融资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投资银行融资的一种,在中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风险投资是由资金、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和市场机会等要素所共同组成的投资活动。主要特点:以投资换股权方式,积极参与对新兴企业的投资;协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追求投资的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投资对象一般是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37.资产证券化融资
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在对高套利资产提供了新的流动性基础上,将新的风险收益关系体现在资产证券上。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融资者不再需要通过自身的信用能力或以自身的资产为抵押,或利用外部担保从银行借入资金,也不再需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等筹集资金,只要融资者拥有可证券化的资产,它就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发行证券,筹集资金。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是资产证券化(ABS)融资方式的显著的特点,它同时也代表着项目融资的新方向,其优势主要表现为融资成本较低、投资风险较低。
38.场外交易市场融资
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交易市场,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往往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场外交易市场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按照有关法规公开发行而又不能或一时不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为这些证券提供了流动性的必要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投资者可以与证券商当面直接成交,不仅交易时间灵活分散,而且交易手续简单方便,价格又可协商。这种交易方式可以满足部分投资者的需要,因而成为证券交易所的卫星市场。这一市场有效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展了资本市场积聚和配置资源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融资工具和渠道。
39.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40.农业定向融资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农业金融改革,要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农村或为农业服务的中小民营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可积极采取这类方式融通资金。
41.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
指将旅游景区中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收益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包,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这样的融资过程,其实质是旅游企业及旅游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将旅游景区资产的预期现金流转换为可交易的金融证券,通过证券的销售获得现实可用资金。其核心是分离和重组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合理和优化。
42.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这种情况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43.补偿贸易融资
补偿贸易融资虽然不是直接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但也是减少企业当期成本支出,有效实现企业经营发展的金融方式。补偿贸易融资是指国外向国内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技术、培训人员等相关服务等作为投资,待该项目生产经营后,国内公司以该项目的产品或以商定的方法予以偿还的一种融资模式。1.直接产品补偿:国际补偿贸易融资的基本形式。即以引进的设备和技术所生产出的产品返销给对方,以返销价款偿还引进设备和技术的价款。该种方式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性能和质量方面必须符合对方要求,能够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标准。2.其他产品补偿:企业不是以进口设备和技术直接生产出的产品,而是以双方协定的原材料或其他产品来抵押偿设备和技术的进口价款。3.综合补偿:这种实际是上述两种不同融资方式的综合应用。即对引进的设备或技术,部分用产品偿还,部分用货币偿还。偿还的产品可以是直接产品,也可以是间接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与对方商定具体的补偿方式。
44.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
45.BOT项目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融资方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比如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46.PFI融资模式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在我国一般译为“民间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公共安全设施、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等。
虽然PFI来源于BOT,也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问题,但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方式,与BOT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项目主体单一,项目管理方式开放,可实行全面的代理制,合同期满后项目运营权的处理方式灵活等。
47.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48.PPP融资模式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与BOT相比,PPP模式中,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49.众筹模式
译自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发起,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并有能力的人跟投,由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作为平台,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通过互联网集资,适合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
50.个人委托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融资业务品种——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基本程序是:(1)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2)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借款方推介。(3)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4)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5)银行对借贷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后发放贷款。
51.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52.民间借款融资
即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两线”: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超过这个利率水平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53.企业间借贷融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被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法律所保护的企业间借贷,主要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融资。与原来单一向银行获得资金途径相比,扩大了融资的渠道。
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是否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把钱拿去放贷,变成专业放贷人,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这样的合同无效,借贷不被法律保护。企业间借贷归入民间借贷范围管理,且有条件地解禁,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和流动性。
54.P2P网络借贷
自2013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P2P网贷平台不仅数量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在不断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都规定了对P2P网贷平台规范管理的具体政策,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要求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有力地促进和保障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55.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收益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对民间资本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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