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4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管理办法》推进了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等改革。它将对汽车销售方式、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呢?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管理办法》重点推进了四方面改革:
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直以来,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汽车品牌企业在我国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这曾经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4S店建设、经营等成本,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为改变这一现状,推进汽车流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品牌授权的模式一直饱受诟病。新规最大特点之一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管理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就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
也就是说,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胡剑萍指出,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新规还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管理办法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说。
此外,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肖荣臣说。
既然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制,促进了市场充分竞争,那么它对活跃汽车消费市场有多大作用呢?
其实,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新规的出台势必将给汽车消费带来长远影响。
胡剑萍表示,随着流通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产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新的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
另一方面,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基数增大,保持高速增长很难。但从长期看,新规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肖荣臣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近日透露,为促进汽车消费,有关部门还继续推动我国二手车市场消费潜力的释放,复制推广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以及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